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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婚姻的有效性是通过行政和民事程序来审判的。将婚姻法民法典纳入婚姻家庭编,确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性质,在立法上回应了婚姻法的公法与私法之争。民法典生效后,相应的诉讼程序也应与之同步,从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婚姻的有效性是通过行政和民事程序来审判的。将婚姻法民法典纳入婚姻家庭编,确立了婚姻法的民事性质,在立法上回应了婚姻法的公法与私法之争。民法典生效后,相应的诉讼程序也应与之同步,从民民二元程序回归民事一元程序。但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与民事程序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可以适用民商银行双重程序来尝试婚姻效力。主张婚姻效力的双重程序,无疑会导致程序适用和实体判断的双重标准,影响司法统一,阻碍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因此,有必要从民法典的角度解读婚姻登记和婚姻效力的性质,澄清婚姻效力可以适用行政程序的误解,为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程序保障。

一、婚姻登记的民法典性质——基本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本部分规范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1049条规定婚姻成立的要件,第1051条规定无效婚姻的要件,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要件。同时删除婚姻法关于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规定。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的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都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这一点是明确而清楚的。婚姻登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逻辑上和法律上都难以理解。

(1)婚姻登记是民法典第135条、第1049条规定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第1049条是第135条的具体化。第1049条有三层含义:1。当事人是婚姻登记的主体。“男女双方要结婚的,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男女”显然是婚姻登记的主体。2.婚姻登记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应当登记”就是把“登记”作为婚姻的一种具体形式,即一种重要行为。3.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完成婚姻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是婚姻登记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效力。《民法典》第1049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民事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考虑到婚姻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无疑排除了登记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上无法解释,法律上也无法解释。

婚姻法律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婚姻效力一元程序的民法典解读)

(2)民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的民事行为产生。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行为,就是说民事关系是行政行为产生的,不是民事行为产生的。这是不合逻辑的。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怎么能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不结婚、不登记结婚,行政机关能否为当事人创设婚姻关系?登记机关既不能强迫他人登记婚姻,也不能拒绝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人进行登记。登记与否完全由当事人决定。只有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才能产生或缔结婚姻关系。

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核实和确认”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它只具有证明、确认和公示的功能,不能改变其民事性质。不能把“核实确认”等同于当事人的结婚登记。

(C)婚姻登记是一种无法从法律上解释的行政行为。如果把婚姻登记定性为行政行为,只能用行政法调整,不能用民法调整。而且,从逻辑上讲,没有民事婚姻的有效与无效,只有行政行为的有效与无效或合法与非法,婚姻的有效性被排除在民事调整的范围之外。民法典不应规定婚姻的有效或无效,民事诉讼中也不存在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诉讼。这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是无法解释的。

二、婚姻效力的民法典标准——合法婚姻的成立和效力要件

(1)判断婚姻效力的标准只有一个,即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成立和有效的要件。婚姻是否成立,有效与否,只能以民法典及其配套的民事标准来判断,不能有其他标准。

行政程序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不能成为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标准。因为判断的对象是行政行为,所以有效要件是该行为合法。这与判断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的对象和标准明显不同。婚姻效力的判断对象是民事婚姻关系,判断标准是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效力要件。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判断婚姻的有效性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以行政行为代替民事婚姻关系;二是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取代婚姻效力标准。行政行为与民事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以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标准来判断民事婚姻的效力,无疑是以一当十,不仅与民法典冲突,还会导致错误的判决结果。

(2)登记机关的违法行为小于婚姻的效力,登记机关是否违法不能作为评价婚姻效力的标准。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主要是当事人欺骗的民事违法,而不是行政违法。极少数登记机关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也属于“混合违法”。也就是说,登记机关疏于审查或者放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混为一谈,形成违法叠加。登记机关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在婚姻登记中独立实施不符合结婚条件的行为。在“混合违法”中,婚姻是否成立或有效,是由当事人的婚姻登记行为决定的,而不是登记机关有无核对确认该行为有无错误。当事人未达到适婚年龄持公安机关办理的虚假身份证件办理结婚登记,虚假申报血缘关系,隐瞒结婚事实的,该婚姻无效,这是由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决定的,该婚姻永远无效,因为登记机关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履行了法定的审核义务。同时,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婚姻可能有效。如果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明显违反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的要求,但只要不违背对方的结婚意愿,其婚姻是有效的。因此,无论有无过错,登记机关的核实确认行为都不如婚姻有效。登记机关在核实确认中有过错,损害当事人权益的,对责任人具有行政赔偿或者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的法律效力。

第三,民法典要求婚姻效力的适用程序——民事单一制程序是自然的选择。

婚姻登记的民事性质及其在民法典中的婚姻效力决定了它只能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而不能同时适用于两种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同等效力,这是一种误解。

(一)程序对人不具有同等效力。有学者认为,以行政程序撤销婚姻登记或以民事程序确认登记无效与撤销或宣告婚姻无效,都是对婚姻效力的否定,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和类似的效力。这种观点的致命缺陷在于:简单地以形式上否定婚姻的同等效力作为同一目的的论据,由于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忽略了情节相同的案件中相同结果的本质区别。婚姻效力受两种不同程序的制约,这两种程序的程序性和实质性效果截然不同。

1.从程序运行规则来看,两者大相径庭。(1)追诉时效不同,时间空对追诉的作用不同。行政诉讼时效短,多数案件因逾期无法立案。民事诉讼时效长,除了可撤销的婚姻,没有时效。(2)两种情况的验收条件不同,验收结果不同。行政程序的受理条件是“行政行为违法”,但婚姻登记中的登记机关大多已尽到了法定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或违法,故行政程序不能受理。无论是登记机关违法还是当事人违法,都可以受理民事诉讼。(3)两者的举证责任不同,法律后果不同。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被告不出庭、不举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为婚姻登记无证据,应当直接撤销或者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民事诉讼必须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来判断婚姻是否有效。(4)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诉讼权利的不同处分导致不同的结果。在行政诉讼中,登记机关和婚姻一方是原被告,另一方是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是原被告。由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诉讼权利的处分自然也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民政机关消极应诉或不当处分诉讼权利,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2.从实质的评价标准和判断结果来看,两者差别较大。行政程序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对于已经消失的违法或无效婚姻登记等婚姻,以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判断,均属于违法登记,应当撤销或确认无效。民事诉讼适用婚姻关系是否成立的有效性标准。《民法典》中未定义为无效案件的普通非法婚姻或无效案件消失后的婚姻,视为有效婚姻。

3.从诉讼类型来看,差异较大。行政诉讼只能提起否认婚姻登记效力(婚姻效力)的诉讼,不能以婚姻登记合法有效为由,以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民事诉讼既可以提起否定婚姻关系的诉讼,也可以提起确认婚姻关系效力的诉讼。由于否认之诉是行政程序的唯一选择,不仅当事人可以提起否认之诉而不管婚姻是否有效,而且否认之诉的诉讼模式和评价标准也很容易将有效婚姻视为无效婚姻。

由此可见,民、民两个程序不仅效力不一样,而且行政程序的功能也与民事婚姻不匹配。受案条件、起诉期限、诉讼类型、证据规则、审查方式(合法性审查)、判断标准等都不适用于婚姻,因此无法完成其诉讼使命,无法适用行政程序审理婚姻。

(二)民事单一制程序是婚姻效力纠纷的必然选择。1.婚姻效力适用民事统一程序是其基本性质的内在要求。婚姻的效力是民事的,民事纠纷应该通过民事程序审理。这既是婚姻效力争议性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民法典的必然要求。只有与民法典相匹配的民事诉讼程序才能保证其正确实施。2.行政程序不适用于婚姻效力,这是民事单一制程序的外在要求。从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的功能来看,行政程序不适用于婚姻效力,民事单一制程序自然是唯一的选择。3.统一的程序和判断标准是统一司法的要求。程序的统一是司法标准统一的前提和保障。以民事单一制程序审理婚姻效力纠纷案件,可以克服因审判程序和裁判标准不同而造成的司法混乱,保证司法标准的统一,为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提供司法保障。

(作者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理事)(王俐人)

(人民法院)

本文标签: 什么叫婚姻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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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骚年称王

    骚年称王

    2022-03-11 17:56:51    回复

    的情况时有发生。2.从实质的评价标准和判断结果来看,两者差别较大。行政程序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对于已经消失的违法或无效婚姻登记等婚姻,以行政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判断,均属于违法登记,应当撤销或确认

  • 鸢飞

    鸢飞

    2022-03-11 16:10:02    回复

    当直接撤销或者确认婚姻登记无效。民事诉讼必须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来判断婚姻是否有效。(4)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诉讼权利的不同处分导致不同的结果。在行政诉讼中,登记机

  • 我請客你買單

    我請客你買單

    2022-03-11 15:27:53    回复

    的误解,为民法典的正确实施提供理论支持和程序保障。一、婚姻登记的民法典性质——基本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本部分规范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1049条规定婚姻成立的要件,第1051条规定无效婚姻的要件,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可撤销婚姻的要

  • 杜健茜悦

    杜健茜悦

    2022-03-11 07:16:46    回复

    你说的没错

  • 淳于韵唯伊

    淳于韵唯伊

    2022-03-11 07:16:46    回复

    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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