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4 | 评论:1
[提出的问题]: 发起人责任纠纷与公司设立纠纷如何区分?
[案源]: 徐增亮、杨、周三人,发起人责任纠纷案。
[案件编号]: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13 3011号
[案情摘要]:
2004年1月9日,徐增良、杨、、周三人召开会议,同意、两家拟设立的公司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出资。他们一致同意,股份协议是出资协议,而不是合伙协议。后来,徐增亮因故不再参与三人的共同经营。三人协议设立的康佳公司尚未成立成功,康佳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账目尚未清算。后来,徐增亮起诉到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参照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则处理,对徐增良要求杨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徐增良、杨、周作为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实质上是合伙企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内部的责任分担参照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则办理,公司设立过程中形成的财产视为发起人共同所有的合伙财产。参照《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合伙章程,合伙人擅自处理依法或者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事务,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起因是合伙纠纷?还是赞助商的责任之争?还是公司设立纠纷?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发起人是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上签字,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对公司的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但本案当事人在公司设立时并未签署公司章程,缺乏被认定为发起人的必要条件。因此,本案的案由不应是发起人责任纠纷。本案是发起人、设立中的公司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故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作者观点]
1。公司设立争议与发起人责任争议的适用差异。
很久以前,在《办案注意事项》中,我曾试图提出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适用区别的判断标准,但由于当时能力有限,没有说清楚。回顾过去,我们对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适用差异有不同的认识。
关于公司设立纠纷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适用区别,笔者认为应当回归“设立”与“责任”二字。公司设立纠纷中的“设立”应具有期间性,即从各方计划设立公司时起至公司设立最终结果出现时止,应属于“设立”期间。因此,既然“设立”期间所强调的纠纷不应受设立结果的影响,那么就只应强调设立期间因设立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而发起人的责任纠纷,强调的是“责任”二字,即最终成立事件中的法律后果。无论公司是否成立,因成立结果引起的纠纷都应归入发起人责任纠纷。
之所以有这样的想法,主要是因为在《公司法解释三》第1、2、3、4条中可以发现,发起人责任强调的是发起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发起人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以及发起人以公司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后,公司的对外责任。但共同点是都强调公司成立时(无论是否成立)发起人的责任。
所以,为什么《公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专门规定了发起人的身份?我猜测,在发起人责任纠纷的审理中,不仅仅是便于认定发起人身份的问题,因为签署公司设立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对公司设立的结果负责。
综上所述,发起人责任纠纷与公司设立纠纷的适用区别简要概括为:公司最终设立后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设立争议适用于公司设立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二。参照合伙规则处理成立失败后的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按照合伙案由来审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正在设立过程中或者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承担的对内对外民事责任适用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这一规定与本案一审法院的推理部分是一致的,即发起人内部的责任分担应当参照合伙的相关规则处理。
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是对内部权利义务处理的参考性规定,并未明确该部分的法律性质为合伙纠纷予以处理,而是将公司设立纠纷或发起人责任纠纷作为本案的案由进行审理,公司设立失败的内部判断依据可以依据合伙规则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以设立公司为目的,签署公司章程、认缴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视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设立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设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所发生的费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其他发起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等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设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应当承担设立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确定有过错的一方的责任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出资合同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按照出资合同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在公司成立后或者成立失败时,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8.公司正在设立中或者公司未设立的,发起人对内对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适用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
(一)全体发起人对其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对外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债权人有权选择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由发起人承担或者要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发起人因不必要的设立公司行为而以被设立公司名义所负的债务,经其他发起人追认后,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对以自己名义设立公司的不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文标签: 合伙开店纠纷属于什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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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6:2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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