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24 | 评论:1
新华社北京六月二十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指挥
第三章任务和权限
第四章义务和纪律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建设强大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维护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中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
第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贯彻* * * *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加强练兵备战,坚持依法从严,加快建设发展,按照多功能一体、维稳维权的战略要求,有效履行职责。
第四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执行勤务、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防范处置恐怖活动、执行海上维权任务、应急救援和防卫作战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军衔制度,军衔制度的具体内容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八条人民武装警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现役军人权益。
第二章组织和指挥
第九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内卫部队、机动部队、海警部队、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组成。
内卫部队按行政区划编制,机动部队按任务编制,海警部队在沿海地区按行政区划和任务区编制。具体编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和平时期执行任务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织指挥。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解放军通常参加紧急救援、维护稳定、联合训练演习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央军委授权战区司令部。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战时执行任务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权战区组织指挥。
具体组织指挥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中央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任务要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中央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因安全保卫、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防范处置恐怖活动、应急救援等重大活动需要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执勤目标单位可以向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出需求。
第十二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的动员,坚持依法用兵、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指挥关系、职责权限和运行机制组织实施。批准权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遇有重大灾害、险情、暴力恐怖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或者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采取行动,并同时报告。
第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参加中央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指挥机构,在指挥机构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组织指挥。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履行职责、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武装警卫、武装护卫、武装护卫、武装押运、押运等任务。目标执勤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执勤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任务和权限
第十五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卫对象和重要安全保卫目标的武装警卫;
(二)重大活动的安全保障;
(三)重要公共设施、核设施、企业、仓库、水源、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等目标的要害部位的武装警卫;
(四)重要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五)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六)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其他重要城市(镇)的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和特定内陆边境的武装巡逻;
(七)协助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任务,协助监狱、看守所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追捕任务,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国防和军队等执勤目标单位执行押解任务。
前款规定的职责任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参与处置骚乱、暴乱、骚乱、非法集会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时,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保障重要目标的安全;
(二)封锁、控制相关场所和道路;
(三)实施隔离、疏导、带走、驱散行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4)抢险救援被困人员;
(五)武装巡逻,协助群众工作,恢复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对恐怖事件实施现场控制、抢险救援,以及对重点目标进行武装巡逻和警戒;
(二)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追捕恐怖活动分子;
(三)解救人质、拆除爆炸物;
(4)参与处置劫持航空器空等交通工具事件。
第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参与搜救、转移或者疏散被困人员;
(二)参加危险区域、危险场所和警戒区的外围警戒;
(三)参与消除和控制灾害、险情,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
(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援、疫情防控、应急抢修、交通设施建设等专业应急救援。;
(五)参与重要物资的抢险、运输和转移。
第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1)检查人员、物品、车辆等。按照规定进出警戒区和通过警戒岗;拦住那些不准进入或通过的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强行进入或通过的人员;
(二)在武装巡逻中,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并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对涉嫌犯罪人员当场盘问并检查其证件,检查可疑物品和车辆;
(三)协助实施交通管制或者现场管制;
(四)对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执勤目标安全的人员,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带走、驱散;
(五)根据任务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或者对与任务有关的现场和场所进行必要的侦察。
第二十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时,发现下列人员,经现场指挥员同意,应当及时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一)正在实施犯罪的;
(二)被通缉的案件;
(三)非法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四)正在实施危害执勤目标安全行为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协助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执行逮捕、追捕任务,根据被协助机关的决定,协助搜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人身、住所以及涉嫌藏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非法物品的场所和车辆。
第二十二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和防范处置恐怖活动中使用警械和武器,按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公务中遇到阻碍或者干扰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排除障碍,强制执行。
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严格控制。如果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则应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人民武装警察因执行公务紧急需要,出示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后,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遇交通阻塞,优先通行。
第二十五条人民武装警察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依法优先使用或者征用个人和组织的装备、设施、场地、建筑物、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物资装备,完成任务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费用;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出境执行防范、处置恐怖活动等任务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
第四章义务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依法履行职责,坚决完成任务。
第二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遇到其他危险情况时,应当给予及时救助。
第二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消极被动或者临阵脱逃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的;
(三)非法剥夺或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搜查人员、物品、车辆、住所、场所的;
(四)体罚、虐待、殴打被监管、控制对象的;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的;
(六)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泄露秘密和军事秘密的;
(八)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持有人民武装警察证件,并按照规定使用录像设备取证、出示证件。
第三十一条人民武装警察应当举止文明,礼貌待人,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中央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报告下列情况:
(1)社会保障信息;
(2)恐怖事件和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
(3)气象、水文、海洋环境、地理空、灾害预警等信息;
(4)与执行任务有关的其他情报信息。
中央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建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通过互联保密信息网络、情报信息系统和数据库,提供与执行任务有关的情报信息和数据资源。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获取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使用。
第三十三条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任务和建设发展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执勤目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执勤设施、生活设施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在有毒、粉尘、辐射、噪声等严重污染或者高温、低温、缺氧等恶劣环境下,在执勤目标单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享受与执勤目标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条件和福利补贴,由执勤目标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和印章,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管理和配备。
第三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加强对所辖人民武装警察的教育训练,提高依法执行任务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因公牺牲、伤残的,按照有关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任务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任务牺牲、致残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或者相应的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对所属单位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人民武装警察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督。
人民武装警察履行职责、处置社会治安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海上维权执法、抢险救援任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人民武装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检举人、控告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不履行职责或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阻碍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侮辱、威胁、遏制、拦截、攻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察的;
(二)强行闯入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设置的警戒带和警戒区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追捕、检查、搜寻、救护、警卫等任务的;
(四)阻碍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勤车辆和人员通行的;
(五)严重阻碍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海上维权任务,由法律另行规定。
第四十八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防卫作战任务。
第四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戒严任务。
第五十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文职人员在执行本法规定的任务时,应当履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十一条本法自2020年6月21日起施行。
本文标签: 人民警察法是什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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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火爆脾气
2022-03-11 18:10:09 回复
消除和控制灾害、险情,防止次生和衍生灾害;(四)参与核、生化救援、医疗救援、疫情防控、应急抢修、交通设施建设等专业应急救援。;(五)参与重要物资的抢险、运输和转移。第十九条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检查人员、物品、车辆等。按照规定进出警戒区和通
不服就干
2022-03-11 07:17:15 回复
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六条对在执行任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武装警察,依照有关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协助人民武装警察执行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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