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7 | 评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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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但对于四川马边32岁的姜女士来说,恐怕再也穿不上自己喜欢的衣服了。
9个月前,在姜女士经营的一家小吃店内,双方顾客因发生口角,打翻了餐厅内的烧水桶,造成姜女士和一名服务员大面积烧伤,已花费医药费等费用20余万元。
事后,当地警方认定,参与斗殴人员的行为属于殴打他人,但属于过失开桶焚烧他人,不构成犯罪,对其中3人予以行政拘留。
“我们不仅没有得到道歉,至今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赔偿。”姜女士和丈夫很生气。双方打斗致三人轻伤,未积极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刑事责任吗?
3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姜女士目前正在准备书面材料,她将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投诉。
那么,如果双方打架造成第三者轻伤,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也有一些争议。
姜女士和妻子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清晨事件:
包括水桶主人在内的三人在双方的顾客斗殴中被烫伤
姜女士和丈夫李先生在马边县城北门桥头经营一家“美味小吃店”已有多年。去年6月10日凌晨2点多,两个客户因为琐事吵架,随后发生了打斗。
↑事发小吃店。
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一名白衣赤膊男子和一名蓝衣男子冲进厨房寻找工具,李先生也跟着进去制止。随后多名男子冲进来,双方互殴。双方打斗过程中,厨房的开水桶被打翻,开水溢出,多人倒地被烧伤。
↑参与开桶。
↑桶打开的时候很多人都被烫伤了。
“一开始,我是麻木的,不省人事的。过了一会儿,我突然感到难以忍受的疼痛。”姜女士说,最可气的是,他们之间的打斗还没有停止,还在店门前打。她立即拨打了110。
姜女士、李先生和服务员袁女士被烫伤。三人火速赶往马边县人民医院。但由于条件有限,他们没有接受。3人连夜乘车前往乐山市武警四川总队医院接受治疗。
由于事发时正对着烧开的水桶,姜女士伤势较重,腰、背、臀、腿、手、脚大面积烧伤,两个月后才出院。三个人花了医药费等20多万。
经司法鉴定,姜女士轻伤一级,伤残十级,李先生、袁女士均为轻微伤二级。
姜女士治疗后留下了疤痕。
姜女士被鉴定为轻伤。
警方处理:
三人被行政拘留12天,罚款700元
马边县公安局材料显示,案发后,民建派出所民警对违法行为人苏霞某某、阿尔某某、吉克某某、吉来某某等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现场相关视频资料,告知姜女士等三人治疗后需要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结论出来后,派出所民警向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报案,共同依法定案。案件定性为殴打他人,派出所按照行政案件流程处理。同时,警方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共识。
当地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嫌殴打他人的苏霞某某、阿尔某某、吉来某某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700元。
所有者的查询:
打架致第三者3人轻伤,不积极赔偿。不负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行政处罚,姜女士表示很难理解。他们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造成第三者轻伤一级,伤残十级,轻伤二级。
"我们平时做些小生意,但没想到会遇到意想不到的麻烦."姜女士气愤地说,被烫伤后,他们承受着身体上的痛苦,没有得到任何心理上的安慰。几个打架的人都没来探望道歉,经济上还交了20多万治疗费。到目前为止,他们还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赔偿,后期恢复治疗和去除疤痕还需要一大笔钱。“他们不应该负刑事责任吗?”
此外,姜女士质疑,在监控视频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些参与斗殴的人被烫伤在地上,但最后没有进行伤情鉴定,涉嫌逃避刑事责任。
在姜女士等受害人看来,苏霞某某、阿尔某某、吉可某某、吉来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并已向马边县公安局、马边县检察院进行了投诉。
警方回应:
没有伤害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对此,马边县公安局回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苏霞某某、阿尔某某、吉来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三人均为过失行为,未对姜女士等人造成重伤,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警方依法办案,法律运用得当。在办案过程中未发现失职、渎职、渎职行为。
针对姜女士提出的部分战士受伤但未鉴定的问题,该局相关人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方当时伤势很轻,简单处理后认为无需做伤情鉴定,且已在外省工作。现在姜女士提出了疑问,警方会积极联系当事人回来鉴定。
马县检察院认为本案中参与打架的双方人员的行为确实是随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双方人员是否受伤的事实不清,未作伤情鉴定。虽然打架过程中双方在现场都有拿啤酒瓶、勺子等行为,但不能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杀人凶器。因此,本案中参与打架的双方行为均不符合刑事立案的起诉标准。
医院表示,虽然事实上对姜女士等三人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但打架双方的人都没有伤害姜女士等三人的主观故意,其结果对打架双方来说都是意外,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的欠缺。因此,不应将其视为犯罪。但滋事者有民事因果关系,应负责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法律纠纷:
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对此,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尚表示,寻衅滋事相关条款属于故意,过失不会直接认定为刑事处理,寻衅滋事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典型的间接因果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冲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故意伤害罪,一般要求没有轻伤,随意性大,情节恶劣,暴力行为不计后果,导致第三人受伤,包括第三人轻伤的后果,证明因果关系可以构成犯罪。
上海申一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表示,双方斗殴致三名第三方轻伤,该行为应构成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或聚众斗殴罪。本案中的行为可能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致使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客观构成,也可能符合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构成,甚至符合聚众斗殴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在乐山师范学院法律系系主任、刑法学博士刘凤江看来,关于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即使在伤害结果上没有直接故意,只要允许伤害行为实际造成轻伤以上的,就符合构成要件。上述涉案人员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应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和被害人的谅解情况综合考虑。一般这种情况很少入罪,因为通常加害方会主动认罪接受处罚,如果不主动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以定罪。此外,定罪量刑应以竞合犯理论为基础,即一罪数罚。从本案的行为特征来看,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目前姜女士正在准备书面材料,她将继续向上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投诉。“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姜女士希望自己受到的无辜伤害能尽快得到公正的解决。
红星新闻记者顾爱刚摄影报道
编辑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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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打野孤狼
2022-03-11 17:2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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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3:00: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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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8:0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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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9:18: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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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53: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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