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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举例说“佳能”条文+案例+解释,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继承和类型 1。继承权和继承权(代代相传,不只是家风)法国谚语如果我死了,我欠的钱需要父母还吗?我是独生女,父亲比爷爷先去世

举例说“佳能”

条文+案例+解释,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一章总则

遗产继承买卖需要满两年吗(关于继承那些事儿:继承权可以转让吗?胎儿有继承权吗?)

第一节继承和类型

1。继承权和继承权(代代相传,不只是家风)

法国谚语

如果我死了,我欠的钱需要父母还吗?我是独生女,父亲比爷爷先去世。不能继承全部遗产怎么办?人会突然死去。银行、微信、支付宝、q币呢?民法典来了,你会把哪些“虚拟财产”传给下一代?这样关于继承的问题,现在在网上随处可见。虽然网上流传的“2021年起独生子女将不能继承父母财产”的不实信息已被辟谣,但人们对遗产继承问题的关注却越来越深入人心。60后、70后这一代人已经逐渐走向幕后,一家四五个兄弟姐妹甚至七八个人的家庭已经成为历史。在逐渐成为中流砥柱的80后、90后群体中,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随着近年来二胎政策的放开,家庭成员已经发展到三代同堂的“4-2-2”模式。与此同时,社会家庭构成越来越复杂,收养子女、再婚家庭、未婚家庭、丁克家庭不断增多。当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出现一些突发事件时,继承就变得不再理所当然,毫无悬念。作为继承人,他们需要更多地了解继承法律问题,以应对当前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什么是继承?在中国人的解释中,继承一般是指对前人的风格、文化、知识等的接受。,也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个对象的属性和方法。在民法典中,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包括被宣告死亡)后,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遗嘱(其留下的有效遗嘱)无偿转移给一定范围的人,该范围的人由法律规定或者该自然人在其遗嘱中规定。可以说,继承是根据上述形式形成的法律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继承的基本制度。死亡的自然人称为被继承人,根据继承制度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其所形成的继承遗产的权利称为继承权。继承制度与特定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1985年《继承法》第1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从“自然人”到“自然人”,实行了民法典中“自然人”一词代替“自然人”的重大变革。“自然人”这个词和国籍有关。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外国人继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涉外继承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列举了本国自然人以外的外国人的继承。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我国的自然人,其他的自然人,我国的无国籍人都要涵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吸引力逐渐增强,涉及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的继承纠纷也逐渐增多。一旦这些纠纷实际发生在中国,应该适用民法典。“自然人”一词明显扩大了自然人的范围,也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同时,伴随继承而来的是继承权的取得。继承权有两种不同的含义。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享有主观继承权。

所谓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是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对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遗产的可能性是期待权还是仅仅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期待地位,学者们仍有不同的看法。事实上,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很难称之为权利。即使将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视为期待权,也不同于民法一般意义上的期待权。

确切地说,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地位,因为,首先,虽然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被称为权利,但其效力极其微弱,表现在:

(1)推定继承人的地位不确定,随时会发生变化。推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不能成为继承人。

(2)推定继承人的继承人也不确定。接班人是财产,随时会变。由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出生、死亡、收养和解除收养关系,以及被继承人的意愿,继承可能会增加或减少。

(3)推定继承人的权利是非支配性的。继承开始前,继承人不能处分被继承人的财产,其继承权不能成为处分的对象。

(4)不存在推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在继承开始前,无论财产因什么原因减少,继承人都不能主张继承权受到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其次,作为一种身份,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有保留一定份额的权利。

所谓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变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时候继承人实际上获得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而不仅仅是继承遗产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权的主观意义已经从期待地位转变为获得继承权。主观继承权是一种不同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特殊财产权。,这表现在:

(1)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制度是为了解决被继承人死亡后,其财产如何转移给继承人的问题。继承人继承权的最终目的是如何获得遗产。从这个意义上说,继承权属于财产权。

(2)继承权与某种身份有关,而不是身份权。继承权主要发生在因婚姻、血缘关系而具有一定身份关系的亲属之间。可以说,继承权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但由于现代继承只是财产继承,继承权的客体仅限于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的法律规范不调整亲属关系,继承权不是亲属关系的自然效力,所以继承权不是身份权。这就好比赡养费的请求权,虽然来源于亲属关系,但不是身份权。

(3)主观上,继承权是成员资格。继承人除了有获得遗产的权利外,通常还需要参与遗产事务的决策,如遗产的管理、遗嘱的执行等。这些事项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是如果你不参与这些事项,遗产是无法被继承人顺利取得的。就像股权一样,股东除了股份带来的分红,还有参加股东大会和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权利。

(4)主观上,继承权是一种过渡性财产权。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再是其财产的主体,其财产权应转移给其他民事主体。财产转移过程中建立的法律关系是继承法律关系。因此,继承权也是一种过渡性权利。

(5)主观上,继承权是绝对的、排他的。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履行而实现自己的权利,除债权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义务不妨碍继承人行使继承权。一旦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继承人可以行使继承答辩请求权。因此,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绝对权利。

按事例解释

被继承人老何的妻子早逝,育有两子一女,即A、何B、何c,何B的妻子为肖某,儿子为丁。老贺晚年身体虚弱,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冠心病等需要护理的疾病。由于老人对先后聘请的两名护士都不满意,何姨大部分时间都在照顾老人的起居饮食,何姨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2010年至2014年5月,老何去世前,每年在新邵县人民医院、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两次,每次30天左右。在此期间,他B和他C会照顾他们。后稷和老何相继去世。

既然如此,何家、何b、何兵为什么是某个人的继承人?何乙先于其父何死亡,其子何丁系代位继承,对何遗产具有法定主体资格和继承权。而何某之妻肖某不符合代位继承的主体资格,依法无权继承何某的遗产。

法官声明

01继承权可以转让吗?不会吧。继承权是可以放弃但不能随意转让的个人财产权。继承人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财产所取得的财产所有权。

02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应如何行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实现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民法》第2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03胎儿有继承权吗?是的。《民法》第十六条规定,胎儿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因此,遗产分割时,无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都应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法律保护胎儿的保留权。(1)多胞胎的继承份额。多胞胎各有一份继承份额。如果只保留一个继承份额,其他胎儿的继承份额要从继承人的遗产中扣除。(2)胎儿出生时活着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保管。(3)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为胎儿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的有关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4)胎儿出生时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分割。

民法条款

第1119条本部分规定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遵守法律或尊重祖先的意愿)

法国谚语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说财产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虽然听起来都像是继承,但似乎没什么区别。但是,在法律层面,一字之差,相去甚远。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内容了解中国的传承。

1.继承的类型。关于继承的种类,《民法典》第1123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继承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2.法定继承。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被继承人处理其遗产或者立遗嘱的一种继承方式。与遗嘱继承相比,法定继承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的份额和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只是根据被继承人依法推定的意思,由其近亲属继承其遗产。

3.遗嘱继承。什么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指根据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的方式。《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依照本法规定可以通过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者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由遗嘱成立和立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构成,分别具有成立和执行的效力。

为了区分遗嘱继承和其他继承,法律还规定了一些条件: (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二)遗嘱人死亡;(三)被继承人生前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四)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没有放弃继承权,也没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联系与区别。法定继承是法律推定的继承方式,不能体现被继承人本人的意志。法定继承虽然是最常见的继承方式,但它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只有在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法定继承基于身份关系,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也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改变。但是,遗嘱人直接反映了被继承人的意志。被继承人的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的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要件。遗嘱人与法定继承人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和应继承份额的限制,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遗嘱必须具有法律效力,这样遗产才能按照遗嘱继承进行分配。如果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遗嘱根本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没有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在法律上不会被承认或认可。对于未被承认或未被承认的继承,应按法律认定的事实处理。比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订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的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完全无效。当全部无效时,所谓的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就失去了“继承”死者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所有涉案财产都将按照合法继承处理。部分无效时,无效部分涉及的财产按合法继承处理。

不难看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主要区别如下:

(1)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且遗嘱人死亡的事实,是遗嘱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直接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果优于法定继承。

按事例解释

老陈和程某梅生前育有五子,陈嘉、陈毅、陈冰、陈丁、陈娥,陈嘉于1997年底走失。2002年,老陈帮助陈嘉的儿子陈骁在张某屯村建了一个四口之家的院子。作为陈骁的婚房,老陈生前留下两道命令,都是罚那里的房子。

2007年10月23日,陈骁因遗嘱继承纠纷起诉陈毅,要求确认老陈2005年9月21日所立遗嘱有效,依法分割老陈去世后留下的财产,并将陈毅的财产返还陈毅强。陈B向法庭出示了两份自己的遗嘱。见证人是陈济的妻儿,没有签字日期。法院经审理查明,陈骁母亲早逝,父亲陈嘉走失,由祖父老陈抚养生活。2005年9月21日,老陈邀请村支部书记孙谋、支部副书记兼调解主任王某到现场立遗嘱。这个地方的房子归陈骁·季承所有,遗嘱也涉及到了维护。孙谋、王某在遗嘱上签字见证。法院一审认定陈骁提供的老陈于2005年9月21日作出的辞职决定内容合法有效,但陈毅不服提起上诉,后向检察院提出抗诉。德州中院指定再审,发回重审。最终,该案于2016年11月7日以陈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结案。

2018年,因张某屯村新农村改造,该私房参与了拆迁补偿、房屋安置等相关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5日,陈毅以侵权纠纷起诉陈骁,要求陈骁返还陈毅5套房屋的所有权,返还陈毅拆迁补偿款37250元,并享受房屋安置相关优惠政策。法院认为,在侵权案件原物返还纠纷中,首先应当查明的是涉案标的物的归属问题。陈乙认为涉案房产土地归陈所有,获得该房产土地的安置收益是对其权利的侵犯。陈B首先要证明房产土地归陈B所有,陈B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产土地的所有权。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2020年1月15日,陈怡因合法继承纠纷起诉陈骁,要求陈怡继承其父母(父亲老陈、母亲程某梅现已死亡)名下4间平房拆迁补偿款23662.125元,并享受住房安置相关优惠政策(扒窃2万元,每平购房200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老陈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陈毅、、陈定、陈鄂,均为之父。被告陈骁不是其父陈加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陈嘉去世,陈骁将能够代位继承陈嘉的部分遗产。在审判过程中,各方都认定陈嘉只是走失,并不能确定陈嘉已经自然死亡,也没有相关权威机构认定其合法死亡。因此,在现有证据下,被告陈骁不是法定继承案件的适格被告,故驳回陈怡的诉讼请求。

关于老陈在孙子陈骁帮助下建造的房屋,陈骁和陈毅对其遗产性质均无异议。那么陈骁与陈怡的纠纷到底是法定继承纠纷还是遗嘱继承纠纷呢?首先我们来看法定继承。虽然陈嘉于1997年败诉,至今已有23年,但陈嘉作为被继承人老陈的第一继承人,在没有确定死亡的情况下,依法不能进行代位继承。陈嘉的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因其逝去的漫长岁月而被剥夺继承权,也不能因陈嘉逝去的岁月而失去儿子代位继承。因此,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陈骁不是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和适格被告,双方不存在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故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其次,如果陈嘉决定死亡,陈骁可以去代位继承,老陈把民事房留给孙子陈骁,属于辞职继承;如果没有死,只是失去了,而陈没有得到代位继承,就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而陈把民事房留给他的孙子陈是遗产。因此,本案属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取决于陈嘉是否确定死亡。

法官声明

01“禁止配偶再婚”能否作为继承条件写入遗嘱?不会吧。遗嘱人在生前处分其财产时,配偶是否再婚是取得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该遗嘱无效。

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处分其财产或安排其身后事务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其死亡时生效。为了使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仅要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而且要保证自己所立遗嘱的内容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宪法和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的规定,婚姻自由既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自然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因此,如果遗嘱人在生前处分其财产,配偶是否再婚是取得相应财产继承权的前提条件,其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其限制了他人的婚姻自由,违反了有关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

02父母遗产怎么办,有的有遗嘱有的没遗嘱?遗嘱遗产按照有效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遗嘱遗产未涵盖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办理。

我是女生,父亲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后来我妈去世前说房子要给男家,所以她去世的时候留了遗嘱,把房子给了我哥。这合理吗?不合理。对于父亲的遗产,母亲立的遗嘱部分无效。父亲的遗产应根据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母亲对自己的遗产有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同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是继承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男女平等。自然人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差异而影响其享有和行使权利。(2)夫妻平等。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有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财产,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干涉。(3)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平等。继承人不分性别,在继承范围和顺序上是平等的。而且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可以是父系亲属,也可以是母系亲属。(4)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社会和法律地位,同样受法律保护。(5)媳妇和女婿在继承权上是平等的。在社会主义中国,男女在对方家里过着同样的生活,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男女双方都不能因为住在对方家里而失去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无论子女是否结婚或在哪里定居,他们都有平等的继承权。《民法典》第1129条也规定:“丧偶的儿媳向公婆、丧偶的女婿向公婆、公公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条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遺嘱的,按照遺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6条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指定一名或者数名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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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必新、张家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慧郝明杰

审计:郑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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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李白戒酒了

    李白戒酒了

    2022-03-11 07:52:17    回复

    求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其次,作为一种身份,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有保留一定份额的权利。所谓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后,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变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这时候继承人实际上获

  • 孤傲脾气大

    孤傲脾气大

    2022-03-11 06:29:08    回复

    姐妹甚至七八个人的家庭已经成为历史。在逐渐成为中流砥柱的80后、90后群体中,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随着近年来二胎政策的放开,家庭成员已经发展到三代同堂的“4-2-2”模式。与此同时,社会家庭构成越来越复杂,收养子女、再婚家庭、未婚家庭、丁克家庭不断增多。当继承父母

  • 摘朵桃花运

    摘朵桃花运

    2022-03-11 12:46:37    回复

    告陈骁不是法定继承案件的适格被告,故驳回陈怡的诉讼请求。关于老陈在孙子陈骁帮助下建造的房屋,陈骁和陈毅对其遗产性质均无异议。那么陈骁与陈怡的纠纷到底是法定继承纠纷还是遗嘱继承纠纷呢

  • 山野的霧

    山野的霧

    2022-03-11 07:45:57    回复

    自然人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差异而影响其享有和行使权利。(2)夫妻平等。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有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丈夫可以继承妻子的财产,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不受任何干涉。(3)继承的范围和顺序平等。继承人不分性别,在继承范围和顺序上是平等的。而且在代位继承中,

  • 逍遥浪人

    逍遥浪人

    2022-03-11 04:26:33    回复

    母亲程某梅现已死亡)名下4间平房拆迁补偿款23662.125元,并享受住房安置相关优惠政策(扒窃2万元,每平购房200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继承人老陈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陈毅、、陈定、陈鄂,均为之父。被告陈骁不是其父陈加剑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如果陈嘉去世,陈骁将能够代位继

  • 潘进星程

    潘进星程

    2022-03-11 02:45:18    回复

    对对对

  • 高烁才珊

    高烁才珊

    2022-03-11 02:45:18    回复

    好家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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