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468 | 评论:3
再审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的新的审判。启动再审的部门不同,也反映出当事人的申诉和救济途径不同。当事人不仅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还可以向省高院、检察院上诉。
对于已经审理的案件,法院会按照再审程序再次审理,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
再审的特点是:
1.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院院长;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提起再审的时间为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依据原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法律文书,发现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再审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或者原审被告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人民法院未予受理,或者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即使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再审是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非常方式。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特殊案件的救济,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频繁使用。
重审开始:
一、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有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再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复核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的再审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各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根据检察监督权提出抗诉和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对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一、民事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原审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包含下列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二)第一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理由和具体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六)申请再审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时,除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生效的再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实的复印件;生效裁判为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的原件或者经核实的复印件;
(三)原审诉讼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支持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再审程序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可以附再审申请书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函。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含有人身攻击内容,可能激化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者补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讫印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退回申请再审人。
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5日内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2)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的上级法院;
(3)申请再审的判决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判决;
(4)申请再审的理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再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一审法院应当结合原判决理由说明再审理由。申请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当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法定期间未届满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限期提交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该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其他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再审案件,重点审查再审理由是否成立,申请再审人没有主张的理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资格的变更。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采用下列方式审查再审申请:
(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
(二)审查原始档案;
(三)询问当事人;
(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认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再审的案件有下列理由,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管辖错误的;
(二)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
(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有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证实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取案卷进行审查的,第一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取案卷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按照要求提交案卷。
原始文件的范围可以根据审查的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以要求一审法院通过传真、复印、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提交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询问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举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理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或者听证,或者经传票传唤擅自回避的,裁定撤回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和听证或者擅自退席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和听证期间发表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原审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列为再审申请人,将再审理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当事人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裁定再审。再审各方主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一并驳回。
第二十三条再审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十四条在复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与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能够认定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在复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再审申请人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且权利义务承受人申请参加复查程序的,应当变更为再审申请人;
(2)被申请人作为继承人有权利义务的,变更其作为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三)申请再审人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不申请参加复核程序的,裁定终结复核程序;
(4)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一般应当提请本院审理。
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下列案件: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至第(十三)项理由申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
(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应当由原审法院指令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二十九条提审指令再审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一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
(4)裁决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签署,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一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
(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理由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5)裁决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再审申请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视为再审案件。
申请人对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向作出驳回裁定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视为再审案件。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我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三条2008年4月1日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再审条件的,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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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穿越火线
2022-03-11 08:52:19 回复
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报我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2008年4月1日以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再
山间游
2022-03-11 14:53:32 回复
审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一并驳回。第二十三条再审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二十四条在复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与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小软熊
2022-03-11 08:47:45 回复
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审程序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存在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审的一种非常方式。其“非常程序”属性是其与普通救济程序的区别,因为再审程序只能用于特殊案件的救济,不能像普通救济程序那样频繁使用。重审开始:一、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本院、上
小船搏汪洋
2022-03-11 19:50:15 回复
违反法律,管辖错误的;(二)审判组织的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法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四)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五)
清风素笺
2022-03-11 12:55:21 回复
请。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和听证或者擅自退席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和听证期间发表意见的权利。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过程中,原审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列为再审申请人,将再审理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当事人一方申请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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