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1
“不退卡”和“不退费”...
现在健身很受推崇,很多健身房都实行“健身卡优先”的预付费制度。健身房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往往标有“退卡不退”“售出一次不退费”等类似条款。
办了健身卡不能退吗?要退钱只能退一小部分?与健身房的服务合同是否有效?维权没用吗?
最近西湖法院判决了很多这样的案件。
健身房硬件和宣传不符合法院全额退款的判决。
家住西湖区的刘女士遇到了麻烦。
她家附近有一家健身房即将开业,正在招募创始会员。健身房的宣传力度很大,也是知名的健身连锁机构。刘女士忍不住进去了解了一下。和她对接的业务员大谈健身的目的,把即将开业的健身房夸了个遍。
刘女士仔细看了宣传单,上面说健身房建成后,会有一个游泳池和一个儿童游乐场。健身的同时也可以和孩子一起玩。这让她非常兴奋。“他们让我办个亲子卡,说一定要有游泳池和儿童乐园。我和女儿两年4499元,真的是优惠了。”刘女士当即决定办卡,签了合同,交了4499元。
健身房开业,刘女士带着孩子来玩,才发现健身房只有一整间房的器材,根本没有游泳池和儿童乐园!她觉得被骗了,很生气,要求全额退款。但是店员说根据合同,卡是不能退的。
健身房工作人员说,他们与刘女士签订的合同根本没有规定必须有儿童设施,只是说对她的家人开放。“你可以帮她照顾孩子。孩子只是附属会员,不是主会员,所以不能退款。”
经过反复交涉,最终不欢而散。一怒之下,刘女士将健身房告上法庭,认为他们存在合同欺诈,要求全额退款。
在法庭上,刘女士拿出了健身房工作人员当初发放的游泳馆宣传册。她说这是她决定在这里工作的主要原因。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健身房因为空间有限,不能设置游泳池。“我们最初真的计划建造它”...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约定的内容来看,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提供健身场所。因为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按照这类合同的性质,不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游泳馆的宣传册上明确印有“西湖区XXX路XXX健身”字样,宣传册上关于游泳馆的描述和承诺是具体认定的。现在原告认为游泳池是他决定在店里健身的主要原因,其他服务无法替代。因此,被告所作的关于游泳池的说明和承诺对服务合同的订立有较大影响,应视为要约。泳池宣传册的内容是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另外,根据原告办理的亲子卡的性质,可以认定双方协议中包含儿童设施。现被告受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游泳池和提供儿童设施,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价款,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健身房与刘女士的服务合同终止,返还刘女士4499元,案件受理费也由健身房承担。
一万块钱买个私教课也没用。
法院支持全额退款。
杭州的赖先生在西湖区某健身房办理了一张有效期为两年的会员卡。
健身房正式开业后,赖老师先后两次购买私教课程,第二期课程达到15120元。
之后因为个人原因,他不想走下去了。他想退掉第二次买的,一次都没用过的私教。被健身房拒绝。
健身房说合同上写着一旦售出,不退不换。赖先生无正当理由退卡,应遵守合同。
协商未果后,赖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该班未使用的私教费15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先生与健身房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承担更换、退款责任的规则。并且由于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根据这类合同的性质,不属于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原告有权在获得服务前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价款。
法院判决健身房返还赖先生个人教育费用15120元。
健身房延迟开放
法院决定退还全部款项。
还有一位李先生,也因为退卡的问题和健身房发生了纠纷。
他办了一张3599元的健身卡,但是健身房收费后没有按时开门,一直拖延。李先生要求解除会员协议,退还会员费3599元,被健身房拒绝。
法院判决解除李先生与健身房的健身服务合同,健身房返还3599元。
西湖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并不是可以强制继续履行的合同。
健身卡退款并非牢不可破的“铁律”,即使与健身房签订的协议中注明了类似“退卡不退”、“一经售出不退费用”等条款,也应认定该条款无效。
在接受服务前,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健身房退还相应的服务费。同时,法官提醒市民在办理会员卡或健身服务时,要保留好证据和协议,以备需要维权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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