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6 | 评论:3
一、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或者与多名幼女通奸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如何判断违背女性意愿?
违背女性意愿,一般是以女性反抗为主。反抗的内容包括呼救、口头拒绝、哀求、控告等。身体上的挣扎不能作为认定反抗的唯一标准。现行刑法对抗拒的内容和程度采取了宽松的态度。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女性不敢反抗(比如行为人携带凶器实施暴力或胁迫,或者被害人患有心脏病、脑出血等疾病,反抗会导致自身疾病),来不及反抗(比如行为人突然袭击,将被害人打成昏迷后实施强奸),对反抗的无知(比如被害人处于昏睡或醉酒状态),明知反抗无用却不反抗(比如强奸发生在难以接近的地方)等。在这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失去了受害者反抗的前提,但仍然是违背女性意志的。
但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女性的意志,但实际上,如果女性完全同意或自愿,则不应认定为强奸。
对于推推搡搡的女性(所谓推搡,是指施暴者与女性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既有“是”又有“推搡”,即不赞同的表示),要综合考察男女关系、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环境条件、强奸后女性的态度、女方的道德品行、生活方式等。如果查明以“JIU”为主,是假是真,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以此罪论处。相反,以“推”为主,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论处。
是否违背女性意愿,不能以受害女性的风格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与生活作风恶劣的妇女发生性关系,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强奸罪的两个基本问题:犯罪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犯罪人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进行证据分析。这两个基本问题不仅是认定强奸案件的核心,也是犯罪人无罪或轻罪辩护的关键点。
二。案例分析
1.案例和裁判
2010年5月2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万友休闲中心,要求肖某某(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崔某某等人为其做足浴,期间邀请肖某某等人喝酒。足浴结束后,黄约肖某某和同事到梅林天籁村KTV唱歌,继续喝酒。5月2日上午7时许,黄某某在唱歌、喝酒后,留宿并带她到本市福田区莲花路中道大厦六楼酒店入住该酒店619房,黄某某与肖某某在该酒店先后两次发生性关系。5月3日下午,肖某某在其姑姑肖某兰的带领下到派出所报案。5月16日,警方在本市景甜宾馆将黄某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定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不足以得出上诉人黄某某违背肖某某意志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唯一结论。相反,案件证据所确认的内容,不能合理排除被害人肖某某为获取经济回报而自愿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或因其他原因未明确拒绝而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更不能排除上诉人黄某某基于了解肖某某的心理而与肖某某发生性关系,并加以利用、欺骗的可能性。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强奸罪证据不足,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2.估价
强奸案件的证据标准一般应包括以下证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受害者的陈述;证人的证词;现场勘查和人身检查记录;提取了作案工具、床单、衣物、体液、医院诊断证明等物证和书证;伤情鉴定和DNA鉴定意见。如果被害人有精神疾病,也要对被害人的人体防卫能力进行鉴定。强奸作为强奸案件的一种特殊类型,也应该要求有证据。要有质量好的证据,需要被害人及时报案,协助侦查机关提取相关证据,同时也需要侦查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但实践中很难做到万无一失。在实践中,由于每个案件的侦查取证条件参差不齐,或多或少会缺失某种或某种证据,如因隐居或不了解现场而缺少证人证言,罪犯长时间逃跑后被抓或被害人未及时报案,失去亲自检验提取证明的机会,进而无法进行DNA鉴定等。因此,在审查过程中,认真审查每一份案卷证据,确保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真实、可靠,是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的要求。
综合来看,能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关键在于判断原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在违背被害人肖某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说明被害人心理不甘,但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使用了暴力。
来源:刑法图书馆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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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半夜清风
2022-03-11 12:43:31 回复
背被害人肖某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说明被害人心理不甘,但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使用了暴力。来源:刑法图书
小猪崽子
2022-03-11 12:45:54 回复
否足以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在违背被害人肖某某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其发生性关系,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只能说明被害人心理不甘,但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使用了暴力。来源:刑法图书馆微信官方账号
无酒无欢
2022-03-11 21:17:17 回复
,黄某某来到本市福田区万友休闲中心,要求肖某某(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崔某某等人为其做足浴,期间邀请肖某某等人喝酒。足浴结束后,黄约肖某某和同事到梅林天籁村KTV唱歌,继续喝酒。5月2日上午7时许,黄某某在唱歌、喝酒后,留宿并带她到本市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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