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210 | 评论:3
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意见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种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的稳定生产和供应做出了重要贡献。目前,我国农业种子安全总体有保障,风险可控,但仍存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不足、市场环境亟待优化等突出问题。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作出了打好种业翻身仗的决策部署,把种子源头安全提升到事关安全的战略高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种业振兴行动计划,部署实施种业市场净化行动,提出“严打、整治到底、震慑到位,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让侵权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近年来,全国法院全面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涉种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发挥好司法组合拳作用,积极服务保障种业振兴。进一步加强种子刑事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打击种子犯罪、净化种业市场中的作用,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为加快种业振兴提供全面司法保障的重要环节。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八条,从强化涉种子刑事审判总体要求、明确相关法律适用、完善工作机制三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I)阐明加强与种子有关的刑事审判的一般要求
制售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阻碍种业健康发展,危及种源安全。《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刑事审判的功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依法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切实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业市场,维护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二)澄清与种子相关犯罪有关的法律的适用
《意见》明确规定了种子相关犯罪的法律适用: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制售假种子犯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造成生产重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对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因不能认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二、以现有罪名为基础,依法严惩种子甲板侵权相关犯罪。在审理案件时,要把握侵犯种板往往伴随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的特点。基于刑法现有规定,应适用与侵犯种板密切相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惩治侵犯种板行为。同时,应将侵犯种子甲板行为视为从重处罚,加强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第三,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非法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的,以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在种质资源库、种质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第四,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判决效果。如果涉及种子的犯罪是针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的种子实施的。,曾因涉种子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两年内又因涉种子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于受雇、受委托参与种子生产、繁殖的,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等情况。,并准确适用刑罚。第五,依法解决鉴定难问题,准确识别假冒伪劣种子。种子是否假劣、不合格,或者生产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田间现场鉴定书等证据认定。
(三)澄清和改进相关的工作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多措并举,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要加强与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种子执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延伸审判职能,及时梳理问题和通报情况,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共同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意见》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惩治种子违法犯罪、促进种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为全面净化种子市场、维护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发[2022]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
的指导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依法惩治涉种子犯罪,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维护种源安全,加快种业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1。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种子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种子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将种源安全提升到关系安全的战略高度。制售种子、套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种业市场秩序,阻碍种业健康发展,危及种源安全。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涉种子刑事审判能力水平,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基本要求。要加大对制假售假、套牌侵权、破坏种质资源等涉种子犯罪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形成震慑,切实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净化种子市场,维护种源安全,为种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三。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制售假种子犯罪。销售明知是假的、无效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造成生产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因不能认定生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但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以现有罪名为基础,依法严惩种子甲板侵权相关犯罪。未经许可或者超出委托规模对外销售生产、复制授权品种种子等假冒品种权、侵犯种台的行为,往往伴随着假冒注册商标、侵犯商业秘密等其他犯罪行为。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把握这一特点,以刑法现有规定为基础,通过适用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商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窃取、刺探、收买、非法为境外提供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实现依法惩治侵犯种子甲板罪。同时,应将侵犯种子甲板行为视为从重处罚,加强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力度。
五、保护种质资源,依法严惩破坏种质资源犯罪。非法采集、采伐天然种质资源,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危害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在种质资源库、种质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裁判效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犯罪,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犯罪的。、因涉及种子的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两年内因涉及种子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以及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
对于受雇、受委托参与种子生产、繁殖的,要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等情况。,并准确适用刑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罚。
七。依法解决鉴定难的问题,准确识别假冒伪劣种子。种子是否假劣、不合格,或者生产遭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具有法定资质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出具的田间鉴定书等认定。,结合其他证据。
八。坚持多措并举,完善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农业农村、林业草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专业咨询和信息交流渠道,建立健全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切实解决假冒伪劣种子鉴定、涉案物品保管、移送处理、案件信息共享等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要延伸审判职能,参与综合治理。对涉种子刑事审判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和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必要时发送司法建议,形成有效合力,实现源头控制,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积极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编辑:李
本文标签: 不予起诉算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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