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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裁判要旨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均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

裁判要旨

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均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职责。而且,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移交犯罪线索。被转移的当事人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公安机关审查,被转移的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也需要司法机关认定。换句话说,虽然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并移送了包括检测报告、调查报告在内的相关线索材料,但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仍然独立审查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深作出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对于依据行政实体法享有的权利义务无实质性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裁判文书

德纳律师事务所(小司说法 | 省高院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7)最高法审字第636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女,汉族,一九七一年四月九日住广东深圳。

委托代理人:倪国庆,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人,住广东深圳。

委托代理人:袁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3号。

法定代表人:罗,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于起诉被申请人广东(以下简称广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字第1637号行政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结束。

于向我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未审查广东拒绝办理于申请复议的合法性,而以涉外为由驳回于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于是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是否受理于的复议申请。至于复议请求本身是否合法,复议请求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行政诉讼是否属于外事原因。二审法院审查案由,以案外人事为由驳回上诉,是司法干预行政的行为,代表行政机关作出决定,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2)于提交了合格的复议申请,广东应受理于的复议申请。机关在收到当事人的相关材料时,有义务对普通群众提交的材料进行相应的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当事人补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或者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收到书面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于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列明了申请人于的相应信息,广东也确认收到了于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材料应当进行相应形式的审查。广东在明知于提出的复议申请书未署名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其补充署名。在宇的受托人倪国庆提交包含申请人宇的授权委托书后,应告知更正授权委托书。此外,倪国庆在提交复议申请材料时,对拘留于一事作了明确说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在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的,复议机关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内。本案中,在潘因被羁押无法签字的客观情况下,其口头委托其丈夫代为提交申请,且事后于也对委托事项进行了追认,故应认定于提交了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3)玉娟复议撤销申请包括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以及检测报告和调查报告。即使原审认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属于刑事诉讼事项,也应当对作出检查报告、调查报告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二审法院省略了所请求的事项。调查报告、检测报告对公安机关确定于是否涉嫌犯罪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的“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此外,损害赔偿请求的依据是广东不予受理,这已给于造成了时间、金钱和律师费用的损失,且相关损失仍在继续发生。玉娟要求赔偿在送达诉状副本后仍在发生的损失是合理的。(4)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涉案电子产品不需要行政许可。广东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而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此外,广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能证明其认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二类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法律依据。本案在玉娟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行政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我们认为,本案是玉娟诉广东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本案主要审查的问题是于是否向广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广东是否应当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首先,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潘向广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其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已经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从原审认定的事实来看,倪国庆于2015年8月24日向广东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既没有智聪公司的盖章,也没有于的签名。第二天,倪国庆补充了智聪公司的委托书,但没有于的委托书。倪国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补充,说明广东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更正了相关材料,倪国庆仍未提交于的授权委托书。本案中,广东视觉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复议决定未将于列为行政相对人,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无证据证明潘向广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潘以广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一审裁定驳回于的诉讼,并无不妥。

其次,即使潘曾向广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东也不应受理该复议申请,因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中,倪国庆代表智聪公司和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作出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其所依据的调查报告和监测报告。但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将有关当事人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而且,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只移交犯罪线索。被转移的当事人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需要公安机关审查,被转移的当事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也需要司法机关认定。换句话说,虽然深圳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了包括检测报告、调查报告在内的相关线索材料,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仍然独立审查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深作出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未实质性影响于依据行政实体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由于于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即使其申请复议,广东也不应受理。据此,一审裁定驳回了潘因广东行政不作为提起的诉讼,二审裁定维持一审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于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驳回于的再审申请。

主审法官王玉英

龚斌法官

钱晓红法官

2017年9月21日

法官助理陈亚

书记员谢松山

来源: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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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兴趣部落

    兴趣部落

    2022-03-11 13:06:58    回复

    广东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条件。一审裁定驳回于的诉讼,并无不妥。其次,即使潘曾向广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东也不应受理该复议申请,因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本案中,倪国庆代表智聪公司和于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作出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其所依据的调查报告和监测报告。

  • 瞿凤宁钧

    瞿凤宁钧

    2022-03-11 11:35:44    回复

    随便你

  • 夏侯灵姬子

    夏侯灵姬子

    2022-03-11 11:35:44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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