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2
作者:聂程涛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6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对民事再审程序做了一定的修改。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原则,再审作为审判监督程序,是对二审的适当补充。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
笔者将结合最新的司法规定,从实务操作的角度对申请流程进行梳理。
1。谁可以申请再审?
一般来说,有三类主体可以申请再审:
第一类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列的当事人;
第二类是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
第三类是上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或死亡或终止的案外人。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转让判决或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但债权受让人无权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申请再审。
二。哪些案件可以申请再审
一般来说,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可以申请再审。如何确定判决、裁定、调解书何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审判决、裁定的生效日期为上诉期届满的次日;第二审判决、裁定的生效日期为送达日期。调解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但也有一些例外,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判决,不能申请再审的调解书。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
3。可以向哪些法院提起再审?
申请再审属于非常规和补救性的程序内容,一般是“上一级”,即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降低申请再审的成本,当事人人数众多(十人以上)且双方(原告、被告)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没有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
(2)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申请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或者行政调解书进行再审的,应当向有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根据该条规定,你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只有两种,即你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以及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形。实践中,第二种情况发生的不多,所以实际上只有第一种情况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指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和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 明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指导和说明,并充分告知其在十日内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事或者行政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复核:
(一)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有错误,但对法律适用没有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提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送达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1)对普遍规律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来已经生效的类似案件在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尚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交付审判。
以上是关于再审程序的最新规定,希望对读者有用。读者应根据上述规定修改相应的再审申请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
4。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新的证据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的,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属于预定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一旦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将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5条
五、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什么?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不同的。
(一)判决、裁定的法定适用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证明证据是新的,并说明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因)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3.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不包括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在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5.对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或者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有错误: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民事责任认定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适用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实施、违反法律的溯及力规定、违反法律的适用规则、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7.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但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而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的权利。
10、未经传唤,缺席判决。
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法官审理此案时,犯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罪行。(需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
申请再审调解书的理由有二,一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二是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
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根据申请再审的理由,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只有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才能启动再审。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
六。再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诉讼标的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文书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律师办公室的一封原件。
(3)原申请再审
需要原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数+1)。申请人为个人,申请再审需要申请人亲笔签名;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申请再审需要法人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签章。
(四)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副本
一、二审判决书一份,裁定书一份,调解书一份,原件一份,供法官审阅。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使用A4纸。同时应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与书面材料一致的再审申请书电子文本(word文本),并提供所有纸质文书的可移植格式文本(PDF文本)。将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同提交。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存在人身攻击,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补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七。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规定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受案范围和办案机制,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了操作规范和指南,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规则将民事诉讼全过程纳入检察监督范围。民事案件包括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民事非诉执行基础的执行。无论哪个环节违法,检察机关都有权依法监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才能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也就是说,在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之前,向法院申请再审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和检察机关的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规定,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此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不予受理怎么办?针对这种情况,《细则》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救济程序。也就是说,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级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级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上级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针对检察机关对监督申请不予支持的决定,规则还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的新规定,同时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复查的具体情形、期限以及检察机关办理复查案件的具体程序,进一步畅通当事人申请权利救济的渠道。虽然这在客观上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很多工作,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申请司法监督救济的大门晚一点关上,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会更加充分。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适当扩大规则,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修订后的规则在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虚假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有权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对虚假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同时,《规则》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对此,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和救济成本,也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及时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规则还明确了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再次提出抗诉的程序。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受理抗诉的法院将案件移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判决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抗诉的检察机关有权再次抗诉,切实加强对民事错案的监督和纠正。
关于对法官违法执行活动的监督程序,《规则》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官、执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和执行的,有权向法官、执行人员所在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进一步完善将法官和被执行人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处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法官和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监督,全面履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职责。
另外,笔者想在这里提醒大家,作为一种补充性的救济制度,再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和启动程序是有严格限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一定导致再审程序的启动,因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不仅要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还要经过审查、筛选、核对“选案审理”的过程。
本文标签: 再审法官为什么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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