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1
1。业绩可以成为一种资格吗?法律依据在哪里?
答:政府采购法没有禁止将业绩作为资格条件。业绩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但有一定的局限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禁止使用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中小企业促进法》禁止在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行为: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的条件;……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方面歧视或者对待中小企业。
2。A与B合并后,A可以用B之前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标的吗?
答:B之前的业绩可以算作a的业绩,同理,如果乙方近三年内被财政部、中国政府采购网指定的“信用中国”等官方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a也要相应承担。
法律依据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3。学校维修改造项目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学校维护和改造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与学校维护和改造项目类似的业绩。这种不合理的业绩要求属于限制特定行业的业绩,“在不合理的条件下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应当予以纠正。
4。限制行业和行政级别的表现作为评分项目是否存在排他性?
对于保税区改革创新研究方案项目,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类似业绩: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保税区改革内容研究相关的业绩进行评分,每提供一个市级及以下保税区的改革业绩加2分,最高10分,每提供一个省级保税区的改革业绩加3分,最高12分。 每提供一个级以上保税区的改革绩效,加5分,最高25分。 本项最高分为25分。以上列举的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因素是否具有排他性?
答:本案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应当予以纠正。首先,表现仅限于保税区改革的表现,属于特定行业的表现,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其次,25分的最高分定得太高了。类似业绩作为评分因素的分值不宜过高,一般不超过中小企业的优惠价格折扣(6%~10%),否则对中小供应商具有限制性或歧视性。
5。把类似业绩的金额限制在400万作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一定的业绩不应该作为评分项目。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相关,对具体金额设置合同履行条件,构成对中小企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财政部第659号令认定,将特定金额的合同履行情况设定为评价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给予供应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的情形。
法律依据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或者评价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6。相似成绩作为评分项时分界点如何设置?
“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的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一次有效业绩得2分(提供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类似的性能评分项目可以吗?
答:不会。根据上述设置,如果以2020年6月开标评标为例,对“最近三年”的时间要求至少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指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全部三年,不包括2020年1-6月;第二个理解是指2017年6月至2020年6月三年。很明显,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恰好在有争议的时区,就会对项目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采购文件中履约所需时间不应以“最近或近几年”等模糊用语描述,而应精确到某年或某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的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并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对经营情况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应将评价因素量化到相应的区间,并对每个区间设置不同的对应分值。
7。业绩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如何要求证明材料才算合规?
答:证明材料中不明确的类似评分条款有:“提供一定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一定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中标通知书”等。
显然,如果只是“需要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自然无法统一,部分供应商提供了产品销售单据和发票,也证明了该产品已经在市场上流通,无可厚非;试想一下,如果供应商提供一个购买者购买其产品的新闻报道和联系方式作为证据,专家应该批准还是不批准?这显然是个问题。
“提供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也会有争议,当事人可以理解为中标通知书是必须的,其他材料是辅助的;也可以理解为与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等类似材料并列。此外,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也应符合实际特点。比如有些项目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就不会有中标(成交)通知,如果把它当成必要条件就太严格了。
根据项目特点,采购文件应明确所需业绩证明材料的名称。货物和服务的履约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为依据,必要时可要求履约验收报告;特殊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的有效购买(购买、销售或服务)合同也可作为证明材料。工程项目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采购文件还应规定证明材料应反映业绩要求的时间范围、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名称或细节、项目服务的内容、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名称(公章清晰可见)等。如果对项目经理或团队有相关要求,应反映项目经理和团队名单的名称。
8。中标结果公布后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的履约投标怎么办?
答:采购人应向财务部门举报,财务部门将确定中标人是否真的提供虚假的履约投标。如果是,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若剩余有效供应商仍满足三家以上要求,采购人可选择延期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供应商或重新采购;如果供应商少于三家,采购方必须重新采购。
法律依据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年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发中标通知书的时候,合同已经签了,找地区业绩作为评分项。我该怎么办?
答:地区业绩作为一个评分项目,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已确定中标但未签订合同的,中标结果应当确定为无效,并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人;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将重新进行。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或者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已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应当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政府采购活动将重新启动。
10。投诉处理中,是财政部门负责证明业绩的真实性还是投诉人提供证据?
答:投诉人进行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投诉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投诉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投诉应当视为无效;被申请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被申请人放弃解释权,并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查询与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职责权限,委托有关单位或者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来源:北京朱龙数字智能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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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傻傻的骗子
2022-03-11 11:07:14 回复
合实际特点。比如有些项目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就不会有中标(成交)通知,如果把它当成必要条件就太严格了。根据项目特点,采购文件应明确所需业绩证明材料的名称。货物和服务的履约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为依据,必要时可要求履约验收报告;特殊情况下
扛不住你的诱惑
2022-03-11 10:59:56 回复
书是必须的,其他材料是辅助的;也可以理解为与中标通知书或采购合同等类似材料并列。此外,对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也应符合实际特点。比如有些项目不走政府采购程序,就不会有中标
大众老公
2022-03-11 11:20:29 回复
项目经理和团队名单的名称。8。中标结果公布后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的履约投标怎么办?答:采购人应向财务部门举报,财务部门将确定中标人是否真的提供虚假的履约投标。如果是,应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依据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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