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1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因拖欠买卖货款发生纠纷。诉讼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乙公司拖欠买卖款项的数额,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其妻子谢某某对所欠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调解协议约定的事项。后来B公司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义务,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张某某、谢某某之子张某某名下的房屋一套,存款11万余元。作为案外人,张某某提出执行异议,一审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裁定驳回其异议。张某某不服该裁定,于2014年10月22日向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 (一)责令停止执行房屋及存款,确认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归张某某所有;(2)甲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审理过程中,张某某当庭增加诉讼请求:确认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归张某某所有。
【法院判决书】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对庭审中追加的不动产权利的确认请求,未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自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审理。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已经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停止执行涉案财产的诉讼请求,在决定是否停止执行涉案财产时,必然涉及对财产权属的审查判断。本案原审中,张某某当庭增加了“确认涉案财物属于自己”的主张。该诉讼请求属于确权诉讼的范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当事人请求增加确认执行对象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不受自驳回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的限制。对于这种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书中一并判决。
资料来源:民事指导和参考系列80
任堇·徐健是匹快马。
本文标签: 房屋确权纠纷案起诉需要什么资料
温馨提示:本文是作者 梅子的写食日记 发表的文章,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相关文章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