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44 | 评论:2
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刑事诉讼,再审难并不意味着驳回和审理难,而是改判难。有些案子从一开始就是错的。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然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抗诉。但再审后,法院仍维持原一审错误判决。律师无奈,当事人纳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希望上级会善于观察。这样的结果,怎么会出现上下错误呢?与民事、行政案件相比,刑事案件更关乎人命。有研究者对纠正后的重大刑事错案进行了分析,惊讶地发现,涉及人命的案件,几乎没有一件是因为被告人的控诉得到纠正,而只是在“死人复活”和“真凶出现”得到纠正之后。然后之前被错判的“罪犯”反复喊话,抱怨都无济于事。为纠错而设立的审判监督流于形式。
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固有的“家族”文化和对现代审判制度的吸收。家庭文化具有“护短”和“排外”的特点。现代司法制度是吸收外来司法文化的结果,上级纠正下级,审判监督纠正错误。外国司法文化中自然的东西在我们的土地上严重不适用。尤其是再审制度,演变成了错审的重复。
司法再审制度改革不应该着眼于在法院系统内找答案,而应该在人大常委会司法监督体系内找方法。在再审阶段,可以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具体案件的司法监督,由专门机构负责。引进律师、政府法官、高校法学教授。针对个别案件随机组成司法案件审核员,对生效司法文书进行审查,独立作出裁判,形成监督体系,确保正确法律的实施。至于如何组建审核员,如何接受、组建、启动和实施监督指导,如何接受人民法院的这种监督指导,只要确定了再审监督的大致程序框架,就可以进一步细化,然后选择试点城市进行试点操作。
本文标签: 为什么民事再审难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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