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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判断要点违法强制拆迁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的,可以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直接损失,以保证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强制拆迁造成的损失所获得的行政补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因合法征收拆迁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

判断要点


违法强制拆迁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的,可以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直接损失,以保证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强制拆迁造成的损失所获得的行政补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因合法征收拆迁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因强制拆迁无法确定房屋结构时,法院参照当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较高标准确定涉案房屋的补偿单价。在综合考虑案件违法情况和现有证据的基础上,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审不应产生对再审申请人更不利的判决结果。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裁决


(2019)最高法审字第1057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川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段家来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是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曾红。

再审申请人段传江、段家树因强拆行政赔偿一案,起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鼓区政府)、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阳市政府)、第三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石鼓区城管局),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的(2019)湘刑52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9年12月26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组织公开询问。申请人段家树及其委托代理人、邓,石鼓区政府委托的被申请人丽贝卡、小,衡阳市政府委托的被申请人刘东升到庭参加了调查。该案件已经审查并结案。

段川江、段家树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对适用赔偿标准的选择和适用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目前,申请人房屋被拆迁的地块已纳入城市规划区,申请人房屋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2.原审判决对申请人物品损失价值共计5万元的认定过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了公平正义原则。3.行政机关未及时赔偿而产生的利息也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当予以赔偿。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石鼓区政府回复: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实现申请人利益最大化,作出赔偿判决。2.申请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标准主张的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选择了2015年最新的补偿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补偿金额。3.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申请人的违法建筑也得到赔偿。涉案房屋中,349.38平方米不属于合法财产,不能计入补偿范围。4.原审认定的房屋损失、青苗及附属设施应当扣除。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衡阳市政府回复:1。申请人主张按照赔偿时或者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价值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涉案房屋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价进行补偿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2.原审判决已经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原因在于行政机关违法拆迁。因此,在没有损害证据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在案证据,运用法律和逻辑推理,结合生活常识,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石鼓城管局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造成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造成财产权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院应当对已经当庭质证的证据和不需要质证的证据逐一审查并综合审查全部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证据关系,排除无关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本案是违法强制拆迁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的情形,可以参照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计算直接损失,以保证行政相对人因违法强制拆迁造成的损失所获得的行政补偿不低于行政机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本案一、二审参照湖南郑恒办发(2015)73号最新出台的《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73号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裁定政府承担违法强制拆迁的补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在计算补偿金额时,一审、二审在房屋结构因强制拆迁受到破坏时,参照较高标准,根据房屋结构的砖混等级确定涉案房屋的补偿单价。他们在综合考虑违法情况和案件现有证据的基础上,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拆除房屋面积为739.38平方米,其中合法面积为390平方米,非法面积为349.38平方米。一审在计算补偿金额时,“郑方”第一项和“青苗补偿”第六项未区分合法建筑面积和违法建筑面积,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不妥。涉案房屋第一笔“郑方”的补偿金额应为390㎡x650元= 253500元,第六笔“青苗补偿款”的补偿金额应为390㎡/2x150元= 29250元,但一审原确定的“郑方”的补偿金额为480597元,“青苗补偿款”的补偿金额为544元。上述差异本应减少。二审中,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出发,结合政府应当对违法强拆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只减少青苗和附属设施的差价。是在二审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没有错。我们予以尊重,并考虑到再审不应产生对再审申请人更不利的判决结果,故本案不予再审改判。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但不属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的法定情形,其关于利息也属于直接损失的主张也是没有根据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段传江、段家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改判后对法官是否有影响(「房屋拆迁」再审不宜对再审申请人产生更加不利的裁判结果)

驳回段川江、段家树的再审申请。

主审法官杨之华

田心法官是

寇炳辉法官

2000年3月9日

助理法官许超

书记员唐劲松

本文标签: 再审对法官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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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祁山道人

    祁山道人

    2022-03-11 12:03:10    回复

    面积,违法建筑按合法建筑进行补偿,不妥。涉案房屋第一笔“郑方”的补偿金额应为390㎡x650元= 253500元,第六笔“青苗补偿款”的补偿金额应为390㎡/2x150元= 29250元,但一

  • 凉凉春风

    凉凉春风

    2022-03-11 21:31:34    回复

    偿款”的补偿金额为544元。上述差异本应减少。二审中,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出发,结合政府应当对违法强拆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只减少青苗和附属设施的差价。是在二审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没有错。我们予以尊重,并考虑到再审不应产生对再审申请人更不利的判决结果,故本案不予再审改

  • 烈焰刀光

    烈焰刀光

    2022-03-11 15:41:55    回复

    ,但一审原确定的“郑方”的补偿金额为480597元,“青苗补偿款”的补偿金额为544元。上述差异本应减少。二审中,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角度出发,结合政府应当对违法强拆承担赔偿责任的事

  •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下雨了你想我了吗

    2022-03-11 18:01:35    回复

    三人是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曾红。再审申请人段传江、段家树因强拆行政赔偿一案,起诉被申请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石鼓区政府)、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衡阳市政府)、第三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城管执法局(以下简称石

  • 马芬菁士

    马芬菁士

    2022-03-11 09:39:14    回复

    真不错

  • 公冶玉裕东

    公冶玉裕东

    2022-03-11 09:39:14    回复

    哇/嚯/害/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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