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3 | 评论:1
内蒙古一警察婚后沉迷赌博。后来妻子提出离婚。他在一场车祸中杀死了他的妻子。未果后,他谎称自己出了车祸,向特警支队的同事求助。他趁机抢夺前来营救的特警的手枪和防爆枪。日前,他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发生地点
内蒙古阿拉善盟中级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显示,被告人名叫郑新禄,1989年10月出生。原是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家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
2017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夺罪、盗窃罪被批准逮捕。
本案的公诉机关是内蒙古阿拉善左奇检察院。
2018年7月10日,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检察院向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0日,法院对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6日,乌海中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20年1月3日,内蒙古阿拉善左奇法院受理了内蒙古高院管辖的此案。
同年2月14日,内蒙古阿拉善左奇检察院向阿拉善左奇法院提起公诉。因疫情防控,法院于2020年3月9日裁定案件中止审理,2020年10月28日恢复审理。2020年12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郑新禄上诉。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新禄与被害人王举芳(化名)为夫妻,于2016年10月27日结婚。路征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婚后,两人经常为这个和其他家庭琐事吵架。王举芳向他提出离婚。
2017年11月10日10时30分左右,郑新禄与妻子驾驶一辆白色高尔夫球车到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山景区半山腰停车场。他故意把车从停车场开下山坡。车辆撞上障碍物后停下,车内安全气囊弹出。郑新禄见妻子身体没事,便将她拉出车外,勒住她的脖子,用石块多次击打她的头部,造成头部、手部、身体。
经乌海中恒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举芳头面部缝合伤口20余处,累计长度470px,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她的伤是由外伤造成的。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郑新禄因家庭纠纷故意制造车祸假象,采用勒颈、用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法,意图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郑新禄为防止罪行暴露,公然抢夺特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持枪抢劫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被害人银行卡内有15.5万元现金。被告人郑新禄与被害人王举芳于2016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涉案银行卡内的大额款项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的。没有证据证明这15.5万元是她的个人财产,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指控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关于指控被告人盗窃被害人信用卡,盗用被害人身份信息向支付宝等四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借款,被告人主观目的是为了偿还其信用卡欠款而临时周转,大部分借款已归还。后一部分贷款逾期是因为被告被迫采取措施。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证据达不到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为盗窃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新禄犯盗窃罪,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新禄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罪、持枪抢劫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均为未遂。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案由,可以根据犯罪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新禄判决前人犯数罪,数罪并罚。
关于被告人郑新禄辩称其行为性质属于故意伤害罪,即使认定故意杀人罪为犯罪中止,以及辩护人辩称郑新禄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经查,被告人郑新禄用手机搜索、浏览“开车跳崖”、“高尔夫天窗怎么开”、“丈夫杀了妻子是否要赔偿妻子”等相关信息案发前驾车冲下观景台造成车祸,同时未采取刹车措施,证明被告人既有预谋犯罪,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结合他后来的危害行为,使用的凶器,击打的位置,次数,被害人的伤情等。被告提出浏览“高尔夫天窗是开着的”并不意味着与杀害王举芳有直接关系;“杀妻”等浏览记录是浏览其他网站时弹出的相关推荐;由于操作失误,我把车开出了观景台。以上不能说明其预谋杀害被害人的辩护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明显违背常识,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特警赶到后,被告人听到被害人说要杀她,于是上前抢夺特警的枪,被特警制服,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对抢劫枪支犯罪自首的辩护意见和辩护人对抢劫枪支犯罪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新禄抢劫枪支的行为,有警械遗留的血迹和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意图抢劫特警枪支,其行为符合抢劫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枪支罪定罪处罚。虽然被告人当庭表示对抢劫枪支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只是使用手指枪的行为,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新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他犯了抢劫枪支罪,被判处四年监禁。他因数罪并罚被判处10年监禁。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以“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性质不准”。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客观上也没有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在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自愿停止犯罪行为,是犯罪的停止。犯罪后,上诉人主动报案,如实供述殴打被害人的事实,已投案自首。第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抢夺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摸枪的目的是为了杀死自己,没有采取出其不意地取人或者公然持枪抢劫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没有危害,构成持枪抢劫罪,属于犯罪中止。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摸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一审量刑过重。“对,上诉和辩护意见。
法庭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抢枪罪的事实清楚,性质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他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故意杀人事实与原审基本一致。
关于持枪抢劫犯罪,二审查明,2017年11月10日10时30分许,上诉人郑新禄从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山景区停车场故意驾驶车辆冲下山坡,后在半山腰对被害人王举芳实施殴打。王昏迷后,郑新禄谎称自己出了车祸,打电话向正在执勤的乌海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张某求助。三名特警赶到现场后,恰巧王举芳醒了过来,并呼救。郑新禄见状,公然抢夺特警张佩戴的92式手枪和另一名特警佩戴的97-2式防暴枪。特警张口头警告无效后鸣枪示警,后将郑新禄制服。
法院认为,上诉人郑新禄因家庭纠纷,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故意制造车祸假象,采用勒颈、用石块击打被害人头部等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郑新禄为防止罪行暴露,公然抢夺特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抢夺枪支罪。对于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和定性问题,经上诉人辩护人补充的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出具的补充侦查报告,确认上诉人郑新禄从被害人银行卡转出的款项,通过调取的银行流水凭证,为夫妻共同所有, 故一审法院未认定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符合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支持。
上诉人郑新禄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罪、持枪抢劫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均告失败,均为未遂。考虑到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可以按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上诉人郑新禄判决前人犯数罪,数罪并罚。
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日前,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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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屁孩
2022-03-11 09:22:23 回复
血迹和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意图抢劫特警枪支,其行为符合抢劫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枪支罪定罪处罚。虽然被告人当庭表示对抢劫枪支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只是使
美男圈子
2022-03-11 08:41:39 回复
古阿拉善左奇法院受理了内蒙古高院管辖的此案。同年2月14日,内蒙古阿拉善左奇检察院向阿拉善左奇法院提起公诉。因疫情防控,法院于2020年3月9日裁定案件中止审理,2020年10月28日恢复审
小胖熊
2022-03-11 12:41:30 回复
投案自首。第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抢夺枪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摸枪的目的是为了杀死自己,没有采取出其不意地取人或者公然持枪抢劫的行为,对他人和社会没有危害,构成持枪抢劫罪,属于犯罪中止。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摸枪的事实,应认定为自
独恋一枝花
2022-03-11 09:46:48 回复
支持。被告人郑新禄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罪、持枪抢劫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均为未遂。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案由,可以根据犯罪既遂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新禄判决前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郑新禄辩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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