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1
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范某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我院提起公诉。
该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并公开审理了该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其汽车从万州区XXX路行驶至XXX市场。当该车行驶至XXX市场路口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经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5.9mg/100ml。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某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签名并签字,庭审中无异议。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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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载客定额,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留、罚款: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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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5:19:49 回复
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载客定额,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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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8 23:42:11 回复
,向我院提起公诉。该法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单独审理,并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其汽车从万州区XXX路行驶至XXX市场。当该车行驶至XXX市场路口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分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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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9 01:2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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