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63 | 评论:2
在网约车服务过程中,司机和乘客共同的行为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受害人起诉时,司机、乘客、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被起诉,网约车平台也作为被告被起诉。这时候平台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案情简介:
刘(以下简称“司机”)为滴滴公司(以下简称“平台”)注册司机,杨(以下简称“乘客”)通过滴滴平台搭乘该司机驾驶的汽车。该乘客在打开车门时,不慎撞到张某,导致张某(以下简称“被害人”)受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乘客承担次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
受害人起诉时,以被告身份起诉平台,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滴滴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认定。首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不仅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还明确规定平台公司应当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进行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其次,结合快车司机端的运营模式、收入来源以及服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内容,我们可以看到,滴滴公司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不仅设定了运价、发布订单信息,还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司机设定了经营行为规范、订单取消率条款、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说明平台对司机实施了实际管理行为;最后,平头从司机身上抽取一定费用作为公司收入。所以平台应该承担补充责任。
2.关于滴滴公司的补充责任范围。根据目前的利润分成情况,各平台公司对“快车”运营车辆的分成比例在30%以下,因此滴滴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不超过补充责任的30%,最终确定平台对超过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理由包括:1。网约车平台处于司机和乘客的中介地位,与司机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不存在运营支配和管理行为;2.滴滴公司没有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滴滴公司对杨丹的赔偿承担20%的补充责任,缺乏依据;3.一审判决认定各平台公司抽取的“快车”车辆比例在30%以下,数据无来源、无依据,由法官主观认定。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首先,刘作为平台司机,接受平台接单接送乘客,平台在收取乘客车费并扣除相关费用后支付给司机;其次,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平台不仅设定运价、发布订单信息,还为司机设定经营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根据平台指令提供运输服务,监控司机服务好评率。综上所述,平台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既有运营主导权,也有运营收益。因此,一审判决平台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维持了滴滴公司的一审判决,驳回了滴滴公司的上诉。
律师的建议:
1.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连带保证人对被保证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对共同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等等。网约车平台在接单过程中对司机造成的损害不属于连带责任范围。
网约车平台应当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按照主要面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约车平台服务,分配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网约车承担的责任为补充责任。
2.在责任认定方面,网约车平台的过错程度一般根据网约车平台是否对驾驶员尽到资质审核义务、培训是否及时、双方收益分配等情况来确定,从而确定网约车平台的补充责任范围。受害者要求平台赔付的金额也仅限于此范围,并不是扣除交强险和商业险后剩余所有应由司机承担的损失。
说明:海带是互相连接的,没有连带责任。
相关文章
网友点评
熊仔吃掉月亮
2022-03-15 03:28:08 回复
分成情况,各平台公司对“快车”运营车辆的分成比例在30%以下,因此滴滴公司承担的责任比例应为不超过补充责任的30%,最终确定平台对超过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理由包括:1。网约车平台处于司机和乘客的中介地位,与司机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不
鸿毛礼物
2022-03-15 09:00:51 回复
责任比例应为不超过补充责任的30%,最终确定平台对超过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的部分承担20%的补充责任。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理由包括:1。网约车平台处于司机和乘客的中介地位,与司机之间是一种新型的合作关系,
本文已有2位网友发表了点评 - 欢迎您
红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