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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原审某保险公司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如个人借款合同(××如意贷)、××银行的个人借款凭证(借据),第三组证据,如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申请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等,均为来源不明的复印

原审某保险公司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如个人借款合同(××如意贷)、××银行的个人借款凭证(借据),第三组证据,如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申请表、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等,均为来源不明的复印件,未提供附件资料或电子交换信息,导致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

首先,关联性极度缺乏,导致原件有可能是在担任保险公司、银行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后随意制作的。

时间无关紧要。不能确定其原件的生成时间与原审判决确认的签字时间一致,如果本案存在类似原件,也不能确定其原件的生成时间与本案原件的生成时间一致。

空之间没有关联。无法确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申请表》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单》的原件是否生成、存储在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硬盘、自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上,也无法确定《××个人贷款合同》和《××银行个人贷款凭证》(借据)的原件是否生成、存储在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硬盘、自有服务器或租用服务器上。

内容无关。我们无法确定其内容是否与其原件一致,如果本案存在类似原件,我们也无法确定其内容是否与本案原件一致。

身份无关紧要。即使是复印件,事后也被借款人亲属多次投诉。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是通过微信发给借款人亲属,并没有发给借款人。至于原件,借款人无从得知。因此,不能确定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的原件与借款人有关,也不能确定本案中如果存在电子协议,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的原件与借款人有关。

其次是极度缺乏真实性。由于某保险公司在未提供原件、附属信息或数据交换信息的情况下,直接提供了复印件,使得本案中是否有原件的问题被混淆、混淆,不排除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有原件的情况下篡改了原件内容,而是向法院出示了一堆无法辨认的复印件。

此外,极度缺乏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9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的印刷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时,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这是电子数据的原始规则,遵循这一规则是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和相关性不可或缺的前提。但在本案中,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是由某保险公司直接提供的来历不明的复印件,导致其极度缺乏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最后,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这种情况下,借款合同为主合同,保险合同为从合同,更关键的争议在主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直接影响对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评价。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保险合同纠纷的不当保证行为,更恰当的原因应该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纠纷。但孤儿证不能定案,有严重缺陷的电子数据孤儿证不得定案。原审某保险公司出示的关于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的证据材料,恰恰就是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而且是来源不明的复印件,仅此而已。疑点重重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9〕19号”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的,是孤立案件不能定案的铁律。所有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都幸免于难,都违反了这一规定。

因此,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不具备证明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证据资格,不具备证明某保险公司目的的证明力;保险公司作为主张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受其索赔被驳回的苦果。

做假合同什么后果(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如此造假,合同无效,银行、保险公司自食其果)

注:本文基于具体案例和李大鹤律师的部分质证意见,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委托专业律师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谈判策略、申诉、上诉、投诉、答辩、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模仿模仿者,知道风险。

本文标签: 先拿假合同起诉真合同出现是什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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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承诺只因一时兴起

    2022-03-11 15:08:50    回复

    案件不能定案的铁律。所有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都幸免于难,都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不具备证明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证据资格,不具备证明某保险公司目的的证明力;保险公司作为主张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一方,应

  • 江湖浪子

    江湖浪子

    2022-03-11 13:43:34    回复

    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90条明确规定的,是孤立案件不能定案的铁律。所有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都幸免于难,都违反了这一规定。因此,这些所谓的电子协议不具备证明借款合同和保险合同成立和有效的证据资格,不具备证明

  • 陆策广东

    陆策广东

    2022-03-11 06:05:20    回复

    有趣

  • 弘乐言霞

    弘乐言霞

    2022-03-11 06:05:20    回复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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