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6 | 评论:2
在很多单位,为了业务方便,也为了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很多公司需要自己垫付一些工作费用,或者提前向单位借款,支付必要的业务费用,甚至有员工向单位借款。这些债务纠纷可以在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中扣除或补足,但一旦离职,这类纠纷是按照借款纠纷还是劳动争议处理?
众所周知,普通的借贷纠纷,与劳动争议相比,在诉讼程序上有很大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先仲裁,诉讼时效不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只有一年。如果贷款纠纷被认定为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甚至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所以,如何区分这种债务关系是很不一样的。
对于这个问题,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账单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纠纷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职工执行公务时在单位长期借款纠纷的批复》认为,借款纠纷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事实上,职工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由此可见,最高法的重点在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按照普通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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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凉晨风
2022-03-11 11:48:18 回复
在很多单位,为了业务方便,也为了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很多公司需要自己垫付一些工作费用,或者提前向单位借款,支付必要的业务费用,甚至有员工向单位借款。这些债务纠纷可以在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资中扣除或补足,但一旦离职,这类纠纷是按照借款纠纷还是劳动争议处
凉凉晨风
2022-03-11 12:51:19 回复
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此可见,最高法的重点在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平等主体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按照普通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处理。专注服务普罗大众,让每一个普罗大众都能沐浴在法治的光芒中,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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