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1 | 评论: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保障农村农民安居乐业的一项重要权利。宅基地对农民来说意义重大。不仅仅是他们遮风挡雨的地方,更是农民老了无法割舍的情怀。这也是他们的切身利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是最重要的财产权。
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农村管理不规范等因素,部分宅基地未取得相关登记证书。那是不是意味着农民没有宅基地使用权?你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或资格吗?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进行分析。
宅基地——中国的“特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进行了“土地改革”,确立了农民私有的土地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宅基地制度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至1958年3月。宅基地私有制阶段。建国初期,中央政府在总结解放区土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于1950年制定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土改后,农民对宅基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买卖、出租、抵押、继承。农民可以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关于适当合并农业小社为大社的意见》。意见:“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有计划地把小型农业合作社合并成大型合作社。”
二。1958年3月至1978年,建立了宅基地公私使用制度。1958年,人们开始公社化,宅基地的所有权变成了集体所有,农民只享有使用权,但同时也明确了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永远归社员所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不准出租或买卖。房子仍然是成员私人所有,可以出租,买卖。“从此,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确立了‘房地分离、一房两制’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从1978年至今,宅基地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强化私用制度和限制使用权流转。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逐渐富裕起来,要求建房,农村出现建房热潮,无序占用耕地现象突出。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文件,加强宅基地管理。1982年宪法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体所有。”强化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农民的制度格局。
宅基地确权登记
从上面可以看出,我国的宅基地制度已经发展了很多年,这也导致了部分地区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情况不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全面发布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已经基本结束。2019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到,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也就是说,2020年底前,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将全部结束,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尚未加快。但由于新冠肺炎的突然爆发,分走了政府的部分精力,部分地区确实存在未能在公布日期前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的问题。
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也可以进行权属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宅基地使用权原则上要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登记到“户”。符合当地户籍无房户条件,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的,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依法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的主要使用者是农村村民,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有权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使用。该法第十一条还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需要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只要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毫无疑问有权取得宅基地的资格权,这是无可争议的,进而可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宅基地上的建房权,这无可厚非。
(本文作者为李银磊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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