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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从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到最高法院启动再审,这场由一张五厘米宽的纸条引发的诉讼,走完了现行体制下的所有诉讼程序,耗时12年。通过对本案的成功抗诉,检察机关也在传递一种理念,即民事审判不

从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到最高法院启动再审,这场由一张五厘米宽的纸条引发的诉讼,走完了现行体制下的所有诉讼程序,耗时12年。

通过对本案的成功抗诉,检察机关也在传递一种理念,即民事审判不能被鉴定意见所左右,陷入“只学别人”的错误思维。

说起2006年的那场官司,魏正义(化名)的小儿子印象不深,当时他还不到十岁。前不久,魏正义家拿到了执行款。此时,他已经是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了。

父亲去世了

家里要求贷款140万元

魏正义是新密市的一名企业家。他从小穷,几年没读书。创办企业后,魏正义热衷于慈善事业,成千上万的贫困学生在他的资助下顺利完成了学业。

2006年7月31日,魏正义突发疾病去世。“父亲临终时告诉我们,一定要把个人积蓄回馈社会,成立基金帮助贫困学生。”据魏正义女儿介绍,2006年8月15日,“魏正义奖学基金”成立。根据计划,每年该基金的一部分资金将用于帮助贫困学生。

在筹集资金的同时,魏正义一家陷入了困境。“2004年至2005年,父亲先后4次借给当地一家耐火材料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王彩红(化名)140万元,王彩红也给父亲打了4张借条。2006年6月底,父亲催王彩红借钱,王彩红说她不在家。父亲去世后,我们多次催促王借钱。2007年上半年,王彩红拿出一张纸条,说她在父亲去世前已经还清了140万的债务。”魏正义的女儿告诉记者。

沟通无果后,2007年6月5日,魏正义家人、妻子王芳(化名)及子女将王彩红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彩红偿还借款及利息140万元。

王彩红辩称,2004年春节,她投资的耐火材料公司出现资金困难。魏正义对她说:“你曾经帮过我很多,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现在我可以借钱给你了。如果有利润,你可以请我。如果没有利润,那就是我借钱给你的时候,不还利息。”于是,2004年11月21日、12月8日、12月24日,魏正义分三次向王彩红转账130万元。

“因为是定制生产,耐火材料要按照需求方的图纸模型批量生产。买家不付款,我们就不生产不出货,所以账期不会很长。”王彩红说,2005年1月,她的公司收到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贴现付款后,她收了一些钱。“我收了100万现金还给魏正义,然后还了20万。”

2005年底,王彩红的耐火材料公司再次遇到资金问题。“魏正义又借了我10万。2006年5月8日,我一次性付给他20万,结清了账。”

王彩红说,交完钱后,她主动要求魏正义归还欠条。魏正义说,之前写的借条都放在家里,回家拿不方便。我们就写个书面记录吧。由于他们的良好关系,王彩红同意了这个提议。于是,魏正义给王彩红提供了一份书面文件——“王彩红的借款已全部还清,双方之前写的借条和还款单都是自己撕的,以此为依据。魏正义于2006年5月8日签署(以下简称“2006年5月8日书面文件”)。

“在耐火材料公司门口,他写了这个字据。和魏正义在一起的,还有一个人,因为魏正义只会写自己的名字,所以让那个人照着正文写,魏正义签字。”王彩红说,这已经是两张钱的收据了。

对于魏家人“多次催讨欠款”的说法,也做出了回应——这根本不是事实,而是谎言。“就在起诉前一周左右,在当地一家洗衣店门口,魏正义的家人要打款。此外,也没有人主张权利。”

在魏家人看来,的上述辩解均不成立,并对的辩解表示非常不认可——第一,两次收钱的书面证据不足5cm宽,有切割痕迹,无标题,文字和签名均非钢笔或一人所写,书面证据无指纹;第二,王彩红从事律师工作多年。从第一次还款到魏正义去世,她有足够的时间索要近一年半的借条。更奇怪的是,巨额还款是现金,没有取款记录,不符合普通人的日常认知。

三级法院五次鉴定

很难辨别一份书面证据的真实性

一方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及利息,另一方表示贷款已偿还。谁真谁假?“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记者注意到,从外观上看,这份关键证据的长度只有一张宽约5cm的A4纸,书证上下边缘有明显的切割痕迹。从内容上看,一共三行字,前两行是正文,第三行是签名日期,后面是签名“魏正义”和他的手印。

但在法院还未能组织双方对书面证据进行当庭质证之前,2007年7月17日,被告人王彩红委托河南省检验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书面证据进行了鉴定,并明确指示鉴定机构采用溶解试验方法。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种鉴定方式容易导致鉴定材料的损坏,对形成时间的鉴定也会产生影响。王彩红从事律师职业已久,她指导这种鉴定方法实在令人费解。

2007年7月17日,河南检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书证中“魏正义”的签名为魏正义所写,“魏正义”签名上的指纹为魏正义所盖。

被告委托的这份鉴定样本从何而来?委托鉴定项目有哪些?为什么要委托给这个鉴定机构呢?......这份报告未能得到魏正义家人的认可。

2007年7月26日,王芳等人向法院申请鉴定。在双方共同选择下,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进行了鉴定。

奇怪的是,在鉴定期间——2007年8月14日,有人冒用一审法院的名义给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来“王彩红原借款20万元未还,因合作硅砖未收回,其他借款已全部归还,原借款借条无效。2006.5.4魏正义”,并明确表示这是鉴别样品2,可参照此内容进行对比鉴别。

2007年9月4日,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送检文件上的“魏正义”二字非打印,魏正义签名的“魏正义”二字非魏正义本人所写,姓名指纹为魏正义指纹,但其形成方式无法确定。

样品2出现后,王彩红申请了第三次鉴定。魏正义的家人认为,样本2的寄件人很可能是王彩红,其目的是让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失语”。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将“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送交辽宁省北方司法鉴定所。

2008年5月21日,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出具了一份鉴定意见——与样本上魏正义的签名为同一人所写的2006年5月8日魏正义的签名。

虽然魏正义家属提出超出鉴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均由辽北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但法院认为,在接受委托时,鉴定机构已明确表示具有文书鉴定资格。虽然没有痕迹鉴定资质,但其鉴定意见应在文件鉴定业务范围内予以受理。

经过三次鉴定,一审法院指出,即使不鉴定指纹,仅凭魏正义签名的真实性就可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且本案相关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最终,法院接受了被告关于140万元已清偿的主张,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在得知辽宁北方司法鉴定所仅具有文件鉴定资质,不具有痕迹鉴定资质或痕迹鉴定资质后,应依法告知当事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将‘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唯一依据,无法律证据。”一审判决后,魏正义家属提出上诉。

二审之后,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仍然是庭审的焦点。《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迎来第四次鉴定。受委托,2009年10月19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检验报告:“魏正义”的签名笔迹与样本上“魏正义”的签名笔迹为同一人所写;检验材料上的指纹是魏正义使用印刷油墨形成的。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仅依据一份书面证据来认定王彩红已经还款,证据明显不足。再者,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检验报告不属于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王芳等人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

虽然经历了4次鉴定,但由于每一次鉴定程序都被认为有瑕疵,在申请再审期间,王芳等人还委托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于“2006年5月8日”对“魏正义”的签名笔迹进行了鉴定,这也是对这份文书的第5次鉴定。鉴定表明,书面证据上的签名是不真实的。

王芳和其他人希望法院能够支持他们的要求。但2012年3月28日,河南省高院作出维持二审判决。

最高检抗诉整改

债务人证明贷款无法偿还

失望之余,王芳等人将维权的希望寄托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上。

河南省检察院检察官冯海宽在接受王芳等人的监督申请后,认真分析了全案证据。在他看来,再审法院对几份鉴定意见的分析认定存在明显问题。

“客观来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公正的,但再审法院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不予采信是不妥当的。”冯海宽告诉记者,在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后,该鉴定报告的鉴定人之一王胜利(化名)曾出庭作证,并提交了当庭质证的书面说明。他的证言称,根据样本1,已经判断出样本具有仿写特征,这种判断并没有受到样本2的干扰。

也就是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具有接受委托的合法手续,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但遗憾的是,法院对鉴定人当庭作证的内容不予理会,选择了重新鉴定。

冯海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司法审判中,案件事实的发现不是一纸鉴定意见就能完成的。“2006年5月8日的书面证据”是一份孤立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除了借据、收据等书证外,还应综合审查判断还款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冯海宽说。

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表述——法院应当根据借贷的数额、支付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事实是否已经发生。

这不仅缺乏证据,而且王彩红所主张的事实也违背了经验法则。“王彩红称2005年1月3日以现金形式还了100万,三个月后还了20万。2006年5月8日,其将剩余20万元全部还清。如此巨额的三笔还款均以现金形式归还,且无银行转账或取现证据,也无三笔款项合法来源的合理说明,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冯海宽说。

抗诉律师不胜不收费(一张纸条引发12年诉讼,最高检抗诉传递一种司法理念……)

冯海宽认为,王彩红是一名对法律行为有着高于常人理解的律师,但案件事实表明,王彩红的一些行为令人难以理解。

“例如,王彩红在庭审中说,魏正义为前两次还款写了一张收据。在欠条没有追回的前提下,保留还款收据显然是有利的,而王彩红撕毁之前的两张还款收据,不符合人生经验,更何况她是律师。”

案件复查终结,河南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遂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受理此案后认为,“2006年5月8日的书面证据”是一份存在诸多瑕疵的孤证。王彩红主张以承兑汇票贴现方式偿还100万元的事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以“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

经最高检“接力”审查,院领导批准后,最高检迅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在鉴定意见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原审再审法院直接采信了‘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的真实性,认为王彩红仅通过提供该书面证据就履行了还款的举证责任,不全面、不客观,有违常理。”对于法院委托的三次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评价。

“第一笔款项已于2005年1月5日还清。我们去银行为他承兑。当时他拿了我律所里的现金。”根据王彩红提供的还款资金来源,最高法要求其提供与承兑100万元相关的票据和财务凭证。庭审中,王彩红提供了当时公司出纳人员的证言和资料,以及公司的会计凭证等材料。但王彩红一直无法提供票据编号等关键基础信息(即使丢失,也可以通过银行交易记录核实)。

对此,最高法认为,王彩红主张的分期还款中的最大现金来源100万元未能充分证明,即债务人王彩红对其已偿还140万元借款的事实应认定为未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最高法院认定王彩红未还清140万元借款。

最终,最高法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王彩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芳等人支付140万元及相应利息……”魏正义的家人为了这个判决等了12年。

不可取的是“仅从例子中学习”

滕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员

民事关系错综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准确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监督和纠正错误司法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一份存在重大瑕疵的书面证据,一份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的孤立证据,为何经过多次鉴定后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总之,司法判决违背了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最终出现以课代审的情况。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法律体系中表述为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规则或知识。日常生活经验不仅客观存在于每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范围内,而且影响着法官认定事实的全过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法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独立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公开判断理由和结果。”因此,日常生活经验成为法官判断证据价值、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

本案中,被告王彩红出具的书面证据是孤立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书证宽度不足5cm,有明显切割痕迹,签名溶解;没有标题,正文和签名不是一笔一笔写的,也不是同一个人写的;文中称,没有指纹,魏正义签名的指纹是反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指纹是拓印还是盖章。从日常生活的经验来看,很有可能是利用真实书证的空白处涂改了证据,自然达不到大概率的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结合借款金额、付款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和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特别是在核实100万元承兑汇票贴现兑付这一重要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判断是否发生了还款事实,而不是单纯依靠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不能代替法官的司法判断,尤其是在许多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且彼此不一致的情况下,司法判断更不能因鉴定意见而产生偏差,甚至不能以鉴定意见代替审判。

民事检察主张精确监督。所谓“精准”,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和司法活动中具有整改、创新、进步和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例,努力督办一个案件,推动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和导向问题;所谓“准”,就是要认定清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本案由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法最终改判王彩红偿还借款140万元及相应利息。此案对于准确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正确审查认定证据,防止以案取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社会价值上,也启发人们谨慎对待个人签名,防止签名被“移植”,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检察日报萧玉)

本文标签: 律师不成功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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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春风不度玉门关

    春风不度玉门关

    2022-03-11 18:20:31    回复

    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法院将‘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唯一依据,无法律证据。”一审判决后,魏正义家属提出上诉。二审之后,书面证据的真实性仍然是庭审的焦点。《2006年5月8日书面证据》迎来第四

  • 春风不度玉门关

    春风不度玉门关

    2022-03-11 17:51:47    回复

    于准确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正确审查认定证据,防止以案取人,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社会价值上,也启发人们谨慎对待个人签名,防止签名被“移植”,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检察日报萧玉)

  • 文中军世

    文中军世

    2022-03-11 13:02:16    回复

    真过意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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