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事务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2 | 评论:2
法院判决理由:涉案项目为商品住宅项目。根据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年6月1日废止)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商品住宅项目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但根据2018年6月1日生效的《工程必须招标的规定》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该案涉及的工程不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2011年8月29日,开元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协议未经招标即签订。但一审时,对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规定发生了变化,涉案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一审判决认定开元公司与中天公司于2011年8月29日自愿签订并实际履行的两份施工协议有效,并无任何过错。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
律师三言两语:“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本案中,2011年8月2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不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在签订时无效且不可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发生变化后,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这个案例给出了一个结论。所以通过这个案例我们注意到,2018年6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其他无效情形,没有《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规定》第四条的情形,即使没有招标,也应该予以肯定。代理人可以利用这一点来制定诉讼策略,以避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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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米奇憨憨
2022-03-11 17:4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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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你余生快乐
2022-03-11 11:54: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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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11:44: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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