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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2022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副部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

2022年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副部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光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侯玉生

一、起草意见的基本原则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在财税、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打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组合拳”。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强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缓释等方面的支持。”。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起草了《司法协助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法治思想,针对党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相应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二、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合作。比如,为配合有关部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在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应的试行细则。第三,坚持依法治国,具体措施以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依据。第四,坚持问题导向,围绕中小企业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 Five是为了方便使用和工作。为更好地指导地方法院工作,《意见》不仅提出了一些概念性、指导性意见,还规定了大量法律适用规则,便于实际操作和适用。

二。主要内容

概括为以下六个方面:

(1)积极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 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封杀封锁、单信炒作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完善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第二,支持保护市场参与者的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对于市场支配地位主体,支持中小企业主张撤销利用中小企业处境不稳或者缺乏判断能力而订立的明显不公平的合同;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中小企业不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根据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则,结合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免除或部分免除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裁定。第三,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加强预约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适用,增强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第四,通过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开立多个账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废债务的行为。,从而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2)切实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司法保护。第一,人民法院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依法行使解释权和依职权取证,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二、在案件审理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第三,认真执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确保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的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在涉及财产执行的刑事判决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作为案外人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第四,针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判,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意见》规定,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或者尚未审结为由驳回或者中止民事案件。

(3)建立中小微企业欠账案件处理“绿色通道”。《意见》第四部分为高效处理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案件,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提出了三项具体措施。首先,将以往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延伸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案件,以快建、快审、快办机制确保中小企业账款及时归还。二、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核在中小微企业拖欠账款案件中的应用,推动将债务清偿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第三,支持和保障相关部门防范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保障商品房购买者合法权益。

(四)依法保护有残值的中小企业。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障就业和民生的市场主体决策部署,《意见》首先要求各级法院积极引导有关当事人就因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中小企业达成债务减免和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为企业减轻债务压力、依法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第二,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有残值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重新获得新生。

(5)全面检查超标的查封、任意查封问题。【/s2/】《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落实投诉举报渠道等问题,建立解决超标准查封、乱查封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被执行人对标准的查封或任意查封有过错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

(六)最大限度地减少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执行主体的案件,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要考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流动性压力大等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实施措施对其产生的不利影响。对此,《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只要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尽量不影响被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和生产经营。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财产的自筹资金偿还债务。此外,被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的,应当查封该不动产相应的价值部分;不动产因未进行分割登记而被整体查封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解除对超标部分的查封。

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的意见》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意见

帮助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s2/]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市场,加快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1.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行“二选一”、低价倾销、强行搭售、封杀封锁、单信炒作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和平台规则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空。完善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治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推动消除地区分割和地方保护,推动实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加强市场主体涉诉信息和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整合,为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

3.支持和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自愿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准确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合理判断各种交易方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充分发挥中小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活力。弘扬契约精神,对中小微企业因处于危机状态或对内容复杂的合同缺乏判断能力而在合同成立时要求解除合同的,市场主体应予以支持;市场支配地位主体利用格式条款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合同,未依照《民法通则》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关系中小微企业重大利益的条款尽到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导致小微企业不注意或者不理解该条款,小微企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的,应当予以支持;中小微企业因疫情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的规则妥善处理。

4.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加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的适用,增强市场主体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义务、假借订立合同恶意协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法律上认定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诚实的当事人从合同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中获益。推进诉讼诚信建设,依法严惩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方式阻碍中小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逃废债务行为。

二、加强对中小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

5.公平公正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待大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在诉讼中依法引导和解释,加大依职权取证力度,查清案件事实,防止部分中小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劣势地位,努力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继续完善一站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广网上诉讼模式,加强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应用,提高诉讼便利性,切实降低中小企业诉讼成本。通过合理确定保全担保金额,引入保全责任保险担保,可以降低中小企业的保全成本,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对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提供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

6.加强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对“专精创新”中小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原始创新的保护力度,支持和引导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中小企业为获得特定技术而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合同对方利用其优势地位附加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改进的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合理地要求无偿低价回购中小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审查认为违反反垄断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应当认定相关条款或者合同无效。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在维护劳动者合法就业创业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惩治不诚信诉讼和恶意诉讼,规范滥用知识产权阻碍中小企业创新的违法行为。

7.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介入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并购重组与恶意侵占中小企业国有资产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执行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小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偿还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8.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切实执行《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民事债权优先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行政和刑事处罚。在刑事判决财产相关部分的执行过程中,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其合法财产权益。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民事案件不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的,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调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驳回或者中止民事案件,以有效避免刑事案件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影响,及时通过民事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在以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第三,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贵的问题。

9.依法妥善处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对违反普惠性小额贷款支持工具政策的贷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金融机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和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名义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按照支农小额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执行,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10.帮助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严格按照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债权依法认定为优先受偿,支持中小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对符合法律要求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质押,以及已确认的仓储交易,依法认定为有效,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产品提供创新服务。依法推动供应链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根据供应链金融交易中发生的成本类型,探索必要性和适当性原则,合理限制交易成本,有效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诉讼信息,推动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精准“画像”,提高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11.依法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高息借贷”、“专业借贷”等非法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专业出借人”名录体系。否定合同条款规避利率依法司法保护上限,不支持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套路贷”、非法讨债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

四、依法高效处理中小企业账款拖欠案件。

12.建立健全处理中小微企业拖欠账款案件的长效机制。将中小企业拖欠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绿色通道”,确保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及时催收账款、及时发放工资。与中小微企业欠账监管部门紧密合作,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核(综合治理和源头管理难以实施的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应用。推动将清理中小微企业欠款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开展中小企业欠账案件专项执法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运用力度,及时兑现中小企业胜诉权益。

个人经济纠纷与公司有关系吗(最高法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附全文))

13.有效防止相关市场主体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或者履行内部支付流程,或者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向中小企业支付的。中小企业提起支付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在拖欠账款问题上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明显违背市场价格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和条件。中小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4.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领域中小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要依法妥善保管和执行,支持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冻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除因商品房项目建设引起的工程进度款、材料款、设备款等债权案件外,在商品房项目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完成前,不得对监管账户内监管限额内的款项采取扣划措施,不得影响账户内资金依法依规使用。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冻结或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障金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为办理案件,可以对上述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

第五,充分发挥司法对中小企业的拯救功能。

15.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中小企业因流动性困难无法清偿执行债务的,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债务减免、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多个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通过推进、指定执行等方式集中办理。,积极推动各方达成“一揽子”协议履行债务,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依法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16.依法科学认定和保护有残值的中小微企业。对因疫情等因素无法清偿全部债务,但有残值的中小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组等方式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对已进入破产程序但有残值的中小企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生。

6.最大限度减少保全和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

17.全面检查超检乱检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依法及时纠正滥占、乱占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投诉举报渠道等,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解决过度扣押和任意扣押问题,及时受理和处理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行政机关对超标准查封、随意查封有过错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18.依法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依法驳回其保全申请。当事人申请保全明显超出索赔范围的,对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对于货币债权,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小型、中型、微型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担保充分有效的,裁定准许,无需以保全申请人同意为必要条件。加大对虚假保全损害案件的审查力度,依法严惩恶意申请保全等妨碍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

19.依法灵活采取查封、变价措施。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被查封的,优先采取“活查封”措施,债权人利益能够得到保障的,允许其继续使用或者以该财产进行融资。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过债权数额的,应当查封该不动产相应的价值部分;不动产因未进行分割登记而被整体查封后,应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解除对超标部分的查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议价、询价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为被执行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有效节约评估成本。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高溢价率、低成本的优势,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对标的金额较大或者情况复杂的不动产等财产,被执行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认为委托评估确定的参考价过低,申请在一定期限内自行处置,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0.依法准确适用失信惩戒措施和消费限制措施。严格区分失信惩戒和消费限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被执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仅符合消费限制情形但不符合失信情形的,不得纳入失信名单。严格区分不诚信和不能履行。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因经营失败丧失履行能力,且不存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逃避、抗拒执行等违法情形的,不得以其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义务为由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失信信息符合法定屏蔽条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屏蔽措施;失信信息被屏蔽后,因融资、投标等需要提供信用修复证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编辑:李

本文标签: 个人和公司的纠纷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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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抠脚杠把子

    抠脚杠把子

    2022-03-11 17:06:49    回复

    业,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生。6.最大限度减少保全和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17.全面检查超检乱检问题。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依法

  • 李白戒酒了

    李白戒酒了

    2022-03-11 21:28:36    回复

    资金依法依规使用。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不得以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务的农民工工资以外的理由冻结或划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障金账户中的资金;人民法院为办理案件,可以对上述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第五,充分发挥司法对中小企业的拯救功能。15.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执行过程中,中小企业因流动性

  • 烫壶浊酒

    烫壶浊酒

    2022-03-11 23:14:54    回复

    导,服务大局,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法治思想,针对党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提出相应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二、强化系统观念,注重合作。比如,为配合有关部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意见》在第三部分提出了相应的试行

  • 解灵慧翠

    解灵慧翠

    2022-03-11 11:15:22    回复

    确实

  • 仲雄芝眉

    仲雄芝眉

    2022-03-11 11:15:22    回复

    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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