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7 | 评论:3
来源:红网
“速度,包装如常,但开封后...我买到假货了吗?还是整体素质在下降?那些看着有洞的坚果的人害怕了。会不会是老鼠把它们弄掉了...蔓越莓干看起来很糟糕。我记得之前有一个卖假货的曝光...如果在意,认真拍,还有几十块,可以去官方买。”2021年2月,温州瑞安的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店铺购买了一盒坚果后,发表了买家评价。
没想到,因为这个“差评”,王女士后来被商家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5万元。
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网购发布“差评”引发的名誉纠纷。认定消费者作出的商品评价符合网络评价标准,依法驳回商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请求。
商家很委屈王女士发了一条很长的“差评”,还刊登了5张照片,属于高权重的“差评”。如果王女士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或者退钱,而不是随意评价谣言店铺,甚至劝说别人不要买。
商家多次联系王女士删除评价,但评价生效一段时间后无法删除。
2021年3月,王女士对产品进行了补充评论,“上次是误会,后来确认是正品,我就放心了。这次又来买了,送货很快。有疑问的买家可以找官方客服查看真伪。至于坚果上的坑,官方回复是各仓库加工储存不一样造成的,但不影响口感。可以放心购买,给卖家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下次再来吧。”
但即使王女士做出了相应的解释,商家仍坚持认为“追评”的效果无法弥补“差评”造成的负面影响,认为王女士的造谣行为已经侵犯了店铺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店铺的正常经营,故诉至瑞安法院,要求王女士删除差评,在网络平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网络平台上商家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批评和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消费者借机诋毁、诽谤并实际损害了商家的名誉,才能认定为侵犯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收到商品后在平台上做出评价,是基于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等综合因素的考虑,表达了自己的主观感受和个人体验,评价内容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原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商品评价给予必要的宽容,不要求评价绝对准确,不受主观情绪影响,不要求每一个买家都给予好评,不把“差评”简单等同于名誉侵权。本案中,原告未就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给出充分证据,故瑞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瑞安法院一审判决,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声明:
判断“差评”是否确实损害了经营者的声誉,应综合考虑发布者的身份、“差评”的数量、浏览量、影响范围等因素。如果“差评”是基于真实交易,对应的是交易笔数,陈述的情况基本属实。即使有一些主观评论,如果语言没有出格,也不应该认为是借机诽谤或中伤。
法官提醒经营者应当尽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消费者的批评和评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消费者要充分认识到,网络评论机制不是随意发泄个人情绪的工具。他们要注意批判和侵权的界限,理性维权。
来源:橙柿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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