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3
肖:诈骗、经济犯罪大案要案律师,广强所副所长、诈骗防御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多起中央电视台、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努力成为欺诈犯罪和经济犯罪辩护领域的专业人士
【/s2/】导语:【/s2/】张合同诈骗案【案号:(2014)鲁刑终字第269号],本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在与王某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收受对方款项后逃逸。或者将货款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关于被害人王某报案时间的在案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排除上诉人张某在王某报案前开始还款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张与被害人王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所以法院的无罪判决是准确适用法律,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
判决理由: (1)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就要求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应当采取法律规定的五种方式(一)与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手段骗取对方财物),骗取对方财物。本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张的交城四通物资贸易公司主营项目为钢材贸易,案发前一直从事该经营活动,与任某佳也有过贸易往来。案发当日,张某分别与王某、任某佳签订了两份钢材购销合同。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所购钢材必须从任某佳处购买或提供给王某。因此,根据两份合同的内容,不能视为三方合同,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签订合同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诉人张某也按照约定将王某提供的货款交付给任某佳。只是因为使用承兑汇票交易会增加成本,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张某、任某佳主动解除合同。故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收受对方款项后潜逃、消失。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将当事人支付的钱款用于违法活动或挥霍。
如前所述,上诉人张某收到王的货款后,并未实际控制货款,而是将货款当场交付给任某。他又拿到了货款,因为任何一方甲方因价格问题无法按合同履行,第二天就把货款退给他了。当时是合法占有货款的。证人陆某的证言及交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关于王某报案的情况说明》,证明陆某与交城县公安局副局长康恩东在2010年4月10日前也与张某有过联系。张某第一次退款的时间为4月15日,与他联系上述两人的时间仅相隔几天,且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前(4月27日),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上诉人张某在收到对方款项后已潜逃、消失。同时,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张将当事人支付的款项用于违法活动或挥霍。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完全证明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本案证据材料中关于王何时报案的相关证据存在严重瑕疵。虽然办案人员出具了情况说明,走了一审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本案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张于2010年4月15日开始退钱。一审认定被害人王某于2010年4月14日报案,即王某报案后张某开始退钱。但本案证据中,关于被害人王某报案时间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王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王某提交的买卖合同及收据、关键证人陆某的证言均明显涂改了报案时间,且无一在涂改处盖章,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尽管办案人员已出具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在与王某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也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某收受对方款项后逃逸,或者将该款项用于非法活动或者挥霍浪费,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关于被害人王某报案时间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不能排除上诉人张某在王某报案前就开始还款的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张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张与被害人王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本文标签: 合同诈骗的受害人有抗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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