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2
资料来源:刑法实践
[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加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办理毒品手续的,累计计算毒品数量。
[证据点]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
(2)单位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单位成立情况。
2.犯罪预备的自白。包括:
(一)犯罪开始的时间;
(二)为犯罪做准备的;
(3)拟采用的犯罪手段;
(四)准备犯罪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逸、毁灭证据的方式。
3.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犯罪的次数、时间、地点、范围和全过程。
(2)毒品的来源和种类(①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等。);②规定的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数量(剂量)、去向和真实性。
(3)贩运手段(武装贩毒、现场交易、网上交易、通过第三方交易、邮寄交易等。).
(4)交通工具(携带、交付、托运、使用他人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等。);
(五)制造手段(直接提炼毒品原植物或者以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或者以改变毒品成分和功效为目的,以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
(六)毒品交易场所、资金渠道、获利数额和赃款去向。
(七)线上线下药品交易的自然条件、物理特征和联系方式。
(8)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以及如何隐藏、毁灭证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谋取非法利益、贩卖、饲养)达到的结果。
(二)明知是毒品,但贩卖、运输(①在港口、机场、车站、港口、邮局等检查站接受检查时,要求执法人员申报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及其他疑似毒品的物品,而未如实申报,在携带、运输、寄递的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二)以虚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和边防检查的。,并在携带、运输、投递的物品中查获毒品;
③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携带、藏匿或丢弃的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④将毒品藏于体内或私人场所;
⑤为他人携带、运输、投递、接收物品,以获取异常高额或者不平等报酬,从中查获毒品的;
⑥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毒品物品的;
⑦以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货物,明显违反通常的合法货物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⑧行程故意绕过检查站,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
⑨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寄递手续,在托运、寄递物品中发现毒品的)。
(三)应当知道是制造毒品的(①购买专门用于制造毒品的设备、工具、易制毒产品或者制剂方案;
(二)为他人制造商品,获取异常高额或者不平等的报酬,经检验为毒品的;
(3)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制造,或者通过伪装制造设备等方式制造。,经检验哪些是毒品;
(4)执法人员检查时,制造人员逃跑抗拒检查,现场扣押制造品,经证明为毒品)。
(4)内在原因和思想活动(生活困难、债台高筑、追求享乐等。)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5.共同犯罪。包括立案、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以及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6.影响量刑的供述和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供述和辩解,以及法律上的从重、从轻情节。
[S2/](二)证人的证词
1.知情人、证人、关联方和中介机构的证词。包括:
(一)犯罪的时间、地点、来源、种类、数量和目的地;
(2)犯罪手段、资金渠道、涉案人员体貌特征等。
2.购买者、被使用人、被教唆人的证言。包括: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频率、方式、过程。
3.吸毒者的证词。包括时间、地点、数量、类型、金额、所涉及人的身体特征等。
4.隐瞒调查人员的证词(同上)。
(三)物证和书证
1.物证。包括:
(1)毒品、毒资、毒品包装及照片;
(2)作案工具(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刀具、枪支等。);
(三)制毒工具、原料和照片;
(4)与毒品有关的邮件、行李、夹带物、隐藏物、袋子等。;
(5)现场其他遗物和照片。
2.书面证据。包括:
(一)信件、电报、支票、汇票、发票、汇款凭证、银行账户、现金账户等。与毒品有关;
(二)相关账户的资金进出记录;
(三)与毒品有关的舱单、运单、托运单;
(4)与药品相关的通讯记录、涉毒人员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
(四)评估意见
包括:
(一)药品种类、纯度和数量的鉴定意见;
(2)毒品物证技术鉴定等。
(5)勘探和鉴定形成的记录
1.现场勘查记录(毒品交易和藏匿地点)。包括:
(一)调查的时间、地点、地点和概况;
(2)现场的空房间、大小及建筑布局,毒品、作案工具及其他物证的具体位置、种类及分布,现场周围的搜查情况,现场勘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毒品等物证的名称、数量、标志、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数量。
2.识别记录。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毒品交易、毒品及包装、藏匿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的辨认);
(2)被害人、证人辨认笔录(毒品交易、藏匿地点、毒品及包装、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等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和物品的辨认)。
(六)视听材料和电子证据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一)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
(2)嫌疑人、被害人出入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
(三)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轨迹的监控录像;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理的视频资料;
(五)监控通过技术调查获得的视听资料;
(六)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当事人和现场证人使用手机、摄像机等设备反映案件情况的信息。
3.审讯过程的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录音录像。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查犯罪现场、搜查相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视频资料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s2/]
1.犯罪嫌疑人自述文件、投案自首、犯罪记录材料、户籍文件等。
2.抓捕过程,出警过程,举报材料等。
本文标签: 什么证据才能证明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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