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6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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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决定
(2015)沈敏字第105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光耀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福建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天柱,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友志。
被告:何清水,南非共和国公民。
被告:王丽玲
申请再审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吴友志、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发生纠纷,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林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卢光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以邮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卢光耀诉称,其已委托律师于2013年1月25日向林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一份盖有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作为证据。但在原审中,代理人卢光耀已确认其律师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并已记入卷宗。事实上,林并未收到该快件,快递员也不能证明林收到了该快件。首先,虽然快递员的地址“石狮市延年路36号”与邻水苑身份证地址相同,但实际上是裕丰大厦所在地。大楼一楼是商场,二楼是美容店,三楼是台球娱乐中心,四楼是CPPCC活动中心,五楼以上是居民楼。可见“石狮市延年路36号”并不是林水源的确切居住地址。林的确切住址为“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住址证明材料已提交二审法院确认。其次,该快递的收件人签名一栏并非林本人签名。快递单上虽写有林的手机号码,但卢光耀及顺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二审中快递员电话联系林确认地址,林委派其他人员签收。第三,此快递单中托运物品明细一栏为空白色,未注明邮寄物品名称。假设林收到了这封邮件,就不能确认他收到的是律师的催款信。
综上所述,卢光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并未向邻水县主张权利,邻水县应依法免除保证责任。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卢光耀、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盛达公司、吴友志、一审被告何清水、王丽玲均未提出意见。
根据林申请再审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下列问题进行了审查。
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能否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邻水苑主张权利,邻水苑是否也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林与卢光耀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有林等四人共同向卢光耀出具的借条为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借条就担保事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为借据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应当在主债务到期后的六个月内,即卢光耀应当在2013年2月2日前向邻水苑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因此,只要鲁光耀能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林承担保证责任,就具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一方当事人以信函、数据电文主张权利,信函、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本案中,卢光耀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主张于2013年1月25日委托律师向林发送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一份盖有顺丰业务专用章的快递单作为证据。申请水源再审时,林称自己并未实际收到快件,否认快件的证据效力。我院认为,快递单上“石狮市延年路36号”的收件地址并非林“石狮市延年路36号裕丰大厦701室”的准确地址,但与林的身份证所注明的地址一致。此外,快递单上有收件人林的有效手机号码,通常足以让快递员与林联系。林主张快递运单中的托运物品名称为空为空白,不能说明该寄递物品为律师催款函。但无证据证明卢光耀与林之间存在其他经济往来,且卢光耀不仅将快递寄给了林,还将相关资料寄给了吴友志和新公司。这三个快递是同时发的。从三方都是卢光耀的担保人来看,有内在。林表示,在原审中,卢光耀的委托代理人已确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注意义务,提示了债务人的权利,就应当认定其向债务人提出了履行要求,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本案中,卢光耀提供的快递运单及其载明的物品符合民事证据的大概率要求,足以认定律师的催款函“已经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能够证明其已要求林承担保证期间的保证责任,林应对卢光耀的涉案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林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林的再审申请。
张进贤法官
代理法官李春
代理法官王元
2015年6月1日
职员姜
来源:裁判文书网,法律大讲堂1。
编辑:王磊
排版:孙莉
审核:尹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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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李白戒酒了
2022-03-21 16:22:01 回复
。根据林申请再审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下列问题进行了审查。卢光耀提供的快递单能否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邻水苑主张权利,邻水苑是否也应承担保证责任。本院认为,林与卢光耀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担保合同关系,有林等四人共同向卢光耀出具的借条为证,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各方
舌战万儒
2022-03-21 14:35:43 回复
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已经结束。林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卢光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届满前以邮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事实,缺乏充分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卢光耀诉称,其已委托律师于2013年1月25日向林发出律师催款函,并提供了一份盖有泉州顺丰运输有限公司(
摘朵桃花运
2022-03-21 17:08:45 回复
同时发的。从三方都是卢光耀的担保人来看,有内在。林表示,在原审中,卢光耀的委托代理人已确认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未寄出律师催款函,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所述,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只要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注意义务,提示了债务人的权利,就
爷们儿有颗少女心
2022-03-21 18:21:41 回复
签名。快递单上虽写有林的手机号码,但卢光耀及顺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二审中快递员电话联系林确认地址,林委派其他人员签收。第三,此快递单中托运物品明细一栏为空白色,未注明邮寄物品名称。假设林收到了这封邮件,就不能确认他收到的是律师的催款信。综上所述,卢光耀在保证期间届满前
执剑游天下
2022-03-21 14:51:04 回复
电文主张权利,信函、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从而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本案中,卢光耀于2013年3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但其主张于2013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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