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85 | 评论:2
一、基本情况
原告是X区X村4社村民。1983年5月1日,原X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建造的800平方米房屋颁发了“X字第48235号房产证”,上面注明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2014年,原告居住的X村第四社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2014年9月,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市规划局作出(2014)015号《X市X拆迁区域未登记房屋确认审批表(表3)》。
状态:1。房子基本信息,正房无证。A室室内净高2.4米,外墙厚24厘米,实测建筑面积(75.94米× 7米)+(19.9米× 6米)=650.98平方米。为永久性建筑,砖混结构,用于养殖。B室室内净高2.4米,外墙厚24厘米,实测建筑面积9米× 6米=54平方米,砖混结构,为永久性居住建筑。2.按照评估结果对A房进行补偿。乙室符合确权条件,约定确权面积为54平方米,用途为住宅。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权利要求如下:1 .撤销上述(2014)015号确认意见;二、判令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登记的有产权的房屋对原告所有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我院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2019)x行1号行政判决。判断如下:1。取消(2014)015号《X市X拆迁区域未登记房屋确认审批表(表3)》;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原告的观点
2019年12月10日,X市自然资源局X分局作出X(2019)72号确认决定,与被撤销的确认决定完全一致。X第48235号房产证上仍然没有有效的说明,只确认了原告54平方米的房屋,没有确认620.98平方米的房屋。原、被告多次实施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索赔: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X〔2019〕72号确认决定;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三。原告的证据
1.1983年5月1日,原X市人民政府核发第48235号房产证,证明原告有一套面积为800平方米的产权房,是合法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1 . X省X市X区人民法院(2019)第1号行政判决书1份,用以证明(2014)15号《X市X拆迁区域未登记房屋确认审批表》是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市规划局于2014年9月作出的。详见判决书第2页第1-7行。显示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市规划局作出的(2014)15号确权审批表已被法院依法撤销。(2014)15号审批表显示,无证主体房屋、650.98平方米房屋A、54平方米房屋B已不适用。
3.3 . X市自然资源局X分局出具的X字(2019)72号《关于卢某及其房屋的认定决定书》1份,用以证明X市自然资源局X分局对54平方米住宅房屋和650.98平方米房屋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许可房屋照片实际面积为800平方米,而被告认定704.98平方米的面积与房屋照片实际面积不符,已被法院依法撤销,故应按许可房屋80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给予拆迁补偿。被告对同一事实重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被告的观点
被告作出的房屋确认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五、被告的证据
2 .照片2张、2014年9月5日房屋现状复核平面图1份、X市棚改办(2014)5号文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根据原告申请,对原告所有的房屋现状进行了现场复核检查,其中54平方米住宅房屋和650.98平方米房屋已经倒塌,不属于真实房屋。同时,倒塌的房子实际上不是用来居住的,而是用来养殖的。根据(2014)5号文和(2014)2号文,依法认定事实,并经原告签字确认。
六。试用意见
我们认为,涉案房屋是由原X市人民政府颁发的X字第48235号房产证确认的,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无效。故被告不应依据X[2014]5号《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无证)房屋权利认定程序》确认涉案房屋。故应撤销被告作出的X〔2019〕72号《关于确认陆某及房屋权利的决定》。
七。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X市自然资源局X分局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确认陆某及房屋权利的决定书》(X〔2019〕72号)。
[声明] 司法案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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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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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22:28: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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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47:30 回复
9.9米× 6米)=650.98平方米。为永久性建筑,砖混结构,用于养殖。B室室内净高2.4米,外墙厚24厘米,实测建筑面积9米× 6米=54平方米,砖混结构,为永久性居住建筑。2.按照评估结果对A房进行补偿。乙室符合确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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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5:00:14 回复
决撤销被告X市自然资源局X分局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的《关于确认陆某及房屋权利的决定书》(X〔2019〕72号)。[声明] 司法案例。#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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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9:01:24 回复
案房屋是由原X市人民政府颁发的X字第48235号房产证确认的,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证无效。故被告不应依据X[2014]5号《国有土地上未登记(无证)房屋权利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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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7:48:29 回复
照片实际面积不符,已被法院依法撤销,故应按许可房屋80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给予拆迁补偿。被告对同一事实重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四。被告的观点被告作出的房屋确认决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驳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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