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5 | 评论:1
来源:酒吧网
简介:我国法律严禁毒品犯罪。在我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严惩制毒、贩毒、贩毒、吸毒。如果毒品数量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可以直接判死刑,每年都会有很多缉毒警察为了打击毒品犯罪而牺牲。作为被守护的人,他们应该洁身自好,避免家庭和生活被毒品破坏。今天,酒吧网边肖为您带来“毒品犯罪”的相关内容。那么,2020年最新的贩卖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有哪些行为涉嫌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怎么判?
涉嫌贩毒的行为?
下列行为涉嫌贩毒:
(1)购买毒品后贩卖牟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证据表明,行为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吸食而为他人购买毒品,且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购买者从中获利,变相加价销售药品的,以销售毒品罪定罪。
可见,购买行为必须是营利性的,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本案中,王为他人购买毒品只是为了获得免费的毒品作为回报。无论他如何处置这些毒品,主观上都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2)贩卖家族传下来的毒品牟利;
这一条的意思是家里传下来的药方,里面含有毒品成分,如果卖了赚钱也是贩毒,是违法的。
(3)制造毒品后贩卖的;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以药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五)以毒品支付服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六)赊销毒品的;
(7)介绍毒贩牟利;
(八)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规定,为牟利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法定量刑幅度主要有四种:
( 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少量的。
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少量药物”是指:
1.摇头丸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小于20g
2.氯胺酮、美沙酮小于200g
3.10公斤以下的三唑酮或安眠酮;
4.氯唑仑、艾司唑仑、地西泮、溴地西泮小于100公斤;
5.上述药物以外的少量药物。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在戒毒场所或者监管场所销售药品的;
3.向在校学生出售毒品;
4.组织、利用残疾人、重病患者、孕妇或者哺乳婴儿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5.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6.其他严重情节。
(3)7年以上监禁,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
1.可卡因10克以上50克以下;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及其他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吗啡;
3.芬太尼大于25克但小于125克;
4.甲卡西酮大于40克小于200克;
5.二氢埃托啡大于2毫克但小于10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大于50克但小于250克;
7.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
8.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一公斤的;
9.曲马多和γ-羟丁酸大于400克但小于2千克;
10.大麻油一公斤以上不满五公斤,大麻脂二公斤以上不满十公斤,大麻叶三十公斤以上、香烟一百五十公斤以下;
11 .可待因、丁丙诺啡1公斤以上5公斤以下;
12 .三唑仑、安眠酮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
13.阿普唑仑、查泰草20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下;
14.咖啡因和罂粟壳40多斤但不到200斤;
15 .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钠、尼玛西泮超过50公斤但不足250公斤;
16.氯氮平、艾司唑仑、地西泮、溴地西泮大于100千克但小于500千克;
17.以上药物以外的药物用量都比较大。
(四)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
根据司法解释,“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是指:
1.可卡因50克以上;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及其他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以上;
3.芬太尼125g以上;
4.200克以上的甲卡西酮;
5.二氢埃托啡超过10毫克;
6.哌替啶(度冷丁)250克以上;
7.氯胺酮500克以上;
8.一公斤以上的美沙酮;
9.曲马多和γ-羟丁酸大于2kg
10.五公斤麻油,十公斤麻脂,一百五十多公斤麻叶和香烟;
1 .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公斤以上;
12 .三唑仑、安眠酮50公斤以上;
13.阿普唑仑、查泰草100多斤;
14.咖啡因和罂粟壳200斤以上;
15.250公斤以上的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钠、尼玛西泮;
16.氯氮平、艾司唑仑、安定、溴安定500公斤以上;
17.以上药物以外的药物用量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6日
发〔201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a)50克以上的可卡因;
(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等苯丙胺类毒品和吗啡100克以上;
(3)芬太尼125g或以上;
(4)甲卡西酮200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250克以上;
(七)氯胺酮500克以上的;
(八)一公斤以上的美沙酮;
(9)曲马多和γ-羟丁酸2公斤以上;
(十)麻油五公斤、麻脂十公斤、麻叶一百五十公斤以上及香烟;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公斤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公斤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查泰草一百公斤以上;
(十四)200公斤以上的咖啡因和罂粟壳;
(15)250公斤以上的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钠和尼玛西泮;
(十六)500公斤以上的氯唑唑、艾司唑仑、地西泮和溴地西泮;
(17)上述药品以外的药品数量较大。
将指定生产企业按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毒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确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a)可卡因超过10克但不足50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吗啡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的;
(3)芬太尼不少于25克但不多于125克;
(四)甲卡西酮40克以上不满200克的;
(五)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10毫克以下;
(六)哌替啶(度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
(七)氯胺酮100克以上不满500克的;
(八)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一公斤的;
(9)曲马多和γ-羟丁酸大于400克但小于2千克;
(十)一公斤以上不满五公斤的麻油、二公斤以上不满十公斤的麻脂、三十公斤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公斤的麻叶和香烟;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10公斤以上50公斤以下;
(十三)阿普唑仑、茶草20公斤以上不满100公斤的;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40公斤以上不满200公斤的;
(15)50公斤以上但不足250公斤的巴比妥、苯巴比妥、咖啡因钠和尼玛西泮;
(16)氯地西泮、艾司唑仑、地西泮、溴地西泮大于100千克但小于500千克;
(17)上述药品以外的药品数量较大。
第三条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掩护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枪支、弹药、爆炸物种类的认定,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在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致使执法人员死亡、重伤、轻伤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或者监管场所销售药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重病患者、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非法持有毒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或者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二)窝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多人的;
(三)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罪犯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侦查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
(三)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藏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
(四)严重妨碍司法机关查处毒品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包庇近亲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为其窝藏、转移、隐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不具有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是初犯或者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七条违反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麻黄素(麻黄碱)、伪麻黄碱(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碱)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的;
(2) 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二氧基苯基-2-丙酮和羟基亚胺不小于2千克但不大于10千克;
(3) 3-氧代-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norephedrine)、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碱)4千克至20千克;
(四)醋酸酐大于10公斤但小于50公斤;
(5)麻黄提取物、麻黄提取物粉末、胡椒醛、黄樟素、黄樟素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和苯乙酸,数量不少于20公斤但不多于100公斤;
(6) N-乙酰邻氨基苯甲酸、邻氨基苯甲酸、氯仿、乙醚和哌啶大于50千克但小于250千克;
(七)甲苯、丙酮、甲乙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100公斤但不足500公斤的;
(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
违反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毒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两年内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五人以上一次性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
(四)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毒品的;
(五)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或者走私制毒物品的;
(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七)其他严重情节。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合法生产、生活需要,未办理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不以易制毒化学品罪处罚。
第八条违反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大数量标准以上,但不足最大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符合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违反规定,非法生产、销售、运输、走私制毒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制毒物品数量超过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大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非法种植大麻植物五千株以上不满三万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不满一千二百平方米,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不满一万二千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非法种植大量其他毒品原植物的。
非法种植符合前款规定的最大数量标准的毒品原植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第十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种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a)50克以上的罂粟籽和5,000株以上的罂粟苗;
(二)大麻籽50公斤以上、大麻苗5万株以上;
(3)其他原药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多。
第十一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引诱、教唆、欺骗多人或者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对他人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三)致使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犯罪行为的;
(四)工作人员引诱、指使、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容留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允许多人同时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两年内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牟利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罪数罪并罚。
允许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三条从事依法生产、运输、经营、使用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人成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大”标准最低限额50%的,对“数量大”标准不满的;
(二)因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受到行政处罚满两年的;
(三)非法向多人或者多次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四)非法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或者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标准的;
(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达到前款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利用信息网络设立传授制造毒品方法、非法生产易制毒物质、贩卖毒品、非法买卖易制毒物质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网站、通讯群,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质、传授犯罪方法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本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3号)同时废止;此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文标签: 什么是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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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鹿眠
2022-03-11 09:57:58 回复
仅为吸食而为他人购买毒品,且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购买者从中获利,变相加价销售药品的,以销售毒品罪定罪。可见,购买行为必须是营利性的,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因此,本案中,王为他人购买毒品只是为了获得免费的毒品作为回报
一级放水运动员
2022-03-11 07:55:02 回复
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a)50克以上的可卡因;(2)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甲基苯丙胺除外)等苯丙胺类毒品和吗啡100克以上;(3)芬太尼125g或以上;(4)甲卡西酮200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10毫克以上
小胖熊
2022-03-11 10:11:39 回复
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二)在戒毒场所或者监管场所销售药品的;(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四)组织、利用残疾人、重病患者、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五)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六)其他
中华烟民
2022-03-11 11:08:21 回复
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匿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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