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8 | 评论:1
防御
尊敬的审判长和法官:
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黄某某亲属的委托,指定王旭律师为黄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黄某某,查阅了该案的案卷材料,对案情有了清晰的认识。
起诉书指控,黄某某于案发当日在其租住的办公室内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然后在徐某某洗澡时拍摄了徐某某洗澡的视频。随后被告人黄某某强行拿走徐某的身份证和手机阻止徐某离开,并以删除视频、归还身份证为条件,强迫徐某再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由此可见,起诉书认为黄犯有胁迫强奸罪。案发当日,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办公室内与徐某某发生性关系4次。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来看,起诉书认为,黄某某对前三次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只有对第四次性关系,黄某某才构成强奸罪。辩护人认为,黄某并未因黄某与徐某发生第四次性关系而胁迫徐某,黄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从主观上讲,黄某某不具备强奸徐某某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故意。
黄某某和徐某某通过网络认识两个月左右,两人经常通过网络和手机微信聊天。他们聊天的内容也是男女朋友之间的恋情,可见他们之间的关系原本就是情人关系。而且根据徐某某的笔录和黄某某的当庭供述,案发当天在江夏地铁站见面时,两人还发生了拥抱和亲吻,进一步证实了两人的关系。后两人到黄某租住处后,徐某曾主动与黄某发生过三次性关系。每次发生性关系后,徐当着黄的面裸体到卫生间洗澡,然后裸体走出卫生间,甚至一起在卫生间洗澡。可见两个恋人的关系已经到了如此亲密的程度。而且根据黄的笔录和当庭翻供,黄对徐有很深的真情,绝对不忍心伤害徐。而且,案发当天,在同一地点,徐某已经自愿与黄某发生了三次性关系,黄某没有必要再强迫徐某与自己发生第四次性关系。黄强迫徐某再次发生性关系也不合理。因此,黄某某没有强奸徐某某的主观动机,更没有以胁迫手段故意强奸徐某某,更没有强奸的犯罪故意。
2。客观而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黄某某对徐某某实施了“胁迫”的强奸罪。
起诉书指控黄以“胁迫”手段强奸徐。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胁迫手段是指将邪恶和危害告知被害妇女,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的行为。胁迫的实质足以引起受害妇女的恐惧,使妇女无法反抗,从而实现强迫通奸的意图。正如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轻微的用力拉扯不属于强奸罪中的暴力手段一样,强奸罪中的强制手段也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必须让女性明显不敢反抗。当妇女本可以通过仅仅讲述小的罪恶而容易地采取其他自助措施时,这种小的罪恶不能构成强奸的强制手段。
首先,黄某某不可能拿走徐某某的手机和身份证作为强奸的强制手段。案发当日,徐某已自愿与黄某发生三次性关系。黄只是在第三次发生性关系后,在未经许同意的情况下拿走了许的身份证和手机,并在下次见面时归还给许。徐某某作为成年人,在亲密爱人拿走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时会心烦意乱,但按照常理来说,他不可能害怕,更不可能因为拿走自己的身份证和手机而被迫与爱人发生性关系。因此,拿走身份证和手机的行为并不能达到徐某某无法反抗的程度,该行为也不能构成强奸的手段。
第二,黄在案发时未删除许的视频,不构成强奸的强制手段。前三次徐某某与黄某某自愿发生性关系期间,均十分愉快。根据公安机关从黄某某平板电脑中调取的许某某的一段视频显示,许某某与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赤身裸体进入卫生间洗澡,后又赤身裸体走出卫生间,走到黄某某面前。当徐某某走向黄某某并与黄某某聊天时,徐某某低声说话。而且徐这里说的是“拍完就删”。这说明徐某当时是被批准并允许拍摄的,这段视频的拍摄并没有对徐某造成任何伤害或恐惧。后来徐某某要求黄某某删除视频,黄某某也没有明确拒绝。他只说下次开会的时候会删掉。黄某某没有用视频威胁徐某某,也没有通过散步或传播视频威胁徐某某。黄某某作为徐某某的亲密爱人,暂时保存了徐某某的视频,对徐某某不构成任何威胁。更何况这些视频都是在许某某允许的情况下拍摄的,许某某羞于启齿,说要删除视频。黄某某自然以为徐某某撒娇害羞,很自然地对徐某某说:“听话,下次见面删了他们。”因此,黄某拍摄徐某的视频是经过徐某许可的,不可能因黄某作案时视频未被删除而使徐某产生心理恐惧,从而再次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因此,黄暂不删除视频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胁迫。
第三,徐某某笔录第四页最后几行,在与黄某某发生第三次性关系后,黄某某拿了徐某某的身份证,徐某某说:“我又向他要身份证,他不给我,我就拿了我的包要走了...走到一楼拐角的时候,我停了一会儿,以为他会叫我回去拿身份证,却听到他关门的声音。然后我敲了他的门。”注意,从徐在这里的陈述来看,徐只是要求黄归还她的身份证,并没有要求黄删除视频。这说明当时拍摄的视频并没有对徐构成威胁。从徐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徐某在黄某未删除视频并归还其身份证和手机的情况下,已经离开了黄某的住处,但其在离开后又主动回来了。徐某的离开说明黄某不删除视频并留下徐某身份证和手机的行为并未使徐某产生恐惧,对徐某不构成威胁。徐某某再次回到黄某某住处,也说明徐某某并不害怕。否则,徐某某最终还是逃出了黄某某的住处。他本该逃跑求救,但徐某某没有逃跑求救,而是主动返回黄某某住处。徐某某难道不怕回去后被黄某某强奸吗?徐某某在其笔录第四页最后一行和第五页以上几行再次回到黄某某住处。徐某某说:“我说‘你把身份证给我我就走’,让他把视频删了。他问我走了以后会不会回来,我骗他说会回来。”注意徐的表情是“你把身份证给我我就走”,说明徐再回来最重要的是拿回身份证,只要拿到身份证保证能买到火车票就走。至于其余,包括视频,只是顺便提一下删除,而视频是否删除并不影响徐某是否离开黄某住处,更不影响徐某是否会再次与黄某发生性关系,就是黄某不删除视频,也不足以让徐某产生恐惧。正是因为黄某某太在乎徐某某了,才不希望她回老家,还会留下身份证,并说下次见面我还给你。黄某某的所作所为是恋人间真情的自然流露,根本不属于强奸的胁迫行为。
第四,虽然黄在笔录中说“下次见面我会告诉她把(身份证和手机)还给她。如果她听话,下次见面我就把视频删了。”如果黄说了这样的话,在案发当天,只是黄与徐某沟通过程中,上述话语不符合徐某的个人意愿,但此话不属于强奸罪中的胁迫。强奸罪中的胁迫方式应该是“你不跟我发生性关系,我就打算对你干坏事。”在这里,黄没有告诉徐他是邪恶的。他也没说如果徐不跟他发生关系就不还身份证不删视频。这里只是因为黄发现许在和他恋爱的同时还有其他男朋友,并且要回老家相亲,他觉得被骗了,所以觉得难过,不想许回老家。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告诉徐,下次见面的时候把身份证还给她,然后把视频删了。目的是不让许离开,想再见到许。黄某某虽然用了“听话”二字,但并不是激烈的训斥和威胁。从警方提取的视频中,也可以看出黄某某和徐某某的对话有多甜蜜。这里的“听话”二字,不过是情侣之间闹点小别扭时,一方哄另一方的甜言蜜语。这里的“听话”一词最多也就是指“今天走了以后再来看我”,和强奸中的强迫有本质区别。
三。本案中,只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才能证明黄某某对徐某某实施了胁迫强奸。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孤儿证,不能仅凭这张孤儿证就认定黄某某构成强奸罪。而且徐某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前后矛盾,疑点多,陈述不实,不应采信。
到目前为止,徐只在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在这份笔录中,徐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和矛盾之处。
第一,根据徐某某本人陈述,案发当天徐某某与黄某某在江夏地铁站见面时,“他(黄某某)在地铁B出口拿了我的伞,然后让我亲他。我不同意。他用力把我的头拉过来,吻了他。然后他带我去了他的暂住地。”(见证据卷第35页第10-11行)从这一陈述中我们知道,既然黄某某在地铁站这样的公共场所要求徐某某亲吻黄某某,说明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是恋爱关系或者情人关系。而且,如果徐某某是在地铁站被逼亲吻黄某某的,那徐某某为什么要和黄某某一起去黄某某的住处呢?此时,在公共场所求助,他不再和黄一起去黄的住处。但许却没有。相反,他自愿与黄一起去了黄的住处。可见,徐某某想继续与黄某某的恋爱或情人关系,且有进一步发展两人关系的意愿。这也说明了。徐的说法不切实际,不真实。
第二,徐在笔录中称其与黄发生性关系并非自愿,而是被强奸。且在证据卷第36页至第37页,徐某某在讲述案件经过时,将其与黄某某的4次性关系描述为非自愿。在证据卷第37页最后三行,徐某某还说,“发生在我身上的第一次性行为,不是自愿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性行为只是一点反抗,带有一点自愿的成分。第四次性行为是在删视频还我身份证的威胁下发生的。我是不由自主的。”由此可见,徐某对其与黄某的四次关系是否出于自愿的说法前后矛盾,也说明其说法不实。
第三,徐某某在笔录中多次声称自己在案发时被黄某某殴打,如在证据卷第38页第四行,徐某某说“是的,他一直用手使劲捏我的耳朵,用手打我的右后背”;证据卷第38页倒数第五行“我当时反抗,他打我。”但现有证据证明,徐身上没有伤痕和被打的痕迹。这也说明徐是在做虚假陈述。
第四,徐在证据卷第36页最后几行称,“我又向他要我的身份证,他不给我。我拿了我的包要走...走到一楼拐角的时候,我停了一会儿,以为他会叫我回去拿身份证,却听到他关门的声音。然后我敲了他的门。”之后,他们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这说明徐离开后主动回到了黄的住处。如果黄某某还拿着徐某某的身份证和手机,黄某某还没有删除徐某某的视频,就已经胁迫了徐某某。徐某某逃离黄某某房间寻求其他帮助后为什么不迅速逃跑?而是主动回到黄某某房间,与黄某某发生了第四次性关系。这是不合理的,这也说明黄拿走了徐的身份证、手机且没有删除视频,对徐无法造成威压和威慑,不足以让徐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
所以徐的笔录里有那么多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有那么多矛盾。由此可见,徐的陈述是不真实的,不应予以采信,黄也不应仅依据这一不真实的陈述而被判强奸罪。
四。徐在案发以来的表现不符合常理,使其陈述无法查证,也使本案疑点无法解开。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也应宣告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无效。
案发后,徐在2015年8月16日公安机关报案的当天做了笔录,再无音讯。而且公安部门多方调查,并向徐老家发公函,要求徐配合调查此案,但徐还是没有露面。这完全不像强奸受害者所做的。如果徐被强奸,他会对黄怀恨在心,会密切关注此案的发展。而徐某某现在刻意回避不露面的表现,说明徐某某本人对自己作出的虚假陈述感到愧疚,不敢接受办公室单位的继续调查和询问,也可能是害怕因泄露破绽而被追究诬告陷害的责任。徐没有接受办案单位的调查,也没有出庭接受讯问。因此,他所作的唯一陈述,无法进一步核实,也无法通过法庭上的询问和质证予以证实。徐的笔录疑点重重,证据不足,不能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徐某某回避不接受调查也使得本案疑点无法解开。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被告人黄某某的强奸罪也应宣告无效。
五、2016年3月25日,本案被公诉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4月12日,日方案件再次移送侦查机关审查起诉,但没有补充新的证据,说明本案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既然公诉机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那么本案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起诉标准,就必须依靠侦查机关补充的新的证据材料。但本案二次侦查结束后,侦查机关没有向公诉机关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材料,所以在没有新的证据材料的情况下,本案只能和以前一样,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怎么可能只是因为时间的流逝?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本案从起诉书中所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成了“事实清楚、证据不足”?这令人费解。
六。归案后,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案发后,其委托家属多方联系许某某,希望向许某某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退一步说,即使合议庭认为黄某某有罪,也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黄某某归案后,多次笔录相对稳定,能如实陈述本案相关事实。至于他是否认为自己构成强奸罪,那是他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行为的价值判断和法律判断,不影响他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此外,案发后,黄某委托家人多方联系许某,希望向许某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但因徐某刻意回避,无法联系到徐某,最终未能赔偿徐某。这名辩护人在会见黄某某时,黄某某也多次向这名辩护人表示,自己对徐某某是有真感情的,自己根本不想对徐某某造成任何伤害,希望找到徐某某,向徐某某道歉,并赔偿徐某某。而且黄某某和徐某某本来就是情侣。在这起案件发生之前,他们当天已经在同一个地方发生过三次性关系,可见他们之间的亲密程度。因此,黄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换个说法,即使合议庭认为黄有罪,也要求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基础上适用缓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黄某某没有强奸徐某某的犯罪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对徐某某实施胁迫,其行为不应认定为强奸罪。换个角度说,即使合议庭认为黄某某有罪,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也要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酌情适用缓刑。
我们深知无罪的被告人被批捕、起诉有多难,但我们仍然相信合议庭有能力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判决,一定会维护法律的正义,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辩护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深表感谢!
我在此传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瑞丰律师事务所
王旭律师
2016年5月20日
找律师,找案源,走法律赢!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三生石旁遇到你
2022-03-11 21:00:31 回复
中的暴力手段一样,强奸罪中的强制手段也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必须让女性明显不敢反抗。当妇女本可以通过仅仅讲述小的罪恶而容易地采取其他自助措施时,这种小的罪恶不能构成强奸的强
三生石旁遇到你
2022-03-11 16:58:32 回复
告诉徐他是邪恶的。他也没说如果徐不跟他发生关系就不还身份证不删视频。这里只是因为黄发现许在和他恋爱的同时还有其他男朋友,并且要回老家相亲,他觉得被骗了,所以觉得难过,不想许回老家。在这种情况下,他会告诉徐,下次见面的时候把身份证还给她,然后把视频删了。目的
追星踏月
2022-03-11 19:31:52 回复
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本案相关事实。案发后,其委托家属多方联系许某某,希望向许某某赔礼道歉并给予赔偿,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退一步说,即使合议庭认为黄某某有罪,也请合议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黄某某归案后,多次笔录相对稳定,能如
本文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