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2023年06月16日 | 阅读:150 | 评论:1
2021年10月14日,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1月15日8时05分,被告人吴某驾驶重型非货运特种作业车辆。在鹤壁市某路段左转时,与原告刘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轻微受损。已确定这两个人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后于当日8时10分许,被告人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该路段时,与原告人刘驾驶的小型汽车、被告人吴驾驶的重型非载货特种作业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辆车受损。认定被告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刘、被告吴无责任。9月1日,原告刘将二被告及保险公司诉至山城区法院。
山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2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相同损害的,能够确定责任程度的,各负相应责任;很难确定责任的大小,平均责任。本案中,原告驾驶的小型汽车受损严重,受损零部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用过高,已经大于汽车的市场价值,达到全损状态。从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被告李驾驶的车辆对原告车辆造成的损害远大于被告吴驾驶的车辆造成的损害。因第一次交通事故,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李某负第二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法官判决被告李某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90%的责任,被告与原告各承担5%的责任。因被告、李某的车辆已投保,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
法官解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5分钟后,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发生第二起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认定书,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只是轻微受损,但根据庭审和事故现场照片,第二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严重受损。虽然两被告驾驶车辆对原告的车辆损害造成了相同的损害结果,但应根据两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的贡献大小划分责任比例。
本文标签: 同一事实交通事故可以起诉两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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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日无尾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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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8: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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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04:05: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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