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96 | 评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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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约车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与此同时,网络约车事故引发的纠纷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比如投保非营运保险的私家车从事网约车服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在交强险范围内拒赔?
裁判规则
1.网约车事故致第三人伤害,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张先生诉向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件要点:网约车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的,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索赔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法院不会支持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为网约车、申请人改变私家车用途为由拒绝赔偿。
庭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9月20日第3版
2.擅自将私家车用作网约车,车辆使用性质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洪某、与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点:私家车作为网约车进行营运,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情形。如果车主未按合同约定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变更手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商业第三者保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8月18日第3版。
3.保险公司不得以涉案车辆为非营业车辆但从事营业运输——牟伟与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拒绝承担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案件要点:案件中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涉案车辆为非营业车辆但从事商业运输为由,拒绝承担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2018)民初京0108第8269号
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年2月1日
4.保险车辆改变用途,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在交强险范围内拒绝赔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利益,为受害人提供基本的医疗救治,弥补其损失。保险公司以事故车辆为“网约车”为由,主张在强制保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有违强制保险的初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编号(2017)皖01民中第4670号
庭审: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8月21日
5.私家车从事经营活动时未尽到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赵某某与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点:私家车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此事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未尽到告知义务,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涉案车辆由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编号:(2017)豫01民中第6876号
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7月3日
司法观点
1。非营运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事故不应排除在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之外
以非营运目的投保经营网约车,不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保险人主张拒赔的法定事由。而且从交强险条例的立法意图来看,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才能排除对受害人的保护。即使被保险人存在故意或重大安全过错(无证上路、酒驾、毒驾等。),立法还是通过保险人要先赔付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再向侵权人追偿的制度安排,为受害人提供了足够的保护。非营运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涉及强制保险责任排除的两种法定情形,应优先考虑权重,不应将网约车事故排除在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之外。
(摘自王瑞主编:《保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法律出版社,第257版。)
2。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适用
交强险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除依法可以免除赔偿的情形(如受害人故意)外,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过错程度如何,保险人都必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被设定为法定义务,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的请求权。保险人不得援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保险条款)对抗合同所指的第三方——交通事故受害人。
本条解释了所有权已经变更但未办理变更强制保险合同手续的机动车,以及因改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原因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机动车。,可以在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获得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体现了强制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即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通过“奖优罚劣”的费率杠杆,有利于强化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转移风险,造福人民。
【注:上述文章指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摘自杨立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269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以外的车辆人员和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事故的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是不会赔偿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加害人要求赔偿:
(一)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保险机动车在事故期间被盗、被抢的;
(3)被保险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s2/]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办理变更强制保险合同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交通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变更使用性质,导致风险程度增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被保险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朱琳
排版:孙莉
审计:常陆
来源:“育发阳光”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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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点评
头牌浪人
2022-03-14 23:57:29 回复
保险公司投保,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编号:(2017)豫01民中第6876号审理: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7年7月3日 司法观点1。非营运车
熊猫侠
2022-03-15 02:31:09 回复
致风险程度增加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被保险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
智商是个好东西
2022-03-15 05:27:47 回复
3版。3.保险公司不得以涉案车辆为非营业车辆但从事营业运输——牟伟与楚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拒绝承担强制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案件要点:案件中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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