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2 | 评论:2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从而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以基于合同,也可以基于侵权等因素。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了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除了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份额的确定和追偿、连带债务涉及的其他影响)之外,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各种连带责任。以下是《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S2/]
第178条[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债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的份额按照各自的责任确定;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实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518条[连带债务]
如果有两个以上债权人,且部分或全部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则为连带债权;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则为连带债务。
共同债权或者共同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519条[连带债务的确定和追偿]
难以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的,应当视为相同份额。
实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履行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过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份额的,由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520条[连带债务的其他相关影响]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债务人可以依照前条的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连带债务人的部分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和债权属于一人的,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在扣除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继续存在。
如果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延迟付款和承兑,将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生效。
第83条第2款[滥用投资者权利的连带责任]
营利性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64条第2款[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连带责任]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与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167条[非法代理和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作为代理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786条共同承包商的连带责任
合作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91条第2款[建筑项目分包中的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其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第三方与总承包方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方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分包给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义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单独分包给第三方。
第834条[连续运输中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运输的,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负责全程运输;如果损失发生在运输的某一区段,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与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32条[共同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973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和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清偿合伙债务超过其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1168条[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1169条第1款[教唆和协助侵权的连带责任]
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0条[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实施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以上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71条[单独侵权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每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5条第2款[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补救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通知转发给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侵权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197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1条[附属机动车辆的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4条[买卖拼装和报废汽车的连带责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5条[盗窃、抢夺机动车辆的连带责任]
因被盗、被抢、被劫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者、抢劫者、抢夺者承担赔偿责任。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小偷、强盗、抢夺者与机动车使用人负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1241条[高度危险物质的损失和遗弃的连带责任]
丢失、遗弃高度危险物质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品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42条[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质造成损害的责任]
非法持有高度危险物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持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很大的注意防止非法占有的,应当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52条第1款[建筑物倒塌等的连带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够证明没有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521条[共同债权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连带债权人之间难以确定份额的,应当视为同一份额。
实际收到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返还给其他连带债权人。
本章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参照连带债权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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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5:23: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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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0:19: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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