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302 | 评论:3
作者:田碧珍律师,广州离婚律师王有柏团队律师
小明和小李是相亲认识的,交往半年后,在父母的催促下步入婚姻殿堂。结婚三个月后,小丽发现小明每天都在服用不明药物,这让她起了疑心。小明解释说她在一次车祸中受了伤,现在她需要照顾自己。小丽信以为真。半年后,双方开始准备怀孕。小丽担心这种药会影响她的孩子。经与小明协商,小明停止用药。从此,在日常生活中,小明开始出现狂躁、易怒、行为怪异的现象。在小丽的追问下,小明向小丽坦白自己患有精神疾病,平时通过药物控制病情。小丽觉得被骗了,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以小明身患重疾为由要求撤销婚姻,而小明认为婚姻有效,坚决不同意撤销。那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第1053条的规定,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两种:①一方以对另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造成损害的威胁手段,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与对方结婚的;②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重大疾病”包括精神疾病吗?我国法律尚未列出重大疾病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重大疾病”的情况一般包括一方患有危及生命且无法治愈的疾病,如晚期癌症,以及严重的传染病,特别是遗传性传染病,如艾滋病。
回到本案,小丽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或者小明的病情是否需要综合考虑。如果只是间歇性精神病,或者可以通过药物控制,后代不会遗传,那么可能还是倾向于维持婚姻的稳定;相反,如果病情严重,而且是遗传病,即使带着它生活也会造成人身危险,那么小丽当初订立婚姻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婚姻就有可能被法院撤销。
所以婚后如果发现对方有精神疾病,是起诉离婚还是解除婚姻关系,要根据对方的病情和病情来决定。当婚姻无法解除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离婚来解除。
很多人不明白,离婚和解除婚姻关系和恢复单身是一样的。为什么要拘泥于形式?实际上,离婚和婚姻无效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是不同的。
在人身关系上,离婚代表婚姻的解除,双方存续的婚姻在解除前仍然有效。离婚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离婚”;一旦婚姻被撤销,就意味着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当事人的婚姻状态是“未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离婚时,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没有特别约定或者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双方在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根据同居关系确定。如果能够区分各自的所有权,则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无法区分的,由双方协商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然,如果已经生了孩子,无论是离婚还是解除婚姻关系,都不会影响父母子女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在《民法典》实施前,患有医学上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的婚姻,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然而,《民法典》修改了这一条款,将这类婚姻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从而保护患有特殊疾病的人结婚的权利。想象一下,如果婚姻伴侣中的一方或双方都生病了,丈夫和妻子都希望通过结婚来支持和鼓励对方,相互欣赏将共度余生。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对这种不幸的患者另眼相看,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待别人的婚姻。同样,如果患有医学上不适宜的疾病或其他遗传性疾病,婚前应如实告知对方,在相互坦诚的前提下订立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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