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1 | 评论:2
案件介绍:案件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我院未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执行号: (2018)豫0184执第773号
失信者照片:
债权人:刘黎明
性别:男
年龄:28岁
地址: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355号
身份证号码: 410184 * * * * * * 2512
备案时间:2018年2月6日
执行法院: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监制人: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刘黎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振华借款20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未履行。
法官电话[/S2 :1780383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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