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6 | 评论:2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万恒
大连瓦房店谢屯男子曲某到水库钓鱼,不幸溺水身亡。此后,曲的亲属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认为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索赔8.9万余元。2021年10月,大连中院二审判决村委会无需赔偿。
2021年3月26日,瓦房店谢屯男子曲某私自到杨树沟水库钓鱼,在钓鱼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事后查明,屈的死因是溺水,死亡地点是水库。
事发后,曲的妻子和儿子将谢屯村委会起诉至法院。索赔8.9万余元。
瓦房店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村委会是涉案水库的管理人,水库周边有多处红色警示牌,上面写有“水深危险,禁止入内,禁止垂钓,禁止洗浴”等字样。,且水库的图书管理员到水库参观过,他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曲某虽在涉案水库垂钓过程中溺水身亡,但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通过警示标志意识到在水库垂钓的危险性。因此,曲某私自在涉案水库钓鱼溺亡,村委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曲某本人应对溺水后果承担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
家属不服上诉,认为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涉案水库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人负责对水库进行巡查。村委会提交的红色警示标语牌在案件发生后被重新布置和搬迁,事发前的警示标志为空白色。
此外,村委会所称的专门负责检查水库的人,从未禁止村民在涉案水库内捕鱼。在这起案件发生之前,村里很多村民也去水库钓鱼,所幸没有出事。3月份水库处于枯水期,没有雨水流入,靠近水库一侧有一条农业作业道路。水库东南侧因无防护措施,是屈某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村委会未在水库周边设置醒目标志和围栏,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是导致曲某死亡的外因和次要因素。村委会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大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涉案水库主要用于全村灌溉、防洪、蓄水。这和江河湖海有危险是一个道理。设置隔离围挡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它们不是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
村委会作为涉案水库的管理人,在管理期间,已通过设置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方式告知不特定人群水库内不允许钓鱼、洗浴等影响安全的行为,并建立了安全检查制度,已尽到合理的安全警示义务。曲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水库钓鱼的危险性。违反禁渔令不小心淹死了,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曲溺水死亡,村委会没有过错。近日,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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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别再扑进别人的怀里了
2022-03-11 20:08:57 回复
障义务;死者曲某虽在涉案水库垂钓过程中溺水身亡,但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通过警示标志意识到在水库垂钓的危险性。因此,曲某私自在涉案水库钓鱼溺亡,村委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曲某本人应
小鬼别浪
2022-03-11 18:37:38 回复
此,曲某私自在涉案水库钓鱼溺亡,村委会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曲某本人应对溺水后果承担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认为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涉案水库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人负责对水库进行巡查。村委
兜里没钱了
2022-03-11 12:26:40 回复
某本人应对溺水后果承担责任,法院一审驳回了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上诉,认为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指定专人负责涉案水库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没有人负责对水库进行巡查。村委会提交的红色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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