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62 | 评论:2
去年以来,汕头市工商局完善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参与建设完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12345服务热线,推进12315“五进”标准化建设。为营造我市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构建消费者愿意消费、敢于消费、懂得消费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统计,2017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32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938.47万元。日用品、食品、交通类投诉位居商品类投诉前三位;服务、互联网服务和文化娱乐服务位列服务投诉前三位。
电器
有产品质量问题“三包”责任推不掉
2016年4月,曾先生在澄海区324国道惠晶花园附近的一家“X美”电器店购买了一台价值3698元的小天鹅洗衣机。三个月后,洗衣机出现了噪音问题。曾先生立即与电器店交涉。商店工作人员提供了售后电话联系曾先生本人。11月,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噪音是调节杆磨损造成的。在曾先生的要求下,电器店同意12月9日更换洗衣机,但一直没有兑现承诺。去年1月5日,曾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店家履行承诺更换洗衣机。
澄海工商局执法人员收到投诉表后,向双方询问情况。经调解,电器店为曾先生更换了一台全新的洗衣机,并为曾先生挽回经济损失3698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回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的义务.....”商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或者拒绝。
餐饮类
外卖送错餐的商家要赔偿
2017年5月25日上午11时30分,市民吴先生在龙湖区外砂镇迎宾路市场花216元点了一份安某料理的盒饭。12点20分,他收到盒饭时,发现商家送错了。吴先生立即联系百度外卖网站和商家,但都无法处理。于是,吴先生投诉食品店不退错餐,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后,经龙湖区工商局调解,美食餐厅同意退还投诉人午餐费216元,并通过百度平台成功退款。
[案例回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未按约定送错盒饭,已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应及时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赔偿,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收。
商品促销类目未告知商家对有缺陷的商品进行换货
黄先生反映,他于去年7月4日在金鑫北路一家专卖店购买衣服。当时店里有短袖衬衫买一送一的优惠,于是他买了一件短袖衬衫,同时店里赠送了另一件同样尺码的短袖衬衫,支付的价格是169元。7月16日,黄先生将衣服拿出来穿时,发现两件衬衫中有一件的背面有大范围的黄色小斑点。当天黄先生与商家协商换货,商家拒绝换货。黄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商家更换一件同型号的新短袖。
接到投诉后,金平区工商局立即派人与经营者和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了解发生了什么事情。经调解,经营者与消费者黄先生最终达成协议,经营者为黄先生更换了一件同样尺码的短袖衬衫。调解成功。
[案例回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质量,及时处理缺陷,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销售缺陷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美容类别
面对诱人的服务宣传要理性[/s2/]
2016年10月23日,谢女士在东夏路某美容院消费12600元办理了一张美容卡,内容包括:眼部除皱针、水光针,商家保证一针见效。谢女士当天使用眼部除皱针和水光针后,眼部青肿,脸部红痒,一个月内情况没有明显好转。美容毁容,谢女士多次向商家举报,要求退款。商家以“继续在美容院做面膜治疗可以改善”为借口拒绝退款。谢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美容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美容院全额退款并赔偿精神损失。
接到投诉后,经区工商局执法人员调解,美容院已将美容卡购物款12600元退还给谢女士,谢女士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回顾]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美容院向谢女士提供美容服务后,未能达到双方约定的美容效果,甚至出现淤青、瘙痒等异常情况,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承担相关责任。
本版由本报记者郭硕远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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