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05 | 评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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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近年来,司法机关接到刑事举报后拒绝立案的比例逐年上升。有的举报人接到不予立案通知后,不知道下一步该怎么办;有的线人不惜花大价钱成功立案,但还是事与愿违;一些企业遭遇不法侵害后陷入两难境地,民事诉讼成本过高,刑事申诉无门,屡见不鲜。刑事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首要环节,意义重大,关系到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能否得到保护。本文试从不立案的原因、对策和补救措施等方面分析如何报案。
2017年,王经营的小微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通过网络上的贷款商城贷款10万元。在此期间,他们遭遇了“断息”、强制违约、反复转贷等套路。短短一年时间,王为多个贷款平台归还本金、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100多万。醒悟过来的王某试图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回复王某,向金融企业借款属于民事债务纠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随后,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阴阳合同、虚假流水,甚至当初贷款的很多网络平台人去楼空空等原因,法院无法对王某提起的诉讼作出判决。王别无选择,只好吞下苦果。
在这个案件中,王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笔贷款对他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很大的痛苦,同时对他的企业经营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当时,王的案件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以今天的眼光来看,王案是一个典型的“套路贷”案件。2019年4月,两院、各部门及时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性质:以借贷关系为外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套路贷”是一种犯罪活动,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意见没有创设“套路贷”罪,而是定性为相关犯罪活动的统称。也就是说,“套路贷”的行为可以是诈骗、侵占罪、非法拘禁罪等十几种罪名。但是,刑法对诈骗、侵占罪等相关犯罪的定义是明确的,司法解释也屡见不鲜。意见发布前,一些司法机关对“套路贷”案件进行了定罪和打击,但一些单位对相关案件视而不见,不予立案。这是什么原因呢?在此,笔者总结了一些常见的不立案理由:
1。犯罪行为复杂多变,导致立案机关无法认定。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犯罪行为越来越隐蔽,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善于将犯罪行为伪装成合法活动,在法律的灰色地带谋取非法利益。然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不能准确地“将犯罪行为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匹配”。
2。"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在一定时期内,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向司法机关起诉犯罪。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冻结财产,最终认定没有犯罪。这就导致了一些不正当目的的达成,正常社会秩序的紊乱。这种事件迫使司法机关在立案之初更加谨慎。
3。“这不在我们的控制之下。另找单位。”举报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举报过程中经常被一句“案件不归我们管”拒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案件管辖,接收单位不能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立案。
4。证据准备不足。报案人缺乏证据意识,在遭受不法侵害后,没有收集证据的想法,而是破坏犯罪现场,湮灭犯罪证据。有些举报人有提供证据的能力,但没有提供证据的意识,所以受理机关在基本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法立案。
5。无法形成有效沟通,不清楚真实情况。报案人无法向立案机关传递准确信息,案情描述不清,文字不尽如人意,没有形成有效沟通。
不立案的小妙招
我国法律鼓励和支持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对公民的犯罪举报持开放态度。但是,刑事报案不仅仅是打“110”报警这么简单。受理机关接到举报后,将对相关举报材料进行调查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针对不立案的不同原因,本文教你几个应对的小技巧。
1。选择报告机构。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但职务犯罪由监察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管辖司法活动中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法院管辖自诉案件;海警、陆军、监狱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发生后,我们需要选择正确的管辖区来报案。同时,案件管辖范围包括案件发生地、报案人居住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报案人要对自己可以报案的辖区进行梳理,充分考虑降低报案成本、提高破案概率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辖区报案。同时,举报人还可以向多个辖区举报,提高成功立案的几率。
2。收集有用的证据。刑事案件取证的主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证明犯罪的发生。例如,在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受到的伤害程度是犯罪是否发生的最直接证据之一。伤情鉴定达到轻伤以上,并能证明该伤情系他人故意所为的,可以证明已经发生犯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至于犯罪嫌疑人是谁,使用的伤害器械是什么等等,都是侦查机关要查清的证据。举报人要有证据意识,保护好、收集好相关证据,其次要分清证据的轻重缓急,向立案机关提供“开门见山”的证据。
3。报告可以“写下来,拍下来”。虽然电话汇报或者现场汇报基本都是口头描述,但是我们不能局限于口头汇报。有些案件,如强奸、故意伤害等。,可能无法通过口头汇报将案件细节描述清楚。这就需要我们用文字描述或图像资料等证据来辅助表达。利用多角度的表达,与对方形成有效的沟通,确保对方能够清晰地把握案情,从而达到立案的目的。
4。为这个案子找个罪名。鉴于犯罪行为的复杂多变,很多办案的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将其与已有的犯罪“匹配”。这就需要我们具备解读法律的能力,将犯罪行为碎片化,理清每一个小碎片所代表的法律意义,并找出这些碎片与现有法律定义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关联性。简单来说,我们需要为犯罪行为“找到”最合适的罪名,这个罪名需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和验证。这是普通人的难点,这种情况往往需要律师的参与。
5。抓住对方的心态,让他们消除顾虑。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案件中,一些立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会用怀疑的眼光看待举报人。认为举报人别有用心,目的不纯,难以直说,从而搪塞举报。这就需要报案人掌握对方的心理,以真诚的态度打消对方的顾虑,取得对方的信任,从而达到立案的目的。
如果还是拒绝立案,怎么办?
有些案件,我们已经明确了法律事实,整理了证据,做好了各方面的立案准备,但是立案单位仍然拒绝立案,这就需要我们使用相应的救济手段。
1。申请行政复议。刑事诉讼法规定,举报人不服不立案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立案行政复议的对象是立案单位的上级单位。
2。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监督案件,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但需要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应当到人民检察院申诉部门申诉或者举报。
3。自诉。对于一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比如被告知后才能办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程序。
结论
刑事报案后不立案有各种原因。记者的表达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都会影响报道的结果。在某些案件中,报案人要有很强的法律分析水平,从不同的出发点去分析案件的事实,从而找到立案的依据。由此,具备专业知识的律师可以参与刑事报案业务,为受害人争取合法权益,范围很广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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