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98 | 评论:2
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利用其担任北京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开展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土地租赁合同、虚构经营事实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资金共计50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王某明知李某骗取拆迁补偿款,仍在李某授意下参与伪造土地租赁合同及合作协议,以被拆迁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后获得赃款10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王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拆迁款并非法占有。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王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性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所指控的诈骗行为明显利用李的职务之便,符合贪污罪的法律构成,应认定李、王犯贪污罪。李、王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到案后认罪悔罪,部分赃物被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并在法庭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亲属的帮助下,退赔所获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减轻处罚,适用缓刑。对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
1.被告人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被告人王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判令被告人李某、王某退赔518.5万元并返还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本案扣押的财物价格变更后,变更后的价格与本案扣押的人民币10万元一并冲抵上述退赔款,不足部分判令被告人李某、王某继续退赔。
案例分析
与案件性质相关的问题主要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贪污罪。案件事实的性质应当从犯罪构成方面来确定。本案主要从主犯李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
李某与王某等人串通,编造土地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事实,骗取拆迁补偿款。二被告人除具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手段外,与李在拆迁过程中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协助政府确认被拆迁土地产权的职务密切相关,在认定犯罪性质时应当予以考虑。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李某与王某利用李某的职务之便,编造土地租赁合同,将涉案土地的地上产权认定给明家公司,最终诱骗房地产公司认为涉案土地的承租人为王某,并将拆迁款支付给王某。李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一系列骗取拆迁款的行为:1 .李某与王某伪造土地租赁合同,李某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之便,在合同上签字,并违规从村财务室取走村委会公章在合同上盖章,使伪造的合同符合形式要件。2.在拆迁调查中,李某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其伪造的与王某红的土地租赁合同,欺骗拆迁公司称涉案土地为王某租用。据拆迁公司介绍,拆迁公司会通过村支书、村主任对要拆迁的土地进行调查核实。李作为村支书,是村长,有责任协助拆迁公司征地拆迁。他亲口证实,涉案土地承租人王是拆迁公司确定被拆迁人的重要依据。因此,王被确立为涉案土地的被拆迁人与李的职务便利密不可分。3.为骗取拆迁款,李某伙同王某等人伪造了合作协议、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拆迁地址关系的说明、土地租赁合同解除书、付款凭证。其中,关系说明及缴费证明材料上的村委会印章系李利用职务之便认可或本人盖章。李某在供述中承认,2013年他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已经知道上述征地拆迁事实,也知道村委会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他与王某签订合同日期追溯至2007年,只是为了掩盖合同无效的事实。
综上所述,社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盘根错节,刑法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和区分并不总是清晰明确的。这就需要法官凭借扎实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以高度敏锐的洞察力,发现和识别案件事实中的独特细节,而往往正是这些容易被忽视的情节,最终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走向。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实施犯罪手段与职务上的便利有关,最终依法认定为贪污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是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度挖掘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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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爱看美女的阿呆
2022-03-11 06:43:33 回复
同及合作协议,以被拆迁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后获得赃款10万元。案件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身为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王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拆迁款并非法占有。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人民
静待星辰落
2022-03-11 13:34:48 回复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拆迁地址关系的说明、土地租赁合同解除书、付款凭证。其中,关系说明及缴费证明材料上的村委会印章系李利用职务之便认可或本人盖章。李某在供述中承认,2013年他与王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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