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32 | 评论:1
从司法角度来看:
1.以企业多年前未缴纳社保为由离职的员工,即使后来依法缴纳,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前30天申请辞职。如果在此期间企业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员工可以变更辞职申请,立即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01
案例介绍
2013年2月19日,肖某入职A公司,A公司从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A公司安排肖某到B公司工作,B公司在2018年12月后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在2019年12月停止为肖某缴纳全部社会保险。
2020年3月31日,肖某因个人原因向B公司提交辞职申请,2020年4月30日申请辞职。
2020年4月8日,肖某以乙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再次向乙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乙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在申请书上签字。
随后,肖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假工资及未结算工资。裁决后,B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B公司认为,肖某于2020年3月31日向公司自愿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明确表示因“个人”原因辞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案号:(2021)湘01民终第4941号
02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肖因个人原因离职,故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审查,肖某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3月31日向B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并于2020年4月30日申请离职。离职前,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4月8日),他提出了乙公司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的理由。
本院认为,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对其离职原因进行合理调整。
2020年4月8日,肖某以B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是对其2020年3月31日辞职原因的变更。2020年4月10日,乙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10日解除。
2013年2月19日至2014年3月,B公司未为肖某缴纳社会保险,故本案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
[S2/]03
万一
一是未依法缴纳社保。B公司2013年至2014年未缴纳社会保险。法院认为,即使B公司依法缴纳,如果没有缴纳之前的社会保险,仍然是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从我个人的角度来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当然依法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其行使应当受到一定期限的限制。
本案中,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为肖某缴纳社保,之后又为肖某缴纳了社保,即违法事实一直处于终结状态而非持续状态,肖某在这六年期间没有行使解除权,属于怠于行使权利,因此也可以认为肖某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已经消灭。
以上只是个人观点。本案中,法院仍认可肖撤销权的效力。读者可以自行解读如何理解劳动合同解除权。
部分地区的常规操作是,如果企业未缴纳社保,2年后,劳动者将起诉企业缴纳社保并进行赔偿;社保缴纳的申请会得到支持,但赔偿不予支持,公司不再追究不缴纳社保的责任。除非,因为企业没有购买社保,涉及到大额养老保险损失或者工伤损失,可能会逐一讨论。[/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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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抱熊掌
2022-03-11 18:40:13 回复
。本院认为,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对其离职原因进行合理调整。2020年4月8日,肖某以B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工资为由,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是对其2020年3月31日辞职原因的变更。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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