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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消费”是连接人与社会最常见的行为,发生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小到一饮一餐,大到服务项目。消费者的多样性决定了消费纠纷频发的特点。在消费纠纷中,最常见的赔偿措施有“退一赔三”、“退一赔十”,这两种都是对商

“消费”是连接人与社会最常见的行为,发生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小到一饮一餐,大到服务项目。消费者的多样性决定了消费纠纷频发的特点。在消费纠纷中,最常见的赔偿措施有“退一赔三”、“退一赔十”,这两种都是对商家的惩罚性赔偿。恰逢“3.15”。作为消费者,我们储备维权的法律知识是必不可少的。

本期微信边肖,我们将结合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案例,为您梳理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相关法律要点,大家一起打卡学习吧。

指南目录:

1。惩罚性赔偿的种类和适用依据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典型案例

3。消费纠纷中的诉讼技巧

一、惩罚性赔偿的种类和适用依据

民法典虽然没有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法典,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专门规定,但在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侵权责任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起诉商家费用标准(消费那些事儿: “退一赔三”or“退一赔十”?)

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既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总则,也可以根据总则第128条的规定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则。

民法典

第128条

法律对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和消费者的民事权利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惩罚性赔偿主要是对生产经营者不良行为的“惩罚”,主要包括“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

一退三赔相关法律规定:

1 、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500元增加了不到500元的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退十赔相关法律规定:

1:2018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收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接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十、十一、十二条(滑下)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超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仍在销售的;

(二)不能提供所购食品的合法来源的;

(三)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商品的;

(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

(五)虚假标注或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的;

(六)转移、隐匿、非法销毁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或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生产经营者以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中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对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时适用的标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进口商及其他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进口食品仅符合出口地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消费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生产假劣药品或者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照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向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和典型案例

实践中,消费者起诉厂家或商家“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案例不在少数。但最终法院认定欺诈、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不到10%,反映出惩罚性赔偿事实的认定并不容易。消费者的认定、消费者的行为和责任主体都是惩罚性赔偿的难点。同时,“退一赔三”和“退一赔十”也需要根据不同场景进行筛选。下面,边肖将带你一一学习!

1。消费者的识别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是指为日常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原则上应该是自然人。但在上海、天津、安徽等地区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或保护条例中,将消费者定义为为日常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用于生活消费,就属于消费者范畴,即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主要是个人或家庭生活消费。

此外,消费者不仅包括商品的购买者,还包括商品的使用者和服务的接受者,不限于与经营者达成合同关系的相对人。购买者的家庭成员和商品的接受者都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

2。消费者行为的识别

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内涵丰富,包括生存消费,比如吃饭穿衣;还包括发展性消费,比如个人培训;还包括精神或休闲消费,如旅游、娱乐等。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消费的内容会不断丰富和发展。在“退一赔三”、“退一赔十”的惩罚性消费赔偿案件中,双方对消费性质的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理解为生活消费而购买。

案例一:学校购买笔记本电脑,到货与合同不符,可以要求“一退三赔”吗?法院:看消费者和消费行为!

甲学校与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订购60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约定的电脑内存为4G,电脑操作系统为win10。学校A收到货后发现B公司发货的笔记本中只有4G内存是原装内存,操作系统从win10换成了win7。到货与合同中的约定差异明显,故甲校诉至法院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退一赔三。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对消费者和消费行为的认定,以及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甲校购买电脑是作为教学活动的固定资产,并非生活消费。甲校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乙公司以欺诈为由申请退一赔三不予支持。另一方面,由于双方对内存和操作系统没有约定,A校验收证明确认可以正常使用。最后A校的所有申请都被拒绝了。

3。负责主体的识别

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往往是谁造成的损害不得而知。经常出现卖家把货推给生产商,生产商把货推给卖家,消费者维权来回折腾的情况。那么我应该向谁要求赔偿,是销售者还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和生产者都有?

根据《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此外,《产品质量法》第43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也有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选择销售者、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之一在接到消费者的赔偿请求后承担赔偿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责任的,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该责任成立的条件是:消费者与承担责任的销售者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责任销售者与其他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之间存在销售合同关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购买、使用商品而受到损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二:家里卖的电瓶车充电爆炸,引发火灾。销售者和生产者谁该负责?法院:责任是有条件的!

G先生从卖家h处购买了一个缺少品牌名称和产品认证标志的电瓶车电池和充电器,购买后G先生将电池放在家中,接上充电器进行充电。没想到第二天早上意外发生,充电器爆炸引发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收费过程中存在过错,G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卖方H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

h .销售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销售的电池不存在缺陷或者火灾事故与其销售的电池、充电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销售者H未尽到进货查验等注意义务,将“三无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导致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销售者没有证据证明事故不是由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结合电池、充电器无生产合格证的事实,可以认定H销售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本案产品质量责任属于第三方生产者,销售者H可以在赔偿后单独向第三方生产者主张赔偿。


起诉商家费用标准(消费那些事儿: “退一赔三”or“退一赔十”?)

4。适用性的确定

“退一赔三”、“退一赔十”是常见的惩罚措施,适用于不同的情况。

“一退三赔”的适用对象是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包括服务欺诈和商品欺诈,即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有关情况,欺骗对方,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与之订立合同,损害享受产品和服务的对方的权益。

“一退十赔”的适用对象是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里只有生产者有生产行为才能构成,或者对于经营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应当知道不安全食品的存在。因此,对于主张“一赔十”的消费者来说,需要证明食品不安全,而对于经营者来说,并不是明知故犯就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

案例3: 我觉得在服务项目上花大笔钱很不舒服。消费者能否支持“一退三赔”的主张?

E小姐在F美容机构花了140多万元购买服务套餐,却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逐渐感到身体不适。E小姐随后向相关机构举报。事后,当地卫健委和市场管理局认为F美容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医疗技术,但服务者均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书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对F美容机构进行了行政处罚。但E小姐认为F美容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一退三赔”。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

争议主要在于对消费者和消费性质的认定以及对欺诈的认定。

首先,医疗美容服务需要运用一定的专业医疗技术和医疗资质,但其本质仍然是消费者为了提高生活质量和自身容貌的生活消费,而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是应这种社会需求而兴起的服务行业,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故本案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辖。

其次,一般消费者在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对于是否使用医疗技术的辨别能力有限。f美容机构隐瞒了不具备医疗资质的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认定为故意欺诈,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作为欺诈的证明。因此,法院支持了E小姐的诉请。

案例四:进口商品缺乏相关合格证明,消费者主张“一退十赔”,法院:支持!

C先生在D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了两款进口抗衰老口服液,一共支付了2000元。C先生收到从北京寄来的货物后,发现货物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于是向D索要货物的进货证明及相应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但D声称自己属于代购,没有相关证明。C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判令D退一赔十。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

该案的争议主要在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的认定、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以及“一退十赔”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首先,法院认为,D作为淘宝店铺的经营者,在网上向不特定消费者推荐涉案商品,商品所在地在北京,快递也在北京送达,与收取代理费和进口税的约定无关,其行为不符合购买服务的特征。鉴于D不能证明其与C先生达成了购买协议,故认定两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附具合格证明材料。d .未能证明涉案货物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证。D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和质量,故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后,D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知晓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义务关注其销售的食品,并认真审查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D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认定其违反法律规定,在网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一退十赔”的法律责任。

消费纠纷中的诉讼技巧

消费纠纷是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发生的纠纷,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类型之一。作为消费者,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在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通过行政或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这里,法官还为消费者列举了一些诉讼技巧:

1.明确诉讼当事人。如果你是消费者,你可以享有诉权。被告是销售者、生产者、广告发布者还是工商变更后的新法人?

2.明确法院的管辖权。因不合格产品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由产品制造地、销售地、侵权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网络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根据《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为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住所,一般消费者收到货物的地点为合同履行的地点,因此其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12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使用电子合同时,应当尽量在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和方式,以便于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

3.提供经营者欺诈或者药品、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证明。[/s2/]注意保留客观、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包括购物发票、合同、虚假广告或者虚假承诺的书面凭证、产品原件、消费者被侵害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证明和发票等。

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成为被告时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合理明确的证据对于明确责任归属具有重要意义。在这里,法官也为他们提供了相关的提示:

1.举证责任是颠倒的。在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因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证明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原因、第三方过错、产品合格证、鉴定报告等产品无缺陷。

2.销售者应当对不存在虚假宣传、扩大效果、隐瞒产品质量、产品符合质量标准、销售的药品、食品符合安全标准等欺诈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3.如果是第三方(如运输商、仓储商等)的过错。),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在向消费者作出赔偿后,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由实际造成缺陷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本文标签: 起诉商家费用大概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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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耍朋友嘛

    耍朋友嘛

    2022-03-20 10:58:48    回复

    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2。消费者行为的识别生活消费是指为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资料或精神产品的行为。“生活消费”内涵丰富,包括生存消费,比如吃饭穿衣;还包括发展性消费,比如个人培训;还包括精神或休闲消费,如旅游、娱乐等。随着人们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消费的内容会不断丰

  • 芦苇风

    芦苇风

    2022-03-20 08:56:31    回复

    虚假信息的;(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第十条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生产经营者以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

  • 四虎归山

    四虎归山

    2022-03-20 13:59:07    回复

    标准,消费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主张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的,生产经营者以未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中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明确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

  • 吕婉翠军

    吕婉翠军

    2022-03-20 04:46:37    回复

    不错

  • 蒋腾子振

    蒋腾子振

    2022-03-20 04:46:37    回复

    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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