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1 | 评论:1
20多年前贷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在,债权人要求对方还款,却没有提交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20多年前的贷款还能拿回来吗?
李、刘合伙经营期间,于1995年1月14日向郭借款10000元,并为郭出具证明,但未约定还款期限。李、刘分别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这些年来,因为郭和李、刘住在同一个村子,关系很好。虽然他多次未能支付他们,但他没有去法院起诉。现李某、刘某拒不偿还欠款,郭某向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李辩称,郭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驳回郭的诉讼请求。刘据理力争,“已经二十多年了。已经太久了。我忘了。我记得借过钱。我还没还。我真的忘了。”
郭说,李和刘分手后,他于2000年与李相识。明知李某、刘某的债务、债权在分割后归李某所有,要求李某偿还。2021年5月,郭某与李某通过微信催款,但刘某在微信聊天中否认欠债。郭认为,李某到2021年5月才拒不承认还款,其权益受到侵害。他于2021年6月向法院起诉,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自2000年郭主张权利至2021年5月已有20年,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期间诉讼时效中断,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郭的诉讼请求。
语句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一般适用于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民法典规定为三年。第二类是特别时效期间,适用于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特别时效期间。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时效优先于普通时效。第三类是最长的诉讼时效。该类诉讼时效最长为二十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规定的时效期间。
本案争议的焦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履行期间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贷款到期日应确定为:贷款人要求还款的日期加上准备时间。准备时间的确定弹性比较大空,只能合理把握,最终由法官自由裁量。《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债务人。也就是说,在贷款人开始要求借款人还款后,经过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未按照贷款人的要求还款,贷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计算。
本案中,郭某与李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郭某提交的李某、刘某签名的借条为证,郭某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认定郭某与李某、刘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关于本案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因郭于2000年首次向李主张权利,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出借人郭要求借款人还款至合理准备时间后,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开始起算。适用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2000年原告主张权利至2021年5月,郭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讼时效期间中断或中止,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即使郭主张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但从郭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到现在已经21年了,明显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20年。综上,法院驳回了郭的诉讼请求。(李金玲魏郭林)
来源:河北法制报
本文标签: 追收欠款起诉是什么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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