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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张志勇律师团队(张志勇:重庆志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25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编辑整理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判决书:

重庆万州律师(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被告人余某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余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向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审判现在结束了。

经审理发现:

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证无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万州区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在避让被害人李某某时撞倒在地,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余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

事实上,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地图、疾病诊断证明、ct检查报告、死亡注销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情说明、调解协议、回执、谅解书,证人王、、周。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系聋哑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符合证据证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某某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采纳了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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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州律师(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因而确信他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一般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但由于粗心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由于预见到而认为可以避免,从而导致他人死亡。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了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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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 凶

    2022-03-19 01:52:55    回复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余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事实上,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

  • 小熊历险记

    小熊历险记

    2022-03-19 01:38:31    回复

    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余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事实上,被告人余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

  • 请叫大哥

    请叫大哥

    2022-03-18 23:0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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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着迷岸上的火

    着迷岸上的火

    2022-03-19 06:25: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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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拥星念你

    拥星念你

    2022-03-19 01:47:20    回复

    、周。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以外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余某某系聋哑人,主

  • 晏兴子苑

    晏兴子苑

    2022-03-18 22:46:02    回复

    惊呆我

  • 吴月壮融

    吴月壮融

    2022-03-18 22:46:02    回复

    最近很闲吗

  • 彭苛亨峰

    彭苛亨峰

    2022-03-18 22:46:02    回复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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