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2 | 评论:1
【/s2/】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s2/]
在征地拆迁中,土地补偿款是征地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支付给村民个人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不同,土地补偿款是支付给村委会的,村委会再按民主程序确定分配比例,再分配给村民个人。那么,发生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村民应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下面,我们通过岳阳中院的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谢某是岳阳市某村村民。1985年1月15日,谢某与东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东风村委会以每年40元的价格将村内6.6亩旱地承包给谢某耕种,共10年,即从1985年2月至1994年12月。1996年9月20日,谢某某与东风村委会续签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日。
合同履行期间,政府征用谢某耕种的土地用于修建云岗路,村委会与区政府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2010年5月27日,谢某某妻子廖某与东风村委会签订了《谢某某同志承包土地补偿调解协议书》,约定原承包协议终止,一次性补偿款6000元整。
后谢某诉至一审法院:1。东风村委会截留谢某某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违法;2.判令东风村委会向谢某某支付征地补偿及土地安置费共计人民币102.45万元(6.83万元/亩× 15亩);3.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风村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承包人不是土地承包人,谢某某陈述已领取青苗补偿款。谢某某要求东风村委会支付征地安置补偿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谢不服,提起上诉。
岳阳中院认为,本案中,谢某未分配的耕地土地补偿款,实际上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如果上诉人认为分配方案违法,应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
实践中,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如果村民对划拨土地补偿款数额有争议,由于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否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本文标签: 土地征收并给予什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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