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0 | 评论:3
如何解决共享交通的监管问题
涉及多方的法律关系不清很容易被指责
2017年,一名不满12岁的男孩高笑在骑ofo自行车共享时被杀,他的父母向ofo公司索赔760多万元。这是中国首例12岁以下儿童骑自行车死亡的索赔。
6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ofo共享单车的运营公司——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父母赔偿金6.7万余元,驳回两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上,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引发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共享交通涉及提供者、使用者、保险人和监管者,实践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法律关系不清晰带来的法律风险,给原本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监管机制和法律法规带来了新的困难和挑战。
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发生事故很容易推脱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为了匹配资源的供需,资源提供者提供部分自有资源进行共享,资源需求者使用时,通过共享平台收取相应费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目前,共享经济模式已经涉及到很多领域,包括出行、住宿、Wi-Fi、劳动、娱乐等等,影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其中,共享交通的使用率相对较高。
但使用率高了,各种意外发生后就有侵权纠纷。
2020年2月21日,湖南长沙,刘租用的旅游公司共享车辆与彭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辆车及交通设施受损。事后,交警认定刘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5月16日,四川都江堰,环卫工人李某骑电动车与共享汽车相撞。事后,因交通事故涉及多方,双方就李的医药费发生纠纷,均不愿支付。
业内人士分析,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后,“谁该被问责”成为问题。如果侵权或者违约,受害方不知道向哪一方索赔,各方也互相推诿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共享”和“侵权”,发现大部分相关诉讼涉及共享经济公司、共享服务用户、受害方、保险公司等。
北京律师肖东平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共享经济模式下的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
“市民租车前必须登记,并预付一部分押金。如果租车人有违法行为,无论是被电子警察抓拍,还是被警察当场处罚,只要共享汽车后台查询,或者收到用户未办理的交通违章罚单,都会主动向交警部门确认。如果是租车用户的责任,费用由用户承担。如果用户不支付罚款,将从他预先支付的押金中扣除。另外,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后续租赁。”肖东平说。
江苏一位交管人员也表示:“不管是共享单车还是共享汽车,发生交通违法后,处理和其他租车是一样的,和市民开的普通车差不多。因此,如果自行车共享和共享汽车发生交通违规,司机仍将受到处罚。”
存款管理存在风险
情节严重或刑事责任
2020年6月22日,网络经济学会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9中国共享经济市场数据报告》显示,2019年自行车共享市场规模达到183.48亿元,同比增长37.99%。用户规模达到2.6亿,同比增长8.33%。2019年,网约车市场规模达到3044.1亿元,同比增长3.42%;用户规模达到5.79亿,同比增长4.7%。
在共享交通庞大的用户背后,可以看到一定规模的预付押金。
预付定金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共享经济服务的一种常见模式。但在实践中,因拖延退还或拒绝退还用户押金而引发的社会热点事件很多,导致用户、共享资源提供者、共享平台之间的信任危机。
安徽金融学院教授张认为,虽然用户支付的单笔押金通常是有限的,但如果具体的共享经济模式、具体的产品涉及用户数量多、覆盖面广,共享经济模式下的预付押金制度就会有风险。
2017年8月,酷骑单车的所有者酷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自身资金困难,延迟退还用户押金,引发多个城市用户的群体投诉。
2018年12月,ofo自行车共享因押金难退陷入纠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如果押金不能退还,可能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共享平台和资源提供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5月9日,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监会发布《新型交通运输形式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新型交通形态健康发展,加强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有效防范用户资金风险,要求分时租赁汽车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最长退还期限分别不超过15个工作日和2个工作日。
前期粗放发展遗留问题
事后监管仍需完善
据《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共享交通在发展初期存在“野蛮”扩张。在市场饱和、企业无序竞争的背景下,我国多地出现废弃的自行车共享“墓地”,存在车辆无序停放、车辆运维不到位等隐患。大量共享车辆制约和影响行业发展和公众出行,给监管带来困难。
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中宣部、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针对车辆乱停乱放、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存在风险等问题,对自行车共享的性质、法律关系、停放、登记、押金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地方层面,针对特殊共享经济模式的相关规定也在不断发布:
2017年9月,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共交通警察局联合发布《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同月,天津发布《天津市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2017年10月,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然而,共享交通发展至今,仍存在车辆违规停放、数据造假等乱象。
北京市交通委发布的《2020年第一季度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经营管理和监督情况公示》显示,Hellobike存在车辆投入严重违规、清驹单车企业存在车辆数据造假严重等问题。
广州启安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城区大规模违规投放青桔自行车,在约谈后拒不整改的情况下,被行政处罚两次,并处行政罚款共计10万元。
上海俊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在北京市东城区非法大规模投放Hellobike,被约谈后拒不整改,被给予行政处罚一次,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
武汉潇湘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芒果出行)、人人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出行)分别因违规投放电动自行车、约谈后拒不整改被罚款5万元,并于3月31日前回收所有违规投放的电动自行车。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共享交通作为新生事物,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乱象也不容忽视。如何从道德、法律、制度完善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反思,加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共享交通,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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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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