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5 | 评论:2
租个营业厅,两个90后男子高某、何某做起了放高利贷到外地接单、签借条、放高利贷、讨债的“生意”...他们的放贷业务可以说是蒸蒸日上,三个月内给200多人放贷500多万元,收取300%到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
11月2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高某、何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违法所得应当依法没收退赔。此案是上海首例非法放贷刑事案件。
租赁办公室从事非法高息借贷
2021年3月,高某和何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他们一拍即合,决定合伙从事高利借贷业务。他们在上海静安区北京西路某大厦租了一间办公室,通过套现信用卡、向亲戚朋友借钱等方式筹集资金,然后通过微信等渠道发布广告。经中介介绍上门后,有贷款需求的客户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出示房产证等材料。高某主要负责和客户谈贷款金额、还款利率、周期等,而他主要负责接收并让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为逃避法律处罚,高某、何某通常会要求借款人签订月息仅为2%的借条作为担保存根,实际还款会按照协商好的口头约定进行。在签署纸质材料并达成口头协议后,高某和何某将通过支付宝、微信、现金、银行卡等方式放高利贷。若借款人未按时还款,高某将继续催收或协商。
法院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何某结伙,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高某、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两被告人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可从轻处理。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某、何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切实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正常的民间借贷有助于丰富社会融资形式,促进社会经济良性运行。但当其发展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频繁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作为营利手段时,其行为性质就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S2/】2019年10月,“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明确将非法借贷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意见》指出,违反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际年利率36%以上,个人非法放贷2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8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放贷给50人以上,或者造成借款人或者其他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属于上述“情节严重”。
非法借贷犯罪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还可能诱发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得突破强制性法律法规,否则其经营收入不受法律保护,更容易走上违法犯罪活动的道路。对于借款人,也要客观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尽量通过银行贷款等正规渠道解决资金需求。他们不应该因为“快贷”“无担保”等噱头而诉诸高利贷,否则极有可能遭受非法催收,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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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静安法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作者:葛立刚
摄影:侯晓辉
编辑: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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