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5 | 评论:3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21)辽民初0213第8232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唐山街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818310836。
负责人:李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伟伟,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勇,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高安市浩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尚湖商贸城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37X75L15。
法定代表人:陈文。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高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桥北路2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86108295X2。
负责人:李弘基。
委托代理人:陈军,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新余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渝水区城北劳动北路1260号玉田市蟠龙居9号楼万宝国际大厦15楼,仙来西大街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8598756195。
负责人:罗建国。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诉被告邵勇、高安市浩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一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回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邵勇、高安市浩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安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支公司的诉讼。
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
黄爱华法官
2022年2月10日
职员孙欢欢
本文标签: 合伙开店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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