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8 | 评论: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规定,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一、备案标准
1、违反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规定,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
无论是删除、修改、添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还是删除、修改、添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都必须达到“后果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那么,作为破坏计算机系统罪的“后果”,其性质是指已经发生的实际危害?还是也包括可能造成实际伤害的危险?如果是前者,那么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实际犯;如果是后者,那么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
所谓实际危害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法定实际危害结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所谓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足以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实际危害犯是相对于危险犯而言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危险犯仅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的完整要件,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就成立;而实际危害犯以法定实际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犯罪的完整要件,只有实际危害的危险性不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的“后果严重”,主要是指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严重后果”也可以表现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二。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真正能构成该罪的通常是精通计算机技术和知识的专业人员,如计算机程序员、计算机操作人员、管理维护人员等。
2.犯罪的主观要件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操作不慎、技术不熟练甚至失误,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受到损害,则不构成本罪。
3.犯罪对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是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
4.犯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是违反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以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
即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以及包括网络和设施在内的相关和支撑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和检索的人机系统。它具有编辑、收集、处理、存储、打印、传输、搜索、绘图、开发、播放等多种功能。可以用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目标。同行业不同目标的计算机系统具体功能会有所不同,比如航空空铁路售票、天气形势分析、预报、图书、报刊管理、企业管理等等。无论用于什么行业、什么目的,只要破坏了其功能,都可以构成本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方法包括删除、修改、添加、干扰功能等具体行为。其中,删除是指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的一项功能,不仅仅是其中的一项,还可以是几项或者全部。修改是指部分或者全部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用另一个程序代替原程序改变其功能,增加是指增加磁记录。至于干扰,就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比如进入一个新的程序,对原程序进行干扰,从而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行使其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这里所谓的数据,是指计算机用来表达某种意义或实际上被它处理过的所有文字、符号、数字、图形等词的有意义的组合。所谓在计算机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是指在计算机内部的固定存储器中可以随时提取、查阅和使用的数据,或者已经进入计算机,正在被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加工和通过线路传输的数据。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获得某种结果,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合指令序列或符合语言序列。至于计算机应用程序,是指用户使用数据的一种方式,是用户按照数据库授予的子模式逻辑结构对数据进行操作和计算的程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是指通过输入删除、修改、添加等操作指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
(三)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所谓破坏性程序,是指隐藏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文件和执行程序中,能够在计算机内部运行,干扰和影响其功能的程序。计算机病毒作为一种典型的破坏性程序,是指编译或插入计算机程序中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破坏计算机功能或数据,影响计算机的使用,并能自我复制。所谓制作,是指创作、发明、设计、制作破坏性程序或者学习有关技术制作破坏性程序的行为。所谓传播,是指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输入、输出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并将输入的破坏性程序、软件发送、分发的行为。
本罪是结果犯,即破坏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如果没有危害后果,或者有危害后果但后果不严重,即使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
三、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是否存在严重后果,是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分水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添加或者干扰,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添加的,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尚处于潜伏期,虽可能占用一定的系统资源,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根据这类高科技犯罪的特点,本罪不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三种未完成形态。因为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难以认定行为人有罪的主观形态,容易将技术水平较低或操作失误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可能扩大打击范围,同时也不利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
2.本罪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侵权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客体是一切计算机信息系统;后者仅限于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技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②行为方式和内容不同。本罪可以破坏合法使用或者非法入侵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后者的行为只能是非法入侵,不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③对危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本罪以后果严重作为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属于结果犯;后者不要求后果严重,属于行为犯。④犯罪动机和目的不同。本罪主观上具有破坏系统完整性的目的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⑤本罪有基本罪和重罪两种类型。最高法定刑罚是15年监禁。后者是单一类型的宪法,最高法定刑罚是三年监禁。
3.本罪与其他计算机技术犯罪的界限。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动机有很多,比如盗用、伪造客户的网上支付账户;电子商务欺诈罪侵犯知识产权罪;非法入侵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恶意攻击电子商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虚假认证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博、洗钱、银行盗窃、操纵股市等。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犯罪行为,基本上都可以利用互联网实施。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不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罚。因此,应当认真审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明确分析破坏行为是否构成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对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应当用结果行为吸收结果行为,对结果行为定罪。
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当行为人出于愤怒和报复的动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严重后果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条竞合,应按照法优于法的原则处理。
本文标签: 什么是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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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社会你爷爷
2022-03-11 16:42:58 回复
的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4.犯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是违反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以及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即
酒馆老板
2022-03-11 10:54:59 回复
确分析破坏行为是否构成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对于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其他犯罪,同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破坏的,应当用结果行为吸收结果行为,对结果行为定罪。4.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刑
得陇又望蜀
2022-03-11 07:31:10 回复
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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