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74 | 评论:3
在过去几天里,
“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狗行为
继续引起公众讨论。
由于养狗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措施不到位。
引发矛盾和纠纷,
它不仅影响了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甚至威胁到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对“遛狗不牵绳”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处“遛狗不牵绳”的狗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阻止狗被皮带伤害
遛狗者被行政拘留
2021年8月22日晚,余某在小区门口散步。家住某小区的王某遛狗,没有拴狗绳。余某被突然窜出来的狗吓到了,于是上前劝阻王某用牵绳遛狗。王某不予理会,两人争吵并引发肢体冲突。围观群众将两人分开后,余某立即报警。事件调查后,公安局给予王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后,余某出现头晕、耳鸣、心律不齐等症状,遂到医院就诊,住院一天。出院后到医院复查,医药费共计1137.95元。余某以个人权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97.95元。
邕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侵犯了于某的人身权益,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并应赔偿于某造成的全部损失。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余的诉讼请求,由王赔偿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497.95元。
狗跳到路上,造成了车祸
饲养员获赔3.9万元
2021年3月18日下午,姜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江北大道时,一只狗突然从对向车道窜出来,与姜某的电动车相撞,导致姜某摔倒受伤,电动车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姜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左膝关节积液。住院一周,手术治疗花了近13000元。姜需要使用外固定支具8周,休息3个月。
▲事故造成姜女士左腿骨折。法庭供图
路人报警后,交警找到狗的饲养人叶某,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在事发时未给狗系牵引绳,造成交通事故,姜某无责任。但叶某没有向姜某支付任何费用,也没有向姜某赔礼道歉。无奈,姜某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姜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交警对事故的责任。法庭供图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未拴狗,致使狗跳到马路上与姜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姜无责,叶某全责。法院依法判决叶某赔偿蒋医疗费10683.17元、误工费26927元、护理费1307.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
法官声明
带绳遛狗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社会共识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明确规定,养犬应当佩戴犬牌,并按规定采取拴狗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和传播疾病。"遛狗前必须用皮带牵着。"文明养狗不仅是法律法规的基本标准,也是每个人尤其是养狗人的生活常识,更是全社会的文明素养。
根据《民法》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外出时必须用绳子牵着狗,
不要让狗在马路等公共场所乱跑,
以防意外。
文明养狗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
也是对狗狗的一种保护。
遛狗牵绳,
是“安全绳”,也是“责任绳”。
来源:广西高院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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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友欢
2022-03-14 03:00:16 回复
一审判决支持余的诉讼请求,由王赔偿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1497.95元。狗跳到路上,造成了车祸饲养员获赔3.9万元2021年3月18日下午,姜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驶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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